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發放工作,根據《關于對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54號),結合工作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作變動補貼發放事宜
正在享受租賃補貼的人員在領取補貼期間因工作變動原因離職的,原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通過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租賃補貼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內辦理離職報備,系統自動停發補貼。申請人在工作變動一年內重新就業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符合戶籍、房產條件后,由新用人單位在信息系統中按補貼申請程序重新申請補貼,經區(市)住房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后發放租賃補貼,補貼發放時間與原單位領取補貼時間連續計算,累計發放租賃補貼月份最長不超過36個月。超過一年未再次就業的,補貼資格自動終止,剩余補貼不再發放。
二、做好各類保障政策銜接工作
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租賃補貼與高校畢業生住房補貼、青年人才在青創新創業一次性安家費等財政列支的補貼不可同時享受。符合其他財政列支補貼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在申請新就業無房職工住房租賃補貼時應提交放棄其他補貼申領聲明。承租租賃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應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取消保障資格,次月起停發補貼。區(市)住房保障部門在每季度發放補貼前匯總租賃補貼人員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或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信息接口進行資格核驗。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實施周期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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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