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以往,承租人不能利用租賃的土地辦工程審批手續,只能是“誰的地辦給誰”,無法保障合法權益,投資打退堂鼓。同時,還存在部分出租人因為安全責任風險,不同意把工程審批手續辦理到自己名下,導致寧愿土地閑置,也不愿出租土地,影響了項目的落地和閑置土地盤活。
二、決策依據
《關于推行租賃土地辦理工業項目審批手續的通知》(魯建審改字〔2025〕1號)
三、出臺目的
打破慣性思維,在法律條文沒有明確指出用地批準手續、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是土地證的前提下,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創新工業項目審批模式,將土地租賃合同納入合法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范疇,允許工業項目投資人將土地租賃合同及出租人的不動產權證共同作為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辦理工程審批手續,解決工程項目建設中土地使用權人和投資人不一致的項目手續辦理難題,盤活低效利用土地,降低企業用地成本,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
四、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工業、倉儲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以及相關工程審批手續辦理。已依法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以及工程審批手續辦理,可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重要舉措
已合法取得工業、倉儲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可以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部分或全部連同地上合法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工業項目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擬使用租賃土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及構筑物,允許以承租人名義辦理從工程立項到竣工驗收全流程的工程審批手續,主要包括立項、環評、節能審查、工程規劃許可、消防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含質量、規劃、消防、檔案)及竣工驗收備案等,不包括不動產登記手續。
(一)基本規定。堅持法治思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土地出讓和劃撥、土地用途、出租年限、安全生產責任、建構筑物處置等方面。
(二)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須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詳細約定雙方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出租期滿后建構筑物的處置方式等內容,各區(市)可研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土地租賃制式合同,方便企業拿來即用。
(三)辦理程序。以承租人名義辦理項目審批手續時,應提供出租人、抵押權人(若有)同意的書面意見。土地租賃合同及出租人的不動產權證共同作為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許可證書或審批文件中應注明“租賃土地”字樣,并注明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租賃及租賃年限。
六、聯系方式
0532-66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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