
一、政策概述
青島市企業應急引導基金主要用于降低企業資金周轉成本,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企業支持力度,積極為我市企業提供政策性應急資金周轉服務。
二、政策依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23〕11號)和《關于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工信發〔2021〕3號)。
三、有關定義
應急引導基金由市級引導資金、社會募集資金、風險準備金等構成。
備案機構是指在青島依法注冊的經機構申請、材料預審和專家評審,并與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為企業提供政策性應急資金周轉服務的機構。
備案機構包括持牌機構(注冊在青島轄區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省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其他可依法依規開展應急資金周轉業務的公司)和非持牌機構,其中非持牌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青島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合伙企業及受職能部門指導管理的服務機構。
(二)申請備案的機構實繳注冊資本或實有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
(三)有規范的管理體系和健全的業務及風險管理制度,配有專業運作團隊。
(四)以自有資金合法經營,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債權、債務關系明晰,無對外擔保和不良信用記錄,無社會吸儲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備案機構參股股東不得為自然人,參股股東凈資產應大于其實繳出資額。
(六)申請備案機構與已備案機構股份關聯或實質關聯不得超過2家。
(七)備案機構單一國有資本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且須派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備案機構的管理和經營。
四、基金支持企業的條件
一是在青島轄區內注冊登記,財務管理規范,會計制度健全,依法合規經營。
二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安全生產達標,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是信用信息記錄良好,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違規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是流動資金貸款(含個體工商戶經營性貸款)應符合《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1號)等有關規定為正常類,且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條件和標準。
五、優惠內容
單筆配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應急引導基金實繳規模的30%。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使用收費標準:按日收取,每日使用費率不超過0.8‰。
六、實施期限
有效期自2024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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