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發展改革局,市直有關部門:
為有效發揮青島市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在構建創新型產業體系、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中的引領支撐帶動作用,我們制定了《青島市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經委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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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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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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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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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青島市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以下簡稱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在構建創新型產業體系、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中的引領支撐帶動作用,根據《關于構建創新型產業體系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的實施方案(2025—2027年)》(青辦發〔2024〕22號)和《山東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重點項目管理辦法》(魯發改動能辦〔2025〕446號)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高質量發展項目是指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省、市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工作標準和要求,經市發展改革委按程序組織篩選和發文公布的項目。
第三條 按照建設階段劃分,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分為建設項目和準備項目。
(一)建設項目是當期能夠順利建設、形成一定實物工作量的項目,包括新開工項目和續建項目。
(二)準備項目是事關長遠和全局、需要加快落實建設條件的儲備和謀劃項目。
第四條 按照所屬領域劃分,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分為三個類別:
(一)重點產業類。主要是代表新質生產力發展方向,全方位助力構建創新型產業體系的項目,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等2個先導產業,生命健康、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低空經濟、綠色能源、智能裝備等5個新興產業,智能家電、高端化工與新材料、現代輕工等3個優勢產業,以及1批未來產業等。
(二)基礎設施類。主要是強基礎、增功能、利長遠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項目,包括鐵路、公路、現代化機場、水運、現代水網、城市軌道交通、現代物流、新型基礎設施、安全應急設施等。
(三)社會民生類。主要是促進社會事業發展、改善民生、補齊短板的項目,包括市政公用設施、新型城鎮化建設、污染治理、生態保護及修復、節能節水環保產業、教育、醫療、養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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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項目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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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實行按年度集中統一申報,市發展改革委定期制定并發布申報通知。申報市高質量發展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應符合全市構建創新型產業體系、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等方向,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政策要求。
(二)項目在相關產業、領域中應具有較強的引領支撐帶動作用。
重點產業類項目聚焦構建創新型產業體系,側重具備先進的產業化技術和可靠的規模化生產工藝,特別是掌握核心技術、打破“卡脖子”制約、填補省、市產業鏈條斷點的項目。
基礎設施類項目聚焦優化全市基礎設施布局、結構、功能和系統集成,側重加速構建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的項目。
社會民生類項目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指數,側重補短板、強弱項、提質量的社會公共服務項目和綠色低碳、生態環保等項目。
(三)項目技術條件成熟,不存在產業化重大不確定性。建設規模合理,與項目單位投資實力和市場需求相適應。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扎實,能夠依法合規如期開工建設并完成年度投資計劃;準備項目具有依法依規辦理審批手續的合理預期。
(四)項目單位具備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資金實力、技術能力、人才支撐;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在安全生產、企業經營、環境保護、社會信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五)項目涵蓋各類投資主體,鼓勵公平有序競爭,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的市場化項目建設格局。
第六條 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的正式文件。
(二)項目單位情況。主要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財務狀況、研發團隊及成果、成功案例等,境外投資者應注明項目的實際控制人和資金來源情況。
(三)項目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項目建設背景、擬選址情況、總投資及投資構成、資金來源、年度計劃投資、建設周期、建設內容及規模、產品產能、技術優勢、市場前景、安全環保情況、資源能源消耗、經濟和社會效益、對行業進步和區域發展示范帶動作用等。
(四)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項目立項、環評、用地、規劃、能評等批準文件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技術來源及技術先進性、成熟性的有關證明文件,行業準入證明,單位營業執照、銀行信用等級、近兩年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自有資金證明、銀行貸款合同等。
組織編制和報送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材料的項目單位,應對申報材料和附屬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流程。
(一)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梳理匯總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項目,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研究提出申報名單,以正式文件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
(二)跨區(市)的公路、水運等基礎設施類項目,向所屬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研究提出申報名單,以正式文件報送至市發展改革委。
(三)上年度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如需結轉,應按要求重新申報,原則上同一項目連續結轉一般不超過3年。
第八條 市高質量發展項目按照以下程序確定:
(一)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提出修改完善意見,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專業力量,對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估論證。
(二)市發展改革委對各方面意見進行統籌研判,提出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名單,按程序發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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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項目管理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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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建設推進管理工作,定期對項目完成投資、形象進度及現場圖片等建設情況進行跟蹤調度,綜合分析進展情況,幫助協調解決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建設推進中的難點堵點問題。
第十條 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建設應按照節約、集約原則,切實提高要素資源的配置效率。市、區(市)兩級要素保障部門應按照省、市政府“要素跟著項目走”要求,在符合規劃、自然資源、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前提下,全面加大土地、能耗、煤耗、污染物排放、資金、電力等要素資源對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的保障力度。
(一)市高質量發展項目所需新增用地指標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政策實行分級分類配置。
(二)嚴格落實“上新壓舊”“上大壓小”“上高壓低”“上整壓散”的要求,壓減騰退的污染物總量指標優先用于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建設使用。
(三)在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方面,對市高質量發展項目提供政策咨詢及專家提前介入技術審查等服務。
(四)在企業和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前提下,組織金融機構對照有融資需求的市高質量發展項目清單“一對一”開展對接,配備金融輔導員,幫助解決融資方面的問題。在青島市企業融資服務平臺公布市高質量發展項目融資需求,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組織全市銀行機構開展走訪對接,提供個性化金融解決方案。
(五)支持符合條件的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爭取各類政策性資金支持。鼓勵引導各類政府投資基金和市場化產業投資基金按市場化原則投資符合要求的市高質量發展項目。
(六)對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符合現行相關政策要求的市高質量發展項目,與儲備土地相關的供電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納入土地儲備成本,投資界面應當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
供電基礎設施建設是指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電網發生的入網土建及電氣工程建設,不包含用戶提出的超標準供應或者個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 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實行屬地化管理,各級各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協調聯動的原則,積極幫助解決項目建設中的實際問題,營造濃厚氛圍,凝聚項目推進落實的強大合力。
第十二條 建立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動態調整機制,市發展改革委定期對市高質量發展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綜合評估,有以下情形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一)對前期工作扎實、條件成熟的新項目,按程序擇優予以增補。
(二)對因產業政策調整、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難以繼續推進實施的予以調出。
(三)對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報送虛假數據、不落實項目線上線下管理規范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予以調出。
(四)對準備項目,定期進行評估,具備開工條件的,及時調整為建設項目。
(五)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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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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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的綜合牽頭部門,按程序組織項目集中遴選、適時增補、動態調整、調度分析、督導服務等工作,對項目推進過程中存在的難點堵點問題牽頭協調解決,對組織管理、工程進度等工作不力問題進行通報和督辦,重大問題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各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申報和日常監管的直接責任單位,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牽頭做好本區域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并對項目申報材料、推進實施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涉及跨區(市)項目的市有關部門,應牽頭做好本領域跨區(市)項目的管理服務工作,并對項目申報材料、推進實施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的行業指導、政策落實、督導服務等工作,應強化改革服務,堅持以深層次改革促進高效能服務,持續精簡審批流程,建立健全綠色通道,加快項目落地全流程手續辦理。
第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地方金融等要素保障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要素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積極服務和保障市高質量發展項目推進實施的合理需求。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是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等承擔全面責任。應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申報資料。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安全、環保、節能等各項要求,依法依規履行各項報建審批手續,按照計劃建設的規模、內容、工期,科學組織項目實施;按照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管理有關要求,及時、準確提供項目推進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督導服務。
第十九條 對在市高質量發展項目組織申報、信息報送、管理服務等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推諉扯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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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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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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