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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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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引號 2554214002752277216
  2. 主題分類 應急管理
  3. 成文日期 2025-06-21
  4. 發布日期 2025-06-23
  5. 發文字號 青政辦字〔2025〕26號
  6. 發文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7. 有效性 有效
  8.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9.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修訂后的《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肚鄭u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青政辦字〔2022〕35號)同時廢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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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新時代自然災害防治“一體化”要求,進一步健全全市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青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發生的臺風、暴雨、風雹、寒潮、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風暴潮、海嘯、綠潮、赤潮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當相鄰地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并對我市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或市委、市政府決定的突發應急救助事項,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到第一位;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災害防范、救援、救助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1.5 風險評估

    根據地理位置、自然條件(氣象、水文、地質等)特點分析,青島市范圍內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有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暴雨、風雹、寒潮、雨雪冰凍、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赤潮、綠潮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從青島市發生的歷史災害情況看,季節性干旱、洪澇、臺風、暴雨、森林火災影響較為突出,曾造成大量房屋損壞、農作物和林業受損;強對流天氣引起的大風、冰雹、龍卷風災害造成農作物受災減產絕收時有發生;城鄉低洼地段在連續降雨或強降雨大風期間,局部發生城鎮內澇,農作物大面積被淹、倒伏現象時有發生;寒潮天氣引發的低溫冷凍和雨雪冰凍災害,影響農作物的正常發育,造成農作物減產、道路結冰現象偶有發生;風暴潮災害引發的海水倒灌,對沿海旅游景區、景點設施造成一定的損壞;每年6月前后,沿海區域滸苔災害發生頻繁。

    1.6 響應分級

    自然災害救助按照災害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四級響應、三級響應、二級響應和一級響應四個級別。

    1.6.1 四級響應

    本市區域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響應:

    (1)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6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3)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300戶以上、1000間或500戶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的10%以上、15%以下,或20萬人以上、4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1.6.2 三級響應

    本市區域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三級響應:

    (1)因災死亡和失蹤6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5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40萬人以上、6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

    1.6.3 二級響應

    本市區域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響應:

    (1)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5000間或1500戶以下;

    (4)因干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的20%以上、25%以下,或60萬人以上、8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群眾反映強烈。

    1.6.4 一級響應

    (一)本市區域內發生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響應:

    (1)因災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3)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以上;

    (4)因干旱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的25%以上,或80萬人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廣泛關注、群眾反映強烈。

    (二)市委、市政府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2 組織指揮機制

    2.1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青島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防減救災委”)為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領導各級各部門開展災害應對工作,指揮各類專業機構、專業隊伍開展應急搶險救援,調配專業設備、應急物資提供堅實保障,協調軍地成員單位、動員社會力量高效聯動形成工作合力,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履行自然災害救助市級指揮部職責。協調指導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市防減救災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承擔市防減救災委日常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協調開展重大特大災害應急準備、應急處置、搶險救援、救災救助和恢復重建等各項工作,推動完善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明確啟動全市應急響應、轉入市防減救災委統一指揮模式,協調各成員單位和各區(市)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按照市防減救災委決策部署,做好啟動和終止災害應急響應,及其他需要防減救災委響應處置協調工作。承辦市防減救災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市防減救災委專家組

    依托省、市應急管理專家庫設立專家組,對全市防災減災救災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青島市重大自然災害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重建提出咨詢意見。

    2.3 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區(市)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教育,適時報道發布自然災害預警及救助信息。

    市委網信辦:指導相關單位組織做好網絡輿情監測、研判、引導和處置工作,確保網絡輿論平穩。?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重點防災減災項目,組織參加減災工程建設的設計、立項和建設、驗收工作;協同做好救災應急狀態下儲備糧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確保受災應急期間糧食、市級救災物資供應充足,物價總水平保持在合理區間。

    市教育局:收集、匯總學校校舍損毀情況;協助災區政府轉移被困師生,組建臨時校舍,恢復正常教學秩序;指導災后校舍恢復重建。

    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減災和抗災救災科研項目的研究評估。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本地產能實際情況,組織協調救援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做好企業服務,努力幫助企業完成災后復工復產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做好緊急轉移;做好交通疏導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暢;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災害期間社會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負責依法對防災減災救災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進行管理;督導區(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市財政局:負責市本級有關防災減災救災資金保障和管理,參與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實施災后重建用地規劃相關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開展相關環境監測等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災后工程建設管理,以及災后恢復重建的工程設計施工等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協調區(市),做好燃氣、供熱設施的運行保障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修復被毀損的公路、水路、橋梁等基礎設施,保障運送搶險救援人員、轉移人員、傷病員等車輛的交通運輸暢通;協調有關運輸企業提供受災人員轉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市水務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涉水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組織實施城市防汛和防內澇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承擔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內澇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預測預報農作物災害;參與農作物災害的災情評估;指導災區開展農業生產自救。

    市海洋發展局:負責組織編制海洋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防災工作,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海洋災害警報,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組織開展滸苔處置工作。

    市園林和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森林火災的預防和先期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的預防和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森林防滅火物資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控物資儲備、使用管理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對災區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進行監測和供應。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災害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和災中、災后傷病員的轉移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負責應急醫療體系和能力建設;參與防災減災、自救互救科普宣傳教育等工作。

    市退役軍人局:負責協調駐青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市應急局: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組織指導協調應對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組織編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開展預案演練,組織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負責組織自然災害的災情信息核查評估和匯總上報,協調災害民生綜合保險承保公司快速開展查災核災理賠工作;承擔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職責。?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提供救災物資及捐贈物資的產品質量檢測技術服務,對企業生產的救災物資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并依法組織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負責做好受災害影響期間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受災地區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

    市統計局:負責協助建立完善災情統計制度,協助分析、評估、匯總災情統計數據。

    市國動辦:充分發揮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和疏散體系的作用,參與防災和災害緊急救援;經市政府授權發布災害警報信號,提供緊急疏散和避難場所、物資儲備庫和信息保障等。

    市大數據局:負責配合各成員單位做好全市災害風險監測預警、災害風險隱患綜合信息化體系建設。

    市氣象局:負責預測天氣形勢,發布天氣預報和氣象預警信息,對臺風、暴雨等災害進行動態跟蹤監測;參與氣象災害災情評估;組織參加重大氣象減災學術交流和減災科普宣傳活動。

    市紅十字會:負責向國際、國內外呼吁請求援助,協助有關部門接受省內外、國內外減災救助,組織和指導紅十字系統救災捐贈工作。

    青島警備區:根據需要組織民兵支援搶險救災行動,必要時組織協調駐青部隊按照國防動員的程序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負責組織、指揮消防救援隊伍開展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宣傳及演練。

    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單位做好公共通信應急保障工作。

    青島金融監管局:負責對承保公司經營的災害民生綜合保險業務進行監管,指導各項承保理賠業務依法有序開展。

    國網青島供電公司:負責做好電力保障工作。

    各區(市)政府:負責轄區內自然災害信息收集、匯總、上報和組織應急救助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配合做好友鄰區(市)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3 災害救助準備

    市氣象、水務管理、水文、應急、自然資源和規劃、海洋發展、園林和林業、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進行預警并做好應急救助準備工作,同時向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通報自然災害救助準備情況,并根據需要及時提供相關地理信息數據。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區(市)自然災害、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按照市防減救災委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災情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報市防減救災委同意后可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發出預警預報。對可能受災害影響的區(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或應急局發出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應急準備工作要求,并通報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物資準備。通知市發展改革委和市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措施。

    (5)隨時準備轉移安置人員。開放相關應急避難場所并向風險區域人員介紹轉移路線,隨時做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

    (6)及時通報匯報。及時向成員單位通報預警響應啟動情況,重要情況向市政府、市防減救災委主要領導匯報。

    (7)做好啟動應急響應準備。做好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4 信息報告

    區(市)應急局和市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評估、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和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報告,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及時向市防減救災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1 信息報告的主體及內容

    市氣象局負責報告氣象災害預警及氣象災害信息,市水務管理局、市水文中心負責報告汛情、旱情預警及水旱災信息,市應急局負責報告地震趨勢預測及地震災害信息,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報告地質災害預警及地質災害信息,市海洋發展局負責報告海洋災害預警及海洋災害信息,市應急局、市園林和林業局負責報告森林火災信息,市園林和林業局負責報告林業生物災害信息,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報告生物災害預警及生物災害等信息數據。

    4.2 信息報告時限

    4.2.1 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區(市)應急局、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應在災害發生后迅速組織查災、匯總,并在20分鐘內先電話后書面向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市政府報告(書面報告最遲不得低于災害發生后50分鐘)。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按程序向市防減救災委、市政府和省應急廳、應急部報告。

    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因災造成人員死亡(含人員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區(市)應急局應在20分鐘內向本級黨委、政府和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報告。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接報后,應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廳、應急部。做到邊處置、邊核查、邊報告,最新進展及時續報。

    4.2.2 已啟動市級災害一級或二級應急響應(不包括干旱災害救助),在宣布應急響應等級降低或結束前,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區(市)應急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區(市)應急局在每日14時前將最新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市應急局上報;市應急局在每日15時之前向市委和市政府以及省應急廳報告災情。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區(市)應急局和市應急局應立即向本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應急部門報告。災情穩定后,區(市)應急局和市應急局應當會同涉災部門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并逐級上報。區(市)應急局應在7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市應急局報告,市應急局應在2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及時報送省應急廳。

    遇有死亡和人員失蹤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災害情況,受災區域應急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立即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避免信息遲報漏報。

    4.2.3 對于干旱災害,區(市)應急局應在旱情初露、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進行初報;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二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的旱災,每5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后按程序上報核報。

    4.2.4 市、區(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市、區(市)防減救災委或市、區(市)應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5 應急處置

    5.1 先期處置

    自然災害發生后,受災地區鎮(街道)等基層政府(派出機關或機構)要迅速開展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組織受傷人員的自救互救等相關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災害損失情況初報,及時做好續報、核報。

    5.2 分級響應

    5.2.1 四級應急響應

    1.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經綜合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四級響應啟動標準,由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副主任決定進入四級應急響應狀態。?

    2.響應措施。由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指導受災區(市)災害救助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災害發生后,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①及時與受災區(市)和有關成員單位溝通災害信息;

    ②向市政府、省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報告災情;

    ③協商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

    (2)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收集、評估、報告、發布災情信息。與受災區(市)防減救災委或應急局保持聯系,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鎮(街道)聯系,掌握災情動態信息。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由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副主任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災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4)市應急局和青島警備區根據受災區(市)的請求,組織志愿者救援隊和民兵協助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5)根據區(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綜合考慮災區實際受災情況和當地經濟狀況,市應急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向受災區(市)調撥救災物資、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

    (6)市應急局會同青島金融監管局協調指導災害民生綜合保險各承保公司按合同要求開展快速核查理賠。

    (7)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8)災情穩定后,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組織受災區(市)防減救災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防減救災委和市政府。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2.2 三級應急響應

    1.啟動程序。災害發生后,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經綜合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三級啟動標準,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由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決定進入三級應急響應狀態。?

    2.響應措施。由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赴受災區(市)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在采取四級響應工作措施的基礎上再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根據區(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市應急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向受災區(市)調撥救災物資、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

    (2)災情相對穩定時,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區(市)政府開展災情會商、評估、核定損失,分析災區形勢,落實對災區的抗災救災支持。

    (3)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區(市)政府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4)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災情穩定后,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組織受災區(市)防減救災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防減救災委和市政府。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5.2.3 二級應急響應

    1.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經綜合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二級響應啟動標準,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由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二級應急響應狀態。?

    2.響應措施

    由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在采取三級響應工作措施的基礎上再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市應急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上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

    (2)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調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3)市應急局收集、評估、報告信息。每8小時與受災區(市)應急部門聯系一次,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鎮(街道)聯系,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編發《災情信息》,報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應急廳、應急部,并通報市直有關部門。

    (4)市應急局會同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工作。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按要求參與救災救助。

    (5)災情穩定后,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組織受災區(市)政府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并將評估結果報送市防減救災委和市政府。市防減救災委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相關成員單位密切合作并按職責積極爭取上級部門的各項支持,共同做好災害救助有關工作。

    (7)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匯報。

    5.2.4 一級應急響應

    1.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確認災害等級達到響應條件后,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進入一級應急響應狀態。?

    2.響應措施

    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統一組織抗災救災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具體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在采取二級響應工作措施的基礎上再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市應急局和青島警備區根據受災區(市)的請求,組織志愿者救援隊和民兵協助開展救災工作。

    (2)市退役軍人局根據受災區(市)的請求,協調駐青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3)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主持災情會商,分析災區形勢,對災區抗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4)相關成員單位每日中午14時前向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發送災害信息。遇到重大災情變化情況隨時報告。

    (5)市應急局組織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全力以赴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6)災情發生后,市應急局根據市防減救災委要求向災區緊急調撥救災儲備物資,并會同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改革委積極爭取上級救災資金和救災物資。

    (7)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及時與受災區(市)應急管理部門聯系,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鎮(街道)聯系,隨時掌握災情動態信息。編發《災情報告》,報送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應急廳、應急部,并通報市直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

    市防減救災委按照有關規定召開新聞發布會,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按程序向社會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

    (8)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會同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工作。市慈善總會、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按要求參與救災救助工作。

    (9)災情穩定后,根據市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組織受災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防減救災委和市政府。市防減救災委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按職責積極爭取上級部門的支持,共同做好災害救助有關工作。

    (11)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匯報。

    5.3響應級別變更和響應終止

    當災情發展出現變化時,應及時變更響應級別;對災害發生在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鎮(街道)、村(社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區(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青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級別可酌情調整。響應終止遵循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實施。

    5.4 響應聯動

    對已啟動市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應急響應的,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區(市)級啟動三級以上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應急局報告。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市應急局向相關區(市)通報,所涉及的區(市)要立即啟動區(市)級自然災害救助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區(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級標準由區(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予以規定。

    6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6.1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由市防減救災委、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或者授權委托受災區(市)政府組織實施,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等。

    6.2 輿情引導

    災情穩定前,受災區(市)應急局、防減救災委和市應急局、市防減救災委應當組織收集網絡涉及災情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問題,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市防減救災委按程序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后,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組織受災區(市)防減救災委、區(市)政府召開災情會商會,評估、核定災情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較大以上自然災害災情,由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市防減救災委按程序組織發布。

    7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 過渡期生活救助

    7.1.1 災害救助結束后,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受災區(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評估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及時將因災造成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的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害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7.1.2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按程序向應急部、財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及時撥付中央下達的過渡期生活救災資金。市應急局指導受災區(市)政府做好過渡期救助人員核定、救災資金發放等工作。

    7.1.3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人員進行績效評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區(市)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市應急局組織各區(市)于每年9月下旬開始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7.2.2 受災區(市)應急局應當在每年10月上旬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鎮(街道)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局備案。

    7.2.3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冬春受災群眾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救助。

    7.2.4 市應急局通過組織協調開展救災捐贈、結對幫扶、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

    7.3 總結評估

    災情穩定后,區(市)和市防減救災委應對自然災害損失、相關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總結評估,15日內區(市)防減救災委書面報本級黨委、政府和市防減救災委,市防減救災委按程序報市政府和省防減救災委、國家防減救災委。

    7.4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采取自建、援建相結合的方式。區(市)政府應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制度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建房資金補助按照有關標準執行,同時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災害保險理賠、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7.4.1 對啟動市級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市應急局根據區(市)政府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住房倒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7.4.2 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收到受災區(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按程序向應急部、財政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根據評估情況,及時下撥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市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

    7.4.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區(市)應急局采取實地逐一核對方式,市應急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按比例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省應急廳和應急部。市應急局收到區(市)應急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工作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7.4.4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質量監督、優惠政策制定等工作,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4.5 由山東省政府或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省、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 保障措施

    8.1 資金保障

    8.1.1 市財政局、市應急局等部門根據自然災害救助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安排市級救災資金,按程序申請上級救災資金,并建立健全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的進展,及時快速地下撥災害救災資金。

    8.1.2 市、區(市)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根據上級要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各類災害保險融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

    8.1.3 建立健全應急、財政等部門參加的自然災害救助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各級應急、財政部門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

    8.2 物資保障

    8.2.1 市、區(市)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適度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儲備倉庫。鎮(街道)要結合實際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場所,按照國家和山東省應急救災物資配備有關規定儲備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與產能儲備相結合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緊急供貨機制。

    8.2.2 市應急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范圍和救災應急實際需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采購儲備必要的救災物資,并建立緊急情況下救災物資采購和緊急調撥、運輸機制。

    8.3 通訊和信息保障

    通信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公共通信應急保障工作,為應急救援指揮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時組織搶修損壞的公共通信設施。

    8.4 裝備和設施保障

    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要的物資和裝備,相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區(市)政府應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醫療保障設備和專項值班室。

    市、區(市)政府應根據本區域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學校、廣場、體育場館等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并完善基本生活實施、設置明顯標志。

    災情發生后,市、區(市)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保障受災區(市)用水、用電、用油等基礎設施安全運行。

    8.5 人力資源保障

    8.5.1 各級應急部門要協調相關部門(單位)推進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

    8.5.2 各級應急、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洋發展、園林和林業、紅十字、氣象、消防等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專家隊伍,重點開展災情會商、災害損失評估、醫療救助、衛生防疫、赴災區現場指導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等工作。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參與現場救援,提升自然災害現場救援能力。

    8.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獎勵機制,建立健全覆蓋市、區(市)、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災害信息員。

    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應培育、發展和引導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其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8.6 社會動員保障

    市、區(市)應建立和完善社會捐贈工作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完善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布局,方便群眾的救災捐贈。

    8.7 科技保障

    8.7.1 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組織應急、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衛健、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管理標準。

    8.7.2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和大模型在災害救助中的應用。

    9 宣教培訓和演練

    9.1 宣教培訓

    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按職責組織開展全市性防災減災救災宣教培訓和應急演練活動,扎實提升基層應急救援能力。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及其成員單位應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國家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市民的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各區(市)、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災害管理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區(市)不定期開展對鎮(街道)、村(社區)災害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9.2 應急演練

    市防減救災委辦公室協同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災害多發區域的區(市)、鎮(街道)、重要廠礦企業等應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經常性組織模擬演練,檢驗和提高應急救助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10 附則

    10.1 術語解釋

    本預案“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含本數。

    10.2 責任與獎懲

    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切實落實責任,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的,未及時組織受災人員轉移安置或者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截留、挪用救助款物或捐贈款物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3 預案管理

    10.3.1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預案實施過程中,市應急局應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相關部門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和上級預案要求及時修訂完善。市防減救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實施方案等,確保預案落實到位。各區(市)政府或防減救災委根據本預案組織修訂本區(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0.3.2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10.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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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詢電話:
    市應急局 : 5191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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