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市民營經濟發展局 青島市財政局
關于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政策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發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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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民營經濟(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辦發〔2021〕12號)文件精神,充分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特印發本通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補貼資金申報和補助
對擔保機構開展符合條件的我市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且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5%的融資擔保業務,由市財政按規定給予年化擔保費率0.5%的擔保費補貼;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且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融資擔保業務,由市財政按規定給予年化擔保費率1%的擔保費補貼。
(一)申報條件
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和經營,持有有效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按規定足額計提風險準備金,運作規范,經營風險可控,無不良信用和納稅記錄;
3.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
4.對單戶企業提供的擔保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年初凈資產的10%;
5.按照民營經濟(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求,按時在“青島市信用擔保業務報送系統”如實填報有關信息。
(二)申請材料
1.融資擔保費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
2.通過人民銀行系統查詢的信用報告;
3.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包括:擔保機構基本情況,內部管理制度情況,有無違法違規事項,年度業務開展情況(包括不限于業務經營、年化擔保費率、年化擔保金額、擔保責任期限等內容)和創新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方面取得的成效,近三年獲得財政資金扶持情況等;
4.融資擔保業務情況銀行確認表原件(附件2);
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出具的擔保機構審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擔保資金專項審計報告原件,對照申報條件逐項說明,注明相關量化指標,對所開展的業務對象參照小微企業劃型標準和小微企業庫進行逐項審查,并附符合補貼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明細表(附件3);
6.擔保機構加蓋單位公章的承諾函(附件8)。
所有提交的復印件均要逐頁加蓋公章。
(三)審核及撥付
1.申報審核
市民營經濟局發布擔保補貼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按照要求向注冊地區(市)民營經濟(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申請,區(市)民營經濟(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出具《關于申報青島市****年融資擔保費補貼推薦函》(附件4),并上傳至政策通平臺。市民營經濟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區(市)推薦的擔保機構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審核意見,并按程序公示。
2.資金撥付
市民營經濟局向市財政局提報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資金。
二、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申報和補助
對市級融資再擔保公司開展的符合條件的業務,劃分為代償率小于1%、1%—3%、3%—5%、5%—8%四檔,分別按照再擔保代償額的100%、80%、60%、50%補償;原擔保機構代償率超過5%時,市級融資再擔保公司暫停業務合作。
(一)申報條件
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和經營,持有有效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以青島市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
2.開展的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
3.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按規定足額計提風險準備金,運作規范,經營風險可控,無不良信用和納稅記錄。
(二)申請材料
1.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表(附件5);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融資性再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3.資金申請報告包括:擔保機構基本情況,內部管理制度情況,有無違法違規事項,年度業務開展情況(包括不限于業務經營、融資再擔保業務總體情況、代償情況、年化擔保費率、年化擔保金額、擔保責任期限等內容)和創新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方面取得的成效,近三年獲得財政資金扶持情況等;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擔保機構財務審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對照申報條件逐項說明,注明相關量化指標(納稅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并附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再擔保業務明細表(附件6-1)、再擔保業務代償明細表(附件6-2);
5.再擔保機構加蓋單位公章的承諾函(附件8)。
所有提交的復印件均要逐頁加蓋公章。
(三)審核及撥付
1.申報審核
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按照要求向注冊地區(市)民營經濟(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申請,區(市)民營經濟(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并上傳至政策通平臺。市民營經濟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區(市)推薦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出具審核意見,并按程序公示。
2.資金撥付
市民營經濟局向市財政局提報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資金。
三、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獎補申報和補助
對當年新增融資擔保(再擔保)發生額4億元以上,且單戶擔保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的業務占比不低于80%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根據績效考核情況,按現行財政體制,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業務獎補。
(一)申報條件
1.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和經營,持有有效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按規定足額計提風險準備金,無不良信用和納稅記錄;
3.開展的擔保(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
(二)申請材料
1.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獎補申請表(附件7);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復印件;
3.資金申請報告包括:擔保機構基本情況,內部管理制度情況,有無違法違規事項,年度業務開展情況(包括不限于業務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總體情況、年化擔保費率、年化擔保金額、擔保責任期限等內容)和創新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方面取得的成效,近三年獲得財政資金扶持情況等;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擔保機構財務審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原件,對照申報條件逐項說明,注明相關量化指標(納稅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
5.融資擔保業務情況確認表、業務明細表(附件2、3);
6.擔保機構加蓋單位公章的承諾函(附件8)。
所有提交的復印件均要逐頁加蓋公章。
(三)審核及撥付
符合要求的再擔保機構可通過區(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市)財政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后,連同申報材料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按程序撥付資金。
四、附則
(一)申請融資擔保(再擔保)補助的擔保機構必須合法、合規經營,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完全法律責任,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助資金,不得違規使用資金。
(二)本通知所稱的小微企業須符合工信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要求,可參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小微企業庫企業信息。
????(三)各區(市)民營經濟(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真做好項目檢查、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市民營經濟局、市財政局對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對虛報材料、違規取得或使用補助及獎勵資金的機構,相關部門有權追回資金,并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予以處理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民營經濟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本通知相應調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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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融資擔保保費補貼資金申請表
2.融資擔保業務情況銀行確認表
3.融資擔保業務明細表
4.關于申報青島市****年融資擔保費補貼推薦函
5.再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申請表
6.再擔保業務明細表、再擔保業務代償明細表
7.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獎補申請表
8.擔保機構承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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