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為促進我市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和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其服務效能,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等規定,制定了《青島市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〇三號)
2.《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
3.《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
4.《青島市實施“碩果計劃”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號)
三、出臺目的
為促進我市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和優化配置,進一步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在深入調研學習上海、深圳、重慶等城市經驗做法基礎上,經反復磋商論證,制定了《青島市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四、主要內容
《管理暫行辦法》共分七章二十七條:
第一章 總則。明確《管理暫行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單位、開放共享、市共享平臺等定義,開放共享原則。規定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單臺套原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科研設施與儀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均應對社會開放。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應依托青島市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向社會開放。
第二章 機構職責。明確市科技局牽頭組織實施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市財政局配合市科技局等相關單位做好科研設施與儀器的聯合評議、開放共享績效評價等工作;市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管理相關工作;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服務中心依照本辦法,承擔具體組織服務工作;以及管理單位的主要職責。
第三章 信息報送。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出資購置、新建科研設施與儀器,應當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共享服務平臺報送;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發生變化的,管理單位應在發生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在市共享服務平臺上更新。
第四章 聯合評議。建立購置、建設科研設施與儀器聯合評議工作協調機制,設立青島市新購科研設施與儀器聯合評議辦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海洋發展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組成。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出資購置、新建單臺(套)價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與設施,聯合評議辦公室應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其必要性進行評議。
第五章 開放共享。強調管理單位應切實履行儀器開放職責,建立儀器開放管理制度、建立專業化實驗技術隊伍,形成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鼓勵和支持管理單位面向膠東經濟圈和黃河流域的科技型企業、創新創業項目提供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
第六章 評價考核與監督管理。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評價考核機制,依據評價指標,定期對管理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運行情況、開放共享效果和服務成效進行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并作為管理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更新和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重要依據。
解釋單位:市科技局成果轉化專班,聯系電話: 85911743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