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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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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 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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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審一次。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青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市人民政府的部門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和青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青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名額不超過10個。
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每年獎勵總數不超過150項。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其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市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和若干專業評審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評審工作。
第五條??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注重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與社會效益。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客觀和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授予下列個人;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進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市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在數據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系統性的貢獻,并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的個人。
第八條??市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系統,在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實施后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個人。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實施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社會效益、重大工程建設和科學化管理等項目中,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組織。
第十條??青島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同我市開展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以及為促進我市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十一條??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獎金50萬元人民幣;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金分別為8萬元、4萬元和2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根據科技、經濟發展的需要,可以適時增加市科學技術獎勵經費。
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區市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具備推薦資格的單位。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對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學技術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科學技術獎勵的同一項目或者主要技術相同的;
(四)申報市科學技術獎人員與項目實際完成人員不符的;
(五)曾經獲得市級科學技術獎或市級其他表彰獎勵的同一項目或主要技術內容相同的。
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只能申報市科學技術獎其中的一個獎項。
第十五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應當向具備推薦資格的單位提交《青島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書》,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材料。
負責推薦的單位對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和人員應當在申報前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推薦單位應當據實填寫推薦意見,向市獎勵辦提供真實的評價材料。
市獎勵辦對推薦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人員和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對符合推薦申報條件的,由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組織專業評審組進行評審。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審查后提出擬獎勵項目和人選的建議。
與被評審的個人、組織或者項目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專家,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市獎勵辦應當對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建議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十五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擬獎勵的個人、組織或者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獎勵辦提出書面意見。市獎勵辦負責異議的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由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做出最終裁定。
第十九條??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做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市科學技術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其中,市自然科學獎、市技術發明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獎金,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由市長簽署并由市政府頒發獎金。
第二十一條??對下列人員,可以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評為市勞動模范或者先進工作者:
(一)獲得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人員;
(二)獲得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的首位人員;
(三)獲得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首位人員;
(四)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首位人員。
第二十二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或者透露參評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等徇私舞弊行為的,專家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取消專家的評審資格,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