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23日
青島市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共享和優化配置,充分發揮其服務效能,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是指單臺套原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科學儀器、專用軟件和實驗裝置、設施等。
本辦法所稱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法人等管理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單位(以下統稱“管理單位”),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個人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第三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均應對社會開放。鼓勵以其他財政資金和自有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的管理單位,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四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應依托青島市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共享服務平臺”)向社會開放。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局牽頭組織實施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統籌管理和協調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
(二)聯合市財政局制定完善新購科研設施與儀器聯合評議的相關措施;
(三)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配合市科技局等相關單位做好科研設施與儀器的聯合評議、開放共享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管理相關工作。推動所屬管理單位分享科研設施與儀器等創新資源,審核報送至市共享服務平臺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相關信息,監督指導所屬管理單位的開放共享工作。
第八條 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服務中心依照本辦法,承擔具體組織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維護市共享服務平臺,完善共享服務體系;
(二)接收管理單位報送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組織共享資源匯總、統計、分析和相關服務等工作;
(三)組織協調管理單位面向社會提供信息查詢、專業咨詢和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九條 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
(一)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三)做好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運行服務和服務成效的記錄、統計和整理,定期在市共享服務平臺報送、更新信息;
(四)加強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五)配合做好開放共享績效評價工作,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信息報送
第十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其管理單位應主動申請加入市共享服務平臺。
(一)注冊申請。管理單位應在市共享服務平臺進行注冊,提交相關材料;
(二)平臺審核。市共享服務平臺對管理單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查驗信息的完整性。審核通過后,管理單位即成為平臺服務機構;
(三)信息完善。管理單位登錄平臺,完成科研設施與儀器基礎信息和共享服務信息的報送工作。
第十一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出資購置、新建科研設施與儀器,其管理單位原則上應當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共享服務平臺報送其名稱、類別、型號、應用范圍等基本信息,并開展共享服務。
第十二條 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發生變化的,管理單位應在發生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在市共享服務平臺上更新,確保信息及時有效、準確完備。
第四章? 聯合評議
第十三條 建立購置、建設科研設施與儀器聯合評議工作協調機制,設立青島市新購科研設施與儀器聯合評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合評議辦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海洋發展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組成。
第十四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出資購置、新建單臺(套)價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與設施,聯合評議辦公室應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其必要性進行評議。聯合評議自市級財政資金資助的各類研發載體(創新平臺)等條件建設類項目開始逐步推進,可與項目評審相結合。
第十五條 聯合評議結果作為有關部門批準新購置、建設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重要依據。獲準新購、新建科研設施與儀器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其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的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新上科研項目新購科研設施與儀器,鼓勵支持租賃、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以及對現有科研設施與儀器進行改造升級。市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優先支持利用現有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科研活動。
第五章? 開放共享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根據人力成本收取服務費。行政事業單位相關收入按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根據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方需求提供開放共享服務,須先訂立合同,明晰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十九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專業化實驗技術隊伍,在崗位設置、業務培訓、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評價考核等方面實行激勵性政策措施。
第二十條 管理單位應制定開放共享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用戶獨立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或委托管理單位服務,雙方應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或比例。用戶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形成的著作、論文等發表時,應明確標注利用科研設施與儀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管理單位面向膠東經濟圈和黃河流域的科技型企業、創新創業項目提供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
第二十二條 積極發揮科技創新券在促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中的作用,引導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利用創新券共享使用科研設施與儀器。
第六章? 評價考核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評價考核機制,依據評價指標,定期對管理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科研設施與儀器管理運行情況、開放共享效果和服務成效進行評價考核,評價考核結果應向社會公布,并作為管理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更新和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不履行共享義務的,市科技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管理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對于使用效率低、開放效果差、評價考核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市科技局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在申報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時,限制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等方式予以約束。對于通用性強但開放共享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可按規定實行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
第二十五條 對于我市公共研發平臺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共享評價考核,按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區(市)財政資金建設、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有關部門可按照本辦法制訂相關實施細則等配套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附件:青島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