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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推動寬嚴相濟、情理相融的市場監管服務型執法,深化包容審慎監管,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制定本文件。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三、主要內容
《青島市市場監管領域新增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共新增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14項,分為兩類六個領域。兩類:一類是當事人及時改正可不予處罰的7項,另一類是初次違法且符合法定事由可不予處罰的7項。六個領域:食品監管領域7項,標準化監管領域、質量監管領域各2項,市場主體證照監管領域、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領域各1項。
該清單是對我局2022年出臺的3.0版不予處罰清單和省不予處罰清單的補充。出臺后,我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達到122項(含省清單事項78項),涉及市場監管領域達1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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