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臺背景
我市已基本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全面建立起來。面對中央的新要求、村莊結構優化調整的新形勢,為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揮好職能作用,維護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股權管理勢在必行。
二、決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37號)
3.中央農辦等10部委關于扎實做好當前重點工作如期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階段性任務的通知(中農發〔2021〕9號)
4.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試行)》的通知(農政改發〔2020〕5號)
5.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運行和管理的通知(魯農政改字〔2021〕4號)
6.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魯農政改字〔2021〕19號)
三、出臺目的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和股份管理,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本辦法。
四、主要內容
主要分為八章,主要內容為:
(一)總則。主要包括《辦法》出臺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監管主體等。
(二)成員的基本管理。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認標準和程序、登記管理、變動管理等相關要求。
(三)股權的基本管理。明確集體經濟組織股權的取得和確認、設置方案的確認、登記管理、變動管理等相關要求。
(四)成員和股東的分類。依據成員資格和股權的占有情況,將成員和股東分為股東成員、非股東成員和非成員股東三類,并明確分類標準和其享受的權利。
(五)股權的繼承。明確股權繼承的相關辦理要求和程序。
(六)股權的有償退出。明確股權有償退出的原則、方式、申請條件和相關程序等。
(七)股權的質押。明確股權質押和貸款的相關要求和程序。
(八)附則。要求區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確定辦法試行2年,并明確如該辦法與上級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相沖突的,從其規定。
五、關鍵詞詮釋
1. 什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本辦法中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經過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的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等。
2.本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社區(包括村改社區和城市社區)、原建制村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如何確認?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應當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資格唯一、群眾認可、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統籌考慮戶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生產生活情況等因素,由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討論決定。
4.什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
本辦法中涉及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是指經集體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量化到人、確權到戶的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份額。持有股權的人員稱為股東。
5.什么是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是指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借款人以其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向金融機構申請,并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六、政策起止時間
2022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
七、政策制定(咨詢)部門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咨詢電話:0532-66999623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