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市于2021年出臺了《青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292號),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青島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政策文件制定。
三、出臺目的
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省、市的要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關管理制度進行明確和規范,通過完善工作程序和機制,有效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發質量。
四、重要舉措
(一)明確基本規范。一是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定義、分類、適用范圍,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情形、業務職責等。二是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統籌要求、不得規定內容、制定權限,規定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制度。三是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期實施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二)嚴格制發程序。一是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階段進行的公開征求意見、評估論證、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進行了細化。二是完善征求意見程序,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分別細化了征求意見的方式和時限。三是規定應當及時通過局官網、局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反饋規范性文件意見采納情況,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應當說明理由。
(三)規范合法性審核。一是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需要提交材料、審核范圍,統一審核標準。二是健全“多視角”審核方式,審核機構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向相關領域的專業機構、專家進行咨詢。三是突出合法性審核的效力,強調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進行修改,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體研究討論。
(四)健全監督管理。一是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要求,規范報備材料和形式,規定備案意見處理等。二是明確制定前評估和實施后評估要求,一方面對擬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評估論證,另一方面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三是明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的調整情況以及上級機關要求,及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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