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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現公告如下:
2025年4月18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道路交通事故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警大隊扣留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當事人(包括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至今未接受處理的【詳情請登錄青島公安網(網址:http://police.qingdao.gov.cn)查詢扣留車輛的明細】,其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明及相關手續到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接受處理。
逾期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將依法對扣留的車輛予以處理。
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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