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民政局立法程序和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制度
索引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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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其他
成文日期
2006-11-09
發布日期
2006-11-09
發文字號
青民辦[2006]216號
發文單位
青島市民政局
機關各處室,雙擁辦、民管局,局屬各單位:
為規范我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立法程序及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青島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度規定》的要求,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制定《青島市民政局立法程序和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制度》。
一、 立項
各單位認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應于當年11月15日前報局法規辦。
報請立項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內容應不與上位法相抵觸,對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要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已擬出試擬稿的,要附有說明及相關資料。
二、 起草
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原則上由報請立項的單位起草。局成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局長任組長,相關單位人員參加。局法規辦公室對起草工作進行把關。
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的意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也可以舉行聽證會。同時應當認真地匯總、研究和聽取反饋的各種意見,在報送送審稿時,應當說明對反饋意見的采納情況和理由。
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送審稿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依據、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確定的主要制度、施行的可行性、論證協調及征求意見過程中爭議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
三、 審查
局法規辦要對報送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認真審查,看是否符合立法的原則、是否與有關法規相協調和銜接。局法規辦認為有立法的必要,報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提報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法制辦。
對部門規范性文件,各單位在提報局長辦公會之前,要交局法規辦認真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待局長辦公會通過后,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四、 公布
凡是已經生效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都要及時通過“青島民政網”,向社會進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