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21〕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加快推動建筑領域節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4〕20號),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綠色建筑促進辦法》(省政府令323號)、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認真執行<綠色建筑設計標準><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通知》(魯建節科字〔2021〕6號)、《山東省綠色建筑全過程管理導則》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綠色建筑工程管理機制,提升全市綠色建筑發展質量和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壓實主體責任
(一)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綠色建筑全過程管理,加強對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運營、檢測、咨詢等單位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文件和標準的監督檢查,對不按綠色建筑標準和等級設計、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追究相關單位責任。
(二)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綠色建筑全過程管理首要責任,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將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納入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實施。綜合考慮綠色建筑帶來的成本變動,將相關費用納入成本核算。
(三)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綠色建筑相關標準規范及合同約定進行設計,規范編制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專篇,細化明確綠色建筑技術措施,切實保障綠色建筑設計深度和水平。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綠色建筑設計是否達到規定的綠色建筑等級進行審查。
(四)施工單位要嚴格規范施工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將綠色建筑相關內容納入施工組織設計并組織實施。
(五)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據有關標準規范、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及監理合同,將綠色建筑相關內容納入監理規劃并嚴格按要求開展監理活動。
二、嚴格設計管理
(一)落實綠色建筑設計要求。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批準文件、規劃建設要求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并編制設計文件。在方案設計及初步設計階段,應進行綠色建筑設計策劃。其中,方案設計階段應明確綠色建筑設計目標和主要技術措施;初步設計階段應根據綠色建筑設計目標對方案設計階段確定的主要技術措施進行深化設計。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認真編寫《綠色建筑施工圖設計專篇》(附件1)及配套技術文件,把綠色建筑設計要求落實到建筑、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裝修、景觀等各個專業施工圖中,明確綠色建筑相關技術措施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制作和施工要求。
(二)實施綠色建筑專項審查。完善綠色建筑設計審查制度,施工圖審查機構要對照我市綠色建筑執行標準范圍及《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的“綠色建筑專項”內容,對項目綠色建筑等級和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審查合格書中應明確是否達到規定的綠色建筑等級。
(三)開展綠色建筑預評價。建設單位應在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后組織預評價。預評價采用“自評+專家評審”方式實施,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設計/咨詢單位開展自評,填報《綠色建筑預評價自評估報告》(附件2),交由專家評審后,形成《青島市綠色建筑預評價意見表》(附件3)。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統一開展綠色建筑預評價工作。評審專家應報請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隨機抽取。
涉及綠色信貸、住房公積金貸款比例上浮等綠色金融政策的星級綠色建筑項目,按照《關于做好綠色金融支持城鄉建設綠色低碳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青建辦字〔2024〕32號)文件要求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星級預認定。
(四)嚴格設計變更管理。綠色建筑工程設計變更不得降低綠色建筑等級。確需變更的,在符合政策標準要求前提下報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三、加強施工管理
(一)加強施工組織管理。在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進行綠色建筑圖紙會審、綠色建筑設計交底,并形成資料文件。施工單位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編制《青島市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附件4)并組織實施,在分部分項工程各階段及時開展自查自糾,重點檢查各階段應完成的綠色建筑相關內容是否按設計文件實施,是否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監理單位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及監理合同編制《青島市綠色建筑專項監理方案》(附件5)并組織實施,當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綠色建筑相關標準要求時,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改正。
(二)落實抽樣檢測要求。建設單位應負責綠色建筑現場檢驗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嚴格落實現行國家及省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綠色建筑施工質量驗收規程等標準規定的檢測要求,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室內空氣質量、室內外聲環境、室內熱濕環境、室內外照明質量、水質等進行現場檢測。檢測機構應按有關標準規范開展綠色建筑工程檢測工作,出具檢測報告。
(三)嚴格工程質量控制。對于涉及綠色建筑性能的設備、材料,施工單位應建立進場臺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產品數量、進貨單位、生產廠家、質量證明文件編號、進場時間、檢驗檢測報告等。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綠色建筑施工質量驗收規程》DB37/T 5293要求組織施工單位做好設備、材料的進場核驗工作,驗收合格后方能用于工程現場。
四、完善驗收制度
施工過程中,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基礎上,由監理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分部、分項驗收。新建綠色建筑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及有關評審專家,按照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標準規范、施工圖設計文件、預評價意見等資料,對綠色建筑整體性能完成情況進行專項驗收,并形成《青島市綠色建筑性能評價報告》(附件6)。評審專家應報請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隨機抽取。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報綠色建筑驗收項目臺賬。
在綠色建筑專項驗收時,應當完成的技術措施均應按照設計要求實施到位。對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應在綠色建筑性能評價報告中列明具體事項及后續建設方案等。
五、加強運行管理
(一)強化星級標識認定管理。建設單位應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有關要求,對前期有綠色建筑星級要求的建設工程,原則上應在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后一年內申請綠色建筑評價并取得綠色建筑標識。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認定的組織申報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青島市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規字〔2022〕3號)文件實施。
(二)進行綠色建筑專項交付。建設單位在交付綠色建筑時,應提供包含綠色建筑專項內容的使用說明書,載明綠色建筑性能要求、綠色技術措施、檢查維修周期及要點、設施設備清單和使用說明等信息。
六、強化監督管理
各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國家和省市綠色建筑工作要求,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貫徹落實綠色建筑有關政策法規及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對設計、圖審、施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對出現違規行為的單位嚴格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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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