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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 ? ? 為進一步加強居民醫保門診統籌管理,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能,制定該文件。
二、政策依據
《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96號)。
三、出臺目的
完善門診統籌簽約及待遇管理,規范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流程和診療行為,更好地保障參保居民門診統籌待遇。
四、主要措施
一是明確簽約管理。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實行定點簽約管理,參保居民應選擇一家開展門診統籌業務的基層(含一級)定點醫療機構簽約。
二是加強待遇管理。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待遇的參保居民,自簽約之日起享受門診統籌支付待遇,在非簽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門診統籌待遇。
三是規范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管理。明確參保居民門診就醫流程,對定點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改造、結算信息上傳及醫療費月結算等事項提出時限性及規范性要求。
四是規范醫療機構醫保診療行為。定點醫療機構應規范門診統籌醫保診療行為,合理合規診療,嚴格把握門診統籌報銷范圍和支付標準,按規定開具藥品、檢查檢驗項目及使用耗材。
五是強化審核稽核監管。要求各級醫保部門加大日常審核稽核力度,強化智能審核監管,嚴格壓實管理責任,對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嚴格按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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