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為落實生態環境部及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調整省、市、縣三級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的要求,深化環評改革并強化源頭預防作用,2025年1月6日,我局已印發《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職責劃分的通知》(青環發〔2025〕1 號),明確除西海岸新區分局、高新區分局繼續行使市級環評審批權限外,其他分局不再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
根據省、市有關賦權規定,西海岸新區分局、高新區分局分別在轄區范圍內行使省級、市級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根據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要求,我局決定上收西海岸新區分局、高新區分局的市級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僅保留其原有對應層級的審批
二、出臺目的
此次審批權限調整是青島市應對當前環評管理新形勢、構建與審批能力相適配的分級審批體系的重要舉措。此前部分環境風險較高的報告書類項目由區縣審批,存在審批技術力量不足、標準執行不統一等問題,需通過市級統籌提升高環境風險項目審批質量,從源頭守住生態保護底線。
三、調整內容
自《關于上收西海岸新區分局、高新區分局市級環評審批權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印發之日起,西海岸新區分局、高新區分局不再行使青島市本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涉及省級層面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審批權限,仍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為準。
四、特別說明
(一)為確保市級環評審批權限調整后的工作銜接順暢,在《通知》印發前,西海岸新區分局、高新區分局已正式受理的市級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原受理單位繼續完成審查審批。
(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若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由建設單位按照《通知》確定的審批權限,向對應層級的環評審批部門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重新批準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五、意義作用
調整西海岸新區分局、高新區分局的市級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既是切實落實生態環境部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深化環評改革部署要求的具體實踐,也是深入推進國家及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不斷提升營商環境質量的重要行動,有利于統籌優化環評分級分類管理,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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