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2月,山東省國防動員辦公室、中國共產黨山東省委員會宣傳部、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司法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廣播電視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魯國動辦發〔2024〕3號),現就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一、修訂文件必要性
《關于加強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魯防發〔2019〕9號)于2019年12月19日印發,將于2025年1月18日到期。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教育是國之大計、黨之大計”,要“深化全民國防教育”。人防教育是國防教育的重要內容,是國家對公民進行國防觀念、人防意識教育和防空防災知識與技能傳授的基礎性、公益性教育工作。加強人民防空教育,是黨的二十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的明確要求,是國防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通過進行人民防空教育,能夠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國防觀念,較好地掌握防空防災知識和技能,增強自救互救能力,增強國防動員保障能力。因此本文件保留并根據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行修訂就尤為重要。
二、文件制定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條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4月27日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正;2024年9月13日根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三、文件主要內容及變化
《關于加強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第二部分為教育范圍和基本要求。第三部分為組織實施的要求。第四部分為關于加強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總體要求。主要變化:
(一)根據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規定,增加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要求。
(二)結合實際,對黨校(行政學院)人防教育內容進行了修訂。
(三)結合人民防空的新形勢、新任務,對各級人防教育實施單位開展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文件起草過程
根據《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12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公布)有關要求,10月17日至18日,我處組織濟南、淄博、濰坊、泰安、德州5市國動辦和淄博市博山區、桓臺縣工作人員對《關于加強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魯防發〔2019〕9號)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并根據座談人員意見建議形成了《關于加強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11月4日,印發《山東省國防動員辦公室關于征求〈關于加強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向16市國動辦征求意見建議。11月18日,印發《山東省國防動員辦公室關于征求〈關于加強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修訂意見建議的函》,向原會簽部門征求意見建議。11月25日,我處征求了上級主管部門關于修訂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國家人防教育文件有效性的意見。12月3日,我辦在網站發通知征求社會意見建議。
截至12月12日,未收到社會人士反饋意見建議。原會簽部門均反饋同意我辦征求意見稿內容。16市國動辦均進行了回復,共18條,其中14條無意見,采納 2 條,未采納2條。根據以上意見建議,我辦形成了《關于加強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會簽稿)。采納意見建議2條,一是省委宣傳部作為省國防教育的牽頭部門,建議與其會簽,方便市縣人防主管部門聯合宣傳部門開展工作;二是壓實教育部門開展在校學生人防教育的責任。以上2條意見建議已全部采納。未采納意見建議2條,其中:第一條,建議以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名義印發。不采納的原因:根據《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12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公布)第五條規定,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作為議事協調機構,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不具有執法權,因此不能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未采納第二條,建議把進黨校部分去掉,把進黨校作為進機關的一項措施。不采納的原因:上級主管部門認為,國家人防辦出臺的《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仍然有效。該文件明確提出了進黨校的要求,因此本次修訂仍然保留了人防教育進黨校的內容。
五、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該文件是對規范性文件《關于加強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魯防發〔2019〕9號)修訂后重新印發。因原文件將于2025年1月18日到期,為確保文件的連續性,原文件正式到期后執行新文件,確定文件施行日期為2025年1月19日。根據《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12月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53號公布)第四十一條規定,不再標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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