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和促進我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于2022年11月10日聯合印發了《青島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后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22年12月12日實施,有效期5年。現將文件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國家、省、市優化營商環境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總體部署,醫療衛生行業被納入我市信用監管重點領域。同時,省、市十四五衛生健康規劃和2022年工作要點也將衛生健康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監管作為重點工作進行推進。為加快推進我市衛生健康信用體系建設,規范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推動建立監管對象信用檔案、信用分級分類評價、以及衛生健康信用監管信息化建設等重點任務落地,借鑒其他省市衛生健康部門和相關領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設經驗,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聯合出臺本《辦法》。
《辦法》的發布實施,為有效規范我市衛生健康領域信用信息管理建立了基礎性制度,為下一步全面推進我市衛生健康信用監管制度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并為我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管理提供了關鍵依據。
二、主要依據
《辦法》制定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分六章,重點明確了衛生健康信用信息范圍,規定了信用歸集、信用評價、信用運用、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置等內容。
(一)信用信息定義。辦法規定的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是指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以下統稱信息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反映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以及衛生健康監管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衛生健康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信息主體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本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醫療衛生人員,另一類是本市衛生健康監管涉及的其他主體,包括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學校、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企業、餐飲具集中消毒餐位、集中供水單位、存在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職業及放射衛生技術機構等。
(二)信用歸集范圍。辦法明確了我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歸集類型和歸集范圍。信用信息分三類進行歸集,包括基礎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歸集的各類信用信息均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文件確定。
(三)信用評價和結果應用。辦法規定衛生健康信用評價采用量化評分制,從高到低分為A、B、C、D四個級別。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建設項目、資源配置、等級評審、科研項目、考試考核、職稱聘任、職務晉升、評先評優、日常監管等方面結合實際逐步運用信用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群團組織等依法使用醫療衛生信用信息。
根據衛生健康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并以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的重要依據。對評定為A級和B級的監管對象,在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公共服務等方面可以給予遠程踏勘、降低檢查頻次、提供便利和優先服務等激勵措施,適當降低“雙隨機”抽查比例。對評定為C級和D級的監管對象,不適用行政許可簡化程序和相關便利和優先服務,適當提高“雙隨機”抽查比例。評定為D級的監管對象,日常監管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不作為評優評先等推薦對象。
(四)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置。《辦法》中明確了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對信息主體提出異議申請和信用修復的條件、時限、流程等進行了規定,確保規范和有效落實信息主體的權益保障機制。
《辦法》出臺后,我市衛生健康部門將繼續深入推進我市衛生健康信用體系建設,加快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和使用,健全完善全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大數據庫,實現信用信息歸集、管理、分析評價、預警和綜合應用等功能。《辦法》的出臺實施將全面推動我市衛生健康信用監管工作衛生健康監管模式從傳統模式向信用監管模式的升級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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