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24〕56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島市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發〔2025〕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做好一次性創業補貼、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等三項政策申領發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創業補貼
(一)申領對象
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入鄉農民工。
其中,首次創辦是指2013年10月1日以后,補貼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首次登記注冊創業實體(不含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方式創業的創業實體)。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小微企業的,可視為首次創辦。
(二)申領條件
1.補貼對象創辦的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須自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滿12個月,且在補貼申領及審核期間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2.補貼對象創辦小微企業的,須在所創辦的企業辦理就業登記、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滿12個月;創辦個體工商戶的,須在所創辦的個體工商戶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補貼申領及審核期間,補貼對象的職工社會保險費應處于在繳狀態。
(三)補貼標準
創辦小微企業的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可申領1.2萬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創辦個體工商戶的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可申領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區(市)就業創業資金中列支,市級給予適當補助。
同一創業實體(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準)、同一創業者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補貼。
(四)申領程序
1.申請。申請人可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線上申請,或持補貼對象身份證件到注冊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現場申請。創辦小微企業的,須提供連續不少于12個月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創辦個體工商戶的,須提供連續不少于12個月的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或經營流水。高校畢業生還應提供畢業證書原件或《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留學回國及臺港澳高校畢業生,還應提供教育部學歷認證材料。
2.審核。創業實體注冊地所在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初審,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復核,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批確認。審核工作按照“即時受理,分批審核”的原則進行,各區(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的次日起至審核完成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核存疑的,應組織工作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電話抽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實。?
3.撥付。補貼資金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撥付至補貼對象所在創業實體的銀行基本賬戶、代扣代繳社保費銀行賬戶或其他銀行賬戶。其中,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等市場主體,補貼資金應先撥付至創業實體的銀行賬戶,確無法使用創業實體銀行賬戶的,可由補貼對象出具“個人賬戶使用授權書”后,撥付至其授權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個人其他銀行賬戶。
(五)政策銜接
《關于做好創業補貼政策落實有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發〔2022〕6號)于2025年4月25日到期后不再施行。在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當月)符合《關于做好創業補貼政策落實有關工作的通知》(青人社發〔2022〕6號)創業補貼申領條件但未在政策有效期內申領的,仍可按青人社發〔2022〕6號文件規定申領,受理時限延長至2025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用人單位吸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申領對象
1.青島行政區域內、招用經本市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
2.青島行政區域內、招用畢業年度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和社會組織。
(二)申領條件
申領對象申領補貼時,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其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招用人員須為本單位自用職工;招用人員不含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2.用人單位為招用人員正常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其中,對申領補貼時用人單位與招用人員已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可申領補貼至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當月;對招用本單位原職工的,解除(終止)合同日期距再次簽訂勞動合同起始日期須間隔6個月及以上,且期間未在本單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
3.用人單位一次最多可申領補貼提報當月前12個月的補貼。
(三)補貼標準
按照用人單位申領補貼時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含個人應繳納的部分。所需資金按體制從市、區(市)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四)補貼期限
1.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與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累計計算,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等有關規定認定。在2025年1月1日前,已按青人社發〔2022〕4號文件核定補貼待遇的,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距原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距延遲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的,按原補貼政策期限執行;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距原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距延遲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齡仍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延遲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齡。
2.小微企業、社會組織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3.同一就業困難人員被多個用人單位招用的,或同一高校畢業生被多個小微企業、社會組織招用的,補貼期限累計計算。
(五)申領程序
1.申請。用人單位可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線上申請,或到注冊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現場申請,須提報符合條件招用人員名單、銀行代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并對所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其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申領補貼的,還須提報自用職工人員名單、外包服務協議、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等材料;小微企業、社會組織申領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的,還須提報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等材料。
2.審核。補貼申領單位注冊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負責初審,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復核,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批確認。審核工作按照“即時受理,分批審核”的原則進行,各區(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的次日起至審核完成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核存疑的,應組織工作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電話抽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實。
3.發放。審批通過后,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單位銀行基本賬戶、單位代扣代繳社保費銀行賬戶或單位其他銀行賬戶。
三、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一)申領對象
1.經本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
2.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二)申領條件
申領對象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靈活就業,并按規定進行靈活就業登記、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對不再從事靈活就業的,補貼可申領至靈活就業終止當月;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兩項費用均未按時繳納的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賬情況為準)不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予以順延。
(三)補貼標準
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2/3給予補貼,每人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所需資金按體制從市、區(市)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四)補貼期限
1.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與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期限累計計算,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等有關規定認定。在2025年1月1日前,已按青人社發〔2022〕5號文件核定補貼待遇的,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距原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距延遲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的,按原補貼政策期限執行;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距原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距延遲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齡仍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延遲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齡。
2.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五)申領程序
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按月發放。
1.申請。申請人可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線上申請,或到戶籍地、常住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現場申請。申領補貼時,申請人須如實填報申請信息,并對所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承諾。
2.審核。申請人戶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負責初審,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復核,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批。審核工作按照“即時受理,分批審核”的原則進行,各區(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的次日起至審核完成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核存疑的,應組織工作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電話抽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實。
3.發放。審批通過后,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個人其他銀行賬戶。
四、有關要求
1.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政策落實監管,對補貼的受理、審核、發放等進行全程監督、定期抽查,嚴格按照政策規定的范圍和條件經辦,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享受政策人員范圍,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補貼申領條件。
2.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健全政策落實情況公開制度,按月通過部門網站、政務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享受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位數的身份證號碼)、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情況。各區(市)財政部門要強化資金保障,根據實際建立資金預撥清算機制,確保補貼及時發放。
3.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健全“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資金的,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本通知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5日。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調整,按照國家、省政策規定執行。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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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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