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秋航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公安和法院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高效互聯互通的提案”收悉。經認真辦理,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第一條保障庭前準備工作高效運行建議的辦理情況
提案中涉及的公安和法院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即“政法系統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系省委政法委建設。經對接省公安廳監管總隊,得到答復:“省公安廳法制總隊會同監管總隊正在對接省委政法委,短期內無法實現相關功能”。同時,法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提前完成多媒體設備、通訊信號等庭審前保障措施的調試,保障準時開庭。
二、關于第二條公安監管部門查漏補缺,更好地保障辯護人會見權建議的辦理情況
目前,監管支隊使用監管總隊的“公安智慧監管實戰平臺”,已能實現在押人員“一人一檔”,不會發生人員信息錯亂問題。
三、關于第三條做好審判保障工作建議的辦理情況
針對“在開庭之前,看守所提前將在押人員押送至綜合警務大廳候審”的建議,存在以下客觀因素:一是執勤武警要求在押人員出所開庭時,必須由提押法警現場在“在押人員出所憑證”上簽字確認后,方可出監區。二是將在押人員提前押送至綜合警務大廳,在押人員處于“出所”狀態,提押1名在押人員至少需要2名警力全程看押,目前看守所警力有限,將極大增加在押人員脫逃風險。鑒于以上客觀因素,暫時無法通過“提前提押候審”的方式,確保在押人員準時到達法庭。為積極響應委員提案建議,經與市中級法院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擬采取以下優化措施:
1. 市公安局監管支隊持續內部挖潛,優化內部提押流程,盡可能縮短提押時間。
2. 人民法院相關部門提押人員提前與看守所做好聯系對接,提前到達看守所綜合警務大廳,辦理相關手續,看守所可優先給予辦理。
3. 市公安局和市中級法院建立庭審保障聯系人制度,指定聯系部門和聯系人員,進行協調并跟蹤優化效果,定期完善改進具體細節,共同保障準時開庭。
四、關于第四條公安執行機關以信息化建設促進刑事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議的辦理情況
目前,監管支隊使用監管總隊的“公安智慧監管實戰平臺”,能夠實現全程留痕,保障有效監管。
青島市公安局
2024 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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