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問:《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青島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驗收辦法》)于2020年4月20日印發,實施期1年。2021年4月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實施期2年。2023年進行了第二次修訂,至2025年9月9日到期。市科技局借鑒其他省市經驗做法,進行第三次修訂,并征求區(市)科技主管部門、法律顧問的意見,完成修訂印發。
2.問: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修訂后的《驗收辦法》共六章二十四條,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①取消將驗收未通過項目納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2022年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門印發了《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對科研失信行為的界定、調查處理程序進行了規范,今年正在修訂。鑒于項目驗收未通過的原因很多,不再單純將驗收未通過項目與科研誠信異常名錄掛鉤。對于驗收工作中發現的科研失信行為,按照相關規定處理,納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②100萬以下項目不再出具結題審計報告。國務院《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規定:“對于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承擔單位,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我局2022年選擇青島農業大學、中科院青島生物能源與過程研究所開展了以項目經費決算替代結題驗收審計試點,借鑒廣東、深圳經驗做法,修訂后的《驗收辦法》規定,原則上100萬元以下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出具決算報表,無需提供結題審計報告。
③對結題或未通過項目結余資金做出明確規定。修訂后的《驗收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對項目驗收后資金進行了明確規定,并進一步規范了項目承擔單位對驗收結論存有異議的處理程序。
④延期驗收項目申請時間由原實施期限屆滿3 個月調整為實施期限屆滿6個月之前提出申請。修訂后的《驗收辦法》第九條對申請延期驗收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實施期限屆滿六個月之前向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生效。已過執行期項目不得申請延期。避免在下達年度項目驗收計劃通知后,項目承擔單位提出延期申請。
⑤加強驗收工作自我監督與約束。修訂后的《驗收辦法》加強了驗收工作自我監督與約束,第五章《法律責任》明確約定了驗收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驗收相關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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