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統計局,西海岸新區統計局,自貿片區統計與發展研究中心,高新區經濟發展部,局各處室、中心:
《統計違紀違法案件通報曝光制度(試行)》《統計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制度(試行)》已經市局黨組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青島市統計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年6月13日
統計違紀違法案件通報曝光制度(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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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定》,健全和規范統計違法案件通報曝光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國家統計局統計違法案件通報曝光工作辦法(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統計局依法查處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典型統計違紀違法案件。
第三條?通報曝光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的對象。主要包括統計違紀違法相關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即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國家公職人員。
第四條?根據案情實際和警示教育需要,通報曝光可以采取
以下方式:
(一)通報方式。采用發文或會議通報方式,具體通報內容是案件概要和查處的結果,案發的原因和應汲取的教訓,違紀違法案件通報發至各區(市)統計局、西海岸新區統計局、高新區經濟發展部、自貿片區統計與發展研究中心。
(二)曝光方式。在市統計局官方網站和“青島統計”微信公眾號向社會公眾通報曝光典型違紀違法案件。通報曝光案件概要和查處的結果。根據工作需要,通報曝光內容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條 通報曝光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的審批。檢查組在統計執法檢查時,認為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處理的,依據查實的統計違法行為,依法提出處分處理及通報曝光建議。經市統計局黨組審定后,在市統計局網站和“青島統計”微信公眾號通報曝光的典型違紀違法案件,由市統計局黨組按照程序組織實施通報曝光。
第六條?凡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機密的內容,不得通報。對有專門要求的重大案件內容應根據需要,在適當的時機、以適當的方式,在一定層次、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七條?通報曝光的違法案件,必須是來源于經過查證屬實、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案件。違法案件的通報曝光應實事求是、通俗易懂,相關資料必須客觀、真實。
第八條?本制度由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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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數據質量追溯和問責制度(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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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規范統計活動,增強統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推進誠信誠實統計職業道德建設和統計行業作風建設,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統計數據質量責任追究的責任人包括市、區(市)、街道(鎮)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專業處(科)室負責人、專業業務人員。領導班子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負第一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職責范圍內負領導責任,專業處(科)室負責人負具體責任,專業業務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二條 市、區(市)統計機構各專業要認真做好培訓、布置、審核、數據處理、評估、上報等各環節工作,增強在各階段工作中的質量意識,采取具體的質量控制措施,實現數據質量全流程可追溯,以保證主要統計數據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對外公開使用的主要統計數據,必須以業務上級反饋、最終確認的數據為準。
第三條?市、區(市)、街道(鎮)統計機構各專業應當按照統計法及統計制度的規定,設置、保存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并按照有關規定對原始資料進行規范化管理。存儲在計算機上的統計數據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備份。沒有按規定年限保存原始資料或原始資料嚴重丟失、沒有備份、數據無法查證的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具體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四條 ?統計數據及統計資料應當按照工作職責范圍,由專業人員報批、分管負責人審核把關并簽字方可上報。因審核把關不嚴,造成統計數據失實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市、區(市)統計局應當定期開展統計數據質量檢查。因檢查不力、監督不到位,造成調查對象數據嚴重失實的,迫究相關專業處(科)室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條?市、區(市)統計局定期開展統計執法檢查,對于各種統計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未組織統計執法檢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追究統計執法機構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市、區(市)、街道(鎮)統計機構各專業不得擅自修改原始統計數據。發現有關原始數據確有錯誤的或統計調查對象要求修改的,應責成有關調查對象更正或補報報表。違反本規定,擅自修改統計數據,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市、區(市)統計機構各專業重要統計指標數據大面積嚴重失實,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九條?市、區(市)、街道(鎮)統計機構各專業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保密。擅自對外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對責任人按國家保密法規有關規定處理;擅自對外提供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統計資料的,追究直接責任人、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統計人員應當按規定的方法提供或公布統計資料。未按規定的時間、程序、范圍,擅自提供或公布統計資料的、違反規定越級提供或公布統計資料的,對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