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棟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我市春節期間適當放開煙花爆竹燃放的建議”收悉。經認真辦理,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第一條“可選擇小年、除夕、正月十五次日凌晨一點前,允許燃放,既適度放寬時間,又控制了對環境的影響”建議的辦理情況
您所提的建議屬于修改地方性法規,公安機關會及時將您的建議轉達立法機關辦理。
二、關于第二條“可設置具體區域相對集中燃放,以便于環境衛生的清理和減少火災隱患”建議的辦理情況
公安機關會同相關部門,推動各區、市政,以通告的方式,在非禁放區內劃定符合燃放要求的場所,集中燃放。
二、關于第三條“發揮基層黨建引領作用,發揮社區居委會和物業公司的作用,做好規勸和監督工作”建議的辦理情況
按照《青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下一步我們將發揮聯席辦的作用,積極敦促各區、市政府發揮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作用,層層落實責任,加大宣傳、巡防,及時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三、關于第四條“加強警力、社區工作人員和社會志愿者的巡查巡防、加大消防工作的預警和預防工作。”建議的辦理情況
市公安局對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一直以來都高度重視,每年制定工作方案,出動大量警力進行社會面巡防,及時發現、處置各種治安安全隱患。
青島市公安局
2024 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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