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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膠州、平度、萊西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各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按照全市行政處罰權規范透明運行工作要求,依據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規,結合權責清單及工作實際,對《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城管規〔2022〕1號)相關事項進行了修改、調整。其中,新增10項,修改7項,取消14項,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調整燃氣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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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附件? ? ? ? ? ??
第一部分新增事項(10項)
一、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或者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或者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
1.限期內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面積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單位食堂,處以二百元罰款;
2.限期內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三百平方米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單位食堂,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般:
1.限期內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百平方米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三百平方米的單位食堂,處以五千元罰款;
2.限期內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一千平方米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三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單位食堂,處以一萬元罰款;
較重:
1.限期內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千平方米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單位食堂,處以三萬元罰款;
2.限期內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二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單位食堂,處以五萬元罰款;?
3.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不足一百平方米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面積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單位食堂,處以六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罰款;
4.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三百平方米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單位食堂,處以八萬元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二千元罰款;
嚴重:
1.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百平方米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三百平方米的單位食堂,處以十萬元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四千元罰款;
2.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一千平方米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三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百平方米的單位食堂,處以十五萬元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六千元罰款;
特別嚴重:
1.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千平方米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單位食堂,處以十八萬元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八千元罰款;
2.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場所面積二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單位食堂,處以二十萬元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罰款。
對用氣場所位于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層建筑等場所的,在違法情節不變的前提下,提升一個裁量階次進行處罰。
二、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 噪聲超標不足五分貝的, 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般:噪聲超標五分貝以上不足十分貝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較重:噪聲超標十分貝以上不足十五分貝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嚴重:噪聲超標十五分貝以上不足二十分貝的,責令改正,處八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特別嚴重:噪聲超標二十分貝以上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暫停施工。
三、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首次被查處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般:第二次被查處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較重:第三次查處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嚴重:第四次查處的,責令改正,處八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特別嚴重:查處五次以上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暫停施工。
在法定節假日或在中高考等特殊時期違反規定施工的,在違法情節不變的前提下,提升一個裁量階次進行處罰。
四、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
1.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以外的區域,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限期內改正,處以五千元罰款;
2.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限期內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一般:
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以外的區域,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萬平方米的,限期內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萬平方米的,限期內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上,限期內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嚴重:
1.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以外的區域,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拒不改正的,處以六萬元罰款;
2.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
1.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以外的區域,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萬平方米的,拒不改正的,處十二萬元罰款;
2.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萬平方米的,拒不改正的,處十五萬元罰款;
3.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五、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
1.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以外的區域,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限期內改正,處以五千元罰款;
2.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限期內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一般:
1.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以外的區域,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萬平方米的,限期內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2.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萬平方米的,限期內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3.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上,限期內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嚴重:
1.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以外的區域,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拒不改正的,處以六萬元罰款;
2.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
1.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以外的區域,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萬平方米的,拒不改正的,處十二萬元罰款;
2.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萬平方米的,拒不改正的,處十五萬元罰款;
3.面積在十萬平方米以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六、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
1.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不足十五日,限期內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2.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十五日以上不足一個月,限期內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一般: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一個月以上不足二個月,限期內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2.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二個月以上不足三個月,限期內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較重: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三個月以上,限期內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2.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不足十五日,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罰款;
嚴重:
1.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十五日以上不足一個月,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一個月以上不足二個月,拒不改正的,處十三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
1.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二個月以上不足三個月,拒不改正的,處十六萬元罰款;
2.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三個月以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七、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首次查處,限期內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第二次查處,限期內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一般: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第三次查處,限期內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較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查處四次以上,限期內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嚴重:
?1.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首次查處,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罰款;
?2.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第二次查處,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
1.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第三次查處,拒不改正的,處十五萬元罰款;
2.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查處四次以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
八、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 噪聲超標不足五分貝,限期內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一般:
1.噪聲超標五分貝以上不足十分貝的,限期內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2.噪聲超標十分貝以上不足十五分貝的,限期內改正,處三萬元罰款;
較重:噪聲超標十五分貝以上,限期內改正,處五萬元罰款;
嚴重:
1.噪聲超標不足五分貝,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罰款;可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2.噪聲超標五分貝以上不足十分貝的,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可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特別嚴重:
1.噪聲超標十分貝以上不足十五分貝的,拒不改正的,處十五萬元罰款;可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2.噪聲超標十五分貝以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可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
1.首次查處,限期內改正,處以五千元罰款;
2.第二次查處,限期內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一般:
1.第三次查處,限期內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2.第四次查處,限期內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較重:查處五次以上,限期內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嚴重:
1.首次查處,拒不改正的,處以六萬元罰款,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2.第二次查處,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特別嚴重:
1.第三次查處,拒不改正的,處十五萬元罰款,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2.查處四次以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十、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
1.首次查處,限期內改正,處以五千元罰款;
2.第二次查處,限期內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
一般:
?1.第三次查處,限期內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2.第四次查處,限期內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
?較重:查處五次以上,限期內改正的,處五萬元罰款;
嚴重:
1.首次查處,拒不改正的,處以六萬元罰款,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2.第二次查處,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罰款,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特別嚴重:
1.第三次查處,拒不改正的,處十五萬元罰款,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查處四次以上,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罰款,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第二部分修改事項(7項)
二百四十、損壞燃氣設施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逾期未改正,首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罰款;
一般: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四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四萬元罰款;
較重: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六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六萬元罰款;
嚴重:逾期未改正,第四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八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八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未改正,查處五次以上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十萬元罰款。
二百四十一、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逾期未改正,首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罰款;
一般: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四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四萬元罰款;
較重: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六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六萬元罰款;
嚴重:逾期未改正,第四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八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八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未改正,查處五次以上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十萬元罰款。
二百四十二、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逾期未改正,首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罰款;
一般: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四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四萬元罰款;
較重: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六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六萬元罰款;
嚴重:逾期未改正,第四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八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八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未改正,查處五次以上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十萬元罰款。
二百四十三、加熱、擠壓、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七)加熱、擠壓、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逾期未改正,首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罰款;
一般: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四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四萬元罰款;
較重: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六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六萬元罰款;
嚴重:逾期未改正,第四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八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八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未改正,查處五次以上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十萬元罰款。
二百四十四、傾倒燃氣鋼瓶殘液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逾期未改正,首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罰款;
一般: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四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四萬元罰款;
較重: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六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六萬元罰款;
嚴重:逾期未改正,第四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八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八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未改正,查處五次以上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十萬元罰款。
二百四十五、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逾期未改正,首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罰款;
一般: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四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四萬元罰款;
較重: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六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六萬元罰款;
嚴重:逾期未改正,第四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八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八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未改正,查處五次以上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十萬元罰款。
二百四十九、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燃燒器具;”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逾期未改正,首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罰款;
一般:逾期未改正,第二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四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四萬元罰款;
較重:逾期未改正,第三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六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六萬元罰款;
嚴重:逾期未改正,第四次查處的,對個人處以八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八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未改正,查處五次以上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十萬元罰款。
第三部分 刪除事項(14項)
二百三十四、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燃氣經營企業在規定的經營場所范圍外或者單位為內部生產設立燃氣供應站點的,應當向燃氣供應站點所在地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供應許可證;其中,屬于瓶組氣化站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燃氣供應許可證。
依照前款規定設立的燃氣供應站點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條件。
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相關的燃氣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違法行為不足一周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處以三千元罰款;
一般:違法行為一周以上不足二周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處以一萬元罰款;
較重:違法行為二周以上不足三周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處以一萬五千元罰款;
嚴重:違法行為三周以上不足四周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處以二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違法行為四周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二百三十五、燃氣經營企業未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未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網絡。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燃氣經營企業巡查人員入戶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未對用戶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般:給予警告。
二百三十六、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時通知用戶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燃氣質量、壓力和計量標準不間斷地供氣。因管道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確需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規定時間恢復供氣;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涉及居民用戶不足五百戶或者非居民用戶不足十戶的,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般:涉及居民用戶五百戶以上不足一千戶的或者非居民用戶十戶以上不足三十戶的,給予警告,處以三千元罰款;
較重:涉及居民用戶一千戶以上不足一千五百戶或者非居民用戶三十戶以上不足五十戶的,給予警告,處以五千元罰款;
嚴重:涉及居民用戶一千五百戶以上不足二千戶或者非居民用戶五十戶以上不足一百戶的,給予警告,處以七千元罰款;
特別嚴重:涉及居民用戶二千戶以上或者非居民用戶一百戶以上的,給予警告,處以一萬元罰款。
二百三十七、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限期改正的,給予警告;
一般:
1、逾期不改正且不足十只的,處二千元罰款;
2、逾期不改正且十只以上、不足二十只的,處四千元罰款;
較重:逾期不改正且二十只以上不足三十只的,處六千元罰款;
嚴重:逾期不改正且三十只以上不足四十只的,處八千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不改正且四十只以上或者出現事故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百三十八、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限期改正的,給予警告;
一般:
1、逾期不改正且不足十只的,處二千元罰款;
2、逾期不改正且十只以上不足二十只的,處四千元罰款;
較重:逾期不改正且二十只以上不足三十只的,處六千元罰款;
嚴重:逾期不改正且三十只以上不足四十只的,處八千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不改正且四十只以上或者出現事故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百三十九、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限期改正的,給予警告;
一般:
1、逾期不改正且不足十只的,處二千元罰款;
2、逾期不改正且十只以上不足二十只的,處四千元罰款;
較重:逾期不改正且二十只以上不足三十只的,處六千元罰款;
嚴重:逾期不改正且三十只以上不足四十只的,處八千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不改正且四十只以上或者出現事故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百四十六、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開挖土石方量不足十立方米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般:開挖土石方量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三十立方米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較重:開挖土石方量三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嚴重:開挖土石方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百立方米的,處以二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開挖土石方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二百四十七、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實施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涉及低壓燃氣設施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般:涉及中壓B級燃氣設施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較重:涉及中壓A級燃氣設施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嚴重:涉及次高壓燃氣設施的,處以二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涉及高壓燃氣設施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二百四十八、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并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擅自改建、擴建、新建燃氣工程項目,限期內改正的,給予警告;
一般:
1、逾期不改正且首次查處的,處以三千元罰款;
2、逾期不改正且第二次查處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較重:逾期不改正且第三次查處的,處以一萬五千元罰款;
嚴重:逾期不改正且第四次查處的,處以二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不改正且查處五次以上,或者出現事故的,處以三萬元罰款。
二百五十、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業務。”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限期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般:逾期不改正,首次查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千元罰款;
較重:逾期不改正,第二次查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四千元罰款;
嚴重:逾期不改正,第三次查處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七千元罰款;
特別嚴重:逾期不改正,查處四次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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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一十九、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攬顧客的
法律依據:
《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它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限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一般:位于除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園、廣場以外的區域,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較重: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園、廣場,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百二十、室內使用的音響器材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法律依據:
《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店鋪、攤點、文娛活動場所及其他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在室外安裝和使用音響設備。其室內使用的音響器材對界外的影響,不得超過相應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根據不同情節,可以給予以下處罰: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室內使用的音響器材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
1.在限期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2.在限期內拒不改正,噪聲超標一分貝以上不足五分貝的,予以警告;
一般:噪聲超標五分貝以上不足十分貝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較重:噪聲超標十分貝以上不足十五分貝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嚴重:噪聲超標十五分貝以上不足二十分貝的,處以二千元罰款;
特別嚴重:噪聲超標二十分貝以上的,處以三千元罰款。
?四百二十一、在設定的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法律依據:
《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建筑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建筑施工噪聲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在療養區、居民區、文教區和醫院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環境安靜的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險、搶修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的居民。”
《青島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建筑施工單位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規定的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兩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噪聲超標一分貝以上不足五分貝的,責令改正,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般:噪聲超標五分貝以上不足十分貝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罰款;
較重:噪聲超標十分貝以上不足十五分貝的,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罰款;
嚴重:噪聲超標十五分貝以上的,責令改正,處以四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拒不改正的,或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間違反規定夜間施工的,處以五萬元罰款。
四百二十二、建筑施工作業以及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法律依據:
《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超過噪聲限值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三十二條“在居民住宅區從事商業貿易、餐飲娛樂、體育以及組織旅游、培訓等活動使周圍居民受到環境噪聲影響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一個月內進行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四條“在經營活動中安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水泵等產生噪聲污染設備的,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
《山東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 噪聲超標一分貝以上不足五分貝的, 責令改正,限期治理;
一般:噪聲超標五分貝以上不足十分貝的,責令改正,限期治理,處以五千元罰款;
較重:噪聲超標十分貝以上不足十五分貝的,責令改正,限期治理,處以一萬元罰款;
嚴重:噪聲超標十五分貝以上的,責令改正,限期治理,處以二萬元罰款;
特別嚴重:拒不改正或在限期治理期間仍產生噪聲污染的,處以三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