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推動市場監管服務型執法系統化、標準化、制度化,深化作風能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文件。
三、主要內容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指導意見》全文共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當事人行為涉嫌違法,但不存在證據損毀、危害發生、危險擴大等可能性,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不對當事人相關場所、設施、財物等實施暫時性控制。當事人行為涉嫌違法,確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審慎確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范圍。二是規定了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第三條至第十條共規定不予實施或限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8種情形,主要判斷標準為是否合法、是否可實現監管目的。三是規定了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相應的監管要求。執法人員應當對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當事人采取說服教育、勸導規范等柔性監管措施,引導當事人自主糾錯、合規經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變化時應根據需要及時實施或變更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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