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度行政執法數據統計表
1.青島市體育局2022年度行政許可情況統計表
單位名稱 |
行政許可實施數量 |
撤銷許可數量 | ||
受理數量 |
許可數量 |
不予許可數量 | ||
青島市體育局 |
0 |
0 |
0 |
0 |
合計 |
0 |
0 |
0 |
0 |
填表說明:1.統計范圍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受理數量、許可數量、不予許可數量、撤銷許可數量”是指行政許可機關作出受理決定、許可決定、
不予許可決定以及撤銷許可決定的數量。
3. 準予變更、延續和不予變更、延續的數量,分別計入“許可數量、不予許可數量”。
2.青島市體育局2022年度行政處罰情況統計表
單位名稱 |
行政處罰實施數量 |
被行政復議應訴數量 |
移送司法機關數量 | |||||||||||||||
立案數量 |
結案數量 |
警告 |
罰款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
暫扣許可證、 執照 |
責令停產停業 |
吊銷許可證、 執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處罰 |
罰沒金額 (萬元) |
不予處罰案件數及不罰金額 |
減輕處罰的案件數及減輕金額 |
被行政復議數量 |
被行政復議糾錯數量 |
被行政訴訟數量 |
行政訴訟敗訴數量 | ||
青島市體育局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計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說明:1.統計范圍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處罰結案數量包括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撤銷的行政處罰決定數量。
3.其他行政處罰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比如通報批評、驅逐出境等。
4.單處一個類別行政處罰的,計入相應的行政處罰類別;并處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算一宗行政處罰,計入最重的行政處罰類別。如“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計入“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類別;并處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處罰的,計入明確類別的行政處罰,如“處罰款,并處其他行政處罰”,計入“罰款”類別。行政處罰類別從輕到重的順序:(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暫扣許可證、執照,(5)責令停產停業,(6)吊銷許可證、執照,(7)行政拘留。
5.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能確定金額的,計入“罰沒金額”;不能確定金額的,不計入“罰沒金額”。
6.“罰沒金額”以處罰決定書確定的金額為準。
7.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案件情況統計范圍為6月1日至12月31日,以進入處罰立案程序的案件為準,不屬于本次公開的范圍。
3.青島市體育局2022年度行政強制情況統計表
單位名稱 |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數量 |
行政強制執行實施數量 |
合計 | |||||||||||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實施數量 |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數量 | |||||||||||||
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扣押財物 |
凍結存款、匯款 |
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
合計 |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
劃撥存款、匯款 |
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
代履行 |
其他強制執行 |
合計 | |||
青島市體育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計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說明:1.統計范圍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數量是指作出“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或者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數量。
3.行政強制執行實施數量是指“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和其他強制執行方式”等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的數量。
4.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數量是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數量,時間以申請日期為準。
4.青島市體育局2022年度行政征收征用情況統計表
單位名稱 |
行政征收實施數量 |
行政征用實施數量 | ||
行政收費(次) |
行政收費數額(萬元) |
土地、房屋征收實施數量 | ||
青島市體育局 |
0 |
0 |
0 |
0 |
合計 |
0 |
0 |
0 |
0 |
填表說明: 1.統計范圍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5.青島市體育局2022年度行政檢查情況統計表
單位名稱 |
行政檢查實施次數 |
青島市體育局 |
40 |
合計 |
填表說明:1.統計范圍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檢查的次數是指檢查1個檢查對象,有完整、詳細的檢查記錄,計為檢查1次。無特定檢查對象的巡查、巡邏,無完整、
詳細檢查記錄,檢查后作出行政處罰等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均不計為檢查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