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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支持跨境結算業務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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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自貿片區各部委、區直單位、駐區各單位、區直屬企業
青島中德生態園各部委:
現將《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支持跨境結算業務發展的若干措施》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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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管委
青島中德生態園(青島國際經濟合作區)管委?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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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支持跨境結算業務發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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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結合商務部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支持外經貿企業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商財函〔2023〕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促進外匯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有關措施的通知》(匯發〔2022〕15號),制定以下措施,支持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以下簡稱青島自貿片區)跨境結算業務發展。
第一條 鼓勵企業擴大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幣使用
(一)對企業在銀行機構結算的貨物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結算金額達到5000萬元/年的企業,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的0.02%給予獎勵;年度結算金額同比增加2000萬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額的0.1%給予獎勵。
(二)對企業在銀行機構結算的服務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結算金額達到1000萬元/年的企業,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的0.02%給予獎勵;年度結算金額同比增加500萬元及以上的,按增量金額的0.1%給予獎勵。
(三)單家企業享受該類獎勵金額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條 鼓勵企業開展匯率避險業務,提高匯率操作水平
(一)按企業在銀行機構簽約匯率避險產品的履約金額進行獎勵。對實際開展涉外貿易的企業,按避險產品履約金額每1美元0.5分人民幣的比例給予獎勵。
(二)單家企業享受該項獎勵金額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三條 附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從業人員且依法繳納社保,無違法失信行為且開展年度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主體。
(二)申領獎勵資金的企業,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行為,取消當年及今后獎勵資格,對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依法追回,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三)本措施由青島自貿片區管理委員會財政金融部與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宏觀審慎與金融市場管理處、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國際收支處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11月30日申報可享受的補貼。政策執行期間,同一扶持對象同一項目符合上級和我區多項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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