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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青島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的管理,確保空防安全,服務航空運輸生產,現將《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公安局
2017年1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青島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的管理,確保空防安全,服務航空運輸生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國際機場控制區 (以下簡稱“機場控制區”)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青島國際機場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機場控制區實行封閉式分區管理。
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是指核發給在青島國際機場內從事航空運輸保障或者經批準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和車輛的證件,是人員、車輛在機場控制區內通行的專用有效證件。
第三條 青島市公安局機場分局(以下簡稱“機場公安分局”)是通行證主管單位,負責通行證的核準、制發和監督管理。
申辦單位是指因航空運輸和生產保障確需進入機場控制區工作,并經過備案登記取得申請辦理通行證資格的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所有申辦、使用、制發、管理通行證的單位和持有通行證的人員、車輛。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機場公安分局的職責:
(一)負責制定通行證管理制度;
(二)審核背景調查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三)負責空防安全和通行證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教育;
(四)組織進行通行證申辦人員相關知識考試;
(五)負責通行證的核準;
(六)負責制作、發放、回收和銷毀通行證;
(七)建立完整的持證人員、車輛信息和證件使用情況檔案;
(八)開展對通行證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九)負責對遺失通行證行為的管理和查控;
(十)涉及通行證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申辦單位的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的通行證管理制度,并報機場公安分局備案;
(二)確定本單位通行證申辦管理部門、審核領導、辦證聯絡員;
(三)組織本單位通行證申辦、持證人員空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負責本單位申辦人員的背景調查,并確保背景調查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建立健全本單位持證人員和車輛的電腦臺帳;
(六)按規定回收通行證并上繳機場公安分局;
(七)按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機場安檢部門是通行證查驗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負責進入控制區通行證的現場查驗。
第三章 通行證種類和標注
第八條 通行證分為人員通行證和車輛通行證兩種。
人員通行證按照使用性質和使用期限分為長期通行證、短期通行證、臨時通行證、施工通行證、公務通行證。
車輛通行證按照車輛的使用性質和使用期限為臨時機動車通行證。
第九條 人員通行證的發放范圍:
(一)長期通行證限于長期在控制區內從事民航運輸、服務保障等工作,并與用工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協議的人員;駐機場聯檢單位工作人員;駐機場武警中隊官兵。長期通行證的最長有效期為3年。
(二)短期通行證限于在控制區內從事民航運輸、服務保障等工作并與用工單位簽訂一年以下勞動合同、協議的短期工作人員。短期通行證的最長有效期為1年。
長期通行證和短期通行證的有效期限從工作人員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的日期開始;境外人員從就業證辦理的日期開始。
(三)臨時通行證限于因臨時進入控制區進行生產運輸、勤務保障、安全保衛、口岸檢查以及接送要客等人員。臨時通行證應當在限定的時間、限定的區域并且由持長期通行證的人員引領下使用,使用完畢立即歸還發證機關。臨時通行證最長有效期為7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2個月。新辦臨時通行證只辦理1次延期,如需辦理長期通行證,應當在臨時通行證時效內提交申辦長期通行證材料。
(四)施工通行證限于施工維修、維護等需進入機場控制區工作的人員。施工通行證應當在限定的時間、限定的區域并且由持長期通行證的人員引領下使用,使用完畢立即歸還發證機關。施工通行證最長有效期為3個月。
(五)公務通行證限于因執行特殊公務等需要進入控制區的人員。公務通行證應當配合有效身份證件共同使用,且應當在限定的區域、時間由持長期通行證的人員引領下使用,使用完畢立即歸還發證機關。公務通行證7日內有效。
第十條 車輛通行證的發放范圍:
車輛通行證應當在限定的時間、指定的路線、由申辦單位人員負責安全引領下使用,在限定的區域活動。
申辦單位為在機場控制區從事施工和維修、民航生產運輸、勤務保障、安全檢查、安全保衛、口岸檢查等工作,需要臨時進入機場控制區的外場車輛申辦臨時機動車通行證。臨時機動車通行證有效期按其使用時間最長為3個月。
第十一條 機場控制區實行區域劃分管理,通行證標注和區域分別為:
代碼A區:停機坪;
代碼B區:因工作需要登上執行國內航班的飛機;
代碼C區:因工作需要登上執行國際航班的飛機;
代碼D區:國內出港旅客隔離區;
代碼E區:國內旅客進港廳;
代碼F區:國際出港旅客隔離區;
代碼G區:國際旅客進港廳;
代碼H區:貨庫區;
代碼I區:行李分揀區。
第四章 申辦單位備案和培訓
第十二條 申辦單位首次申辦通行證前應當向機場公安分局備案登記。
與申辦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和經營等合同的單位,如確需進入控制區工作,由申辦單位負責辦理備案登記和申辦通行證。
第十三條 備案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行證申辦單位備案登記表》(見表一)(單位情況、本單位通行證管理部門及辦證聯絡員、單位印模、負責人簽名字模等);
(二)地面服務協議(或者施工合同、承包合同、承租協議)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等;
(三)本單位通行證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備案登記的內容發生變更的,申辦單位應當及時向機場公安分局提供書面變更申報。
第十五條 申辦單位聯絡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由機場公安分局組織的專門培訓。
第十六條 申辦單位應當組織申請辦證人員接受不少于1學時的空防安全和通行證管理使用等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申辦長期通行證的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參加機場公安分局組織的考試并成績合格(90分以上),方可辦理長期通行證。兩次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不予辦理長期通行證。
第十八條 申辦單位應當對通行證持有人員每半年開展一次復訓, 確保持證人員符合要求。
機場公安分局治安空防安全管理部門將不定期組織抽查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的暫扣長期通行證。經重新接受培訓和考試合格后,再發放證件。
第十九條 持臨時通行證、施工通行證及公務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由引領人負責在進入機場控制區前對被引領人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章 通行證申辦
第二十條 申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實際工作需求申請通行區域、時限和通行證種類。禁止為非本單位的人員、車輛申辦通行證。
第二十一條 申辦單位應當嚴格把關、認真審核,備齊相關材料,向機場公安分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辦人員通行證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辦理長期通行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境內人員
(1)《青島國際機場控制區人員通行證申請表(長期)》(見表二);
(2)《背景調查表》(見表三)及《無犯罪記錄證明》;
(3) 有效身份證件 (或者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
(4) 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僅限非青島戶籍人員提供)。
2.境外人員
(1)《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申請表》;
(2)《背景調查表》及《無犯罪記錄證明》;
(3) 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辦理臨時通行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青島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件申請表(臨時)(見表四);
2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申辦臨時機動車通行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青島流亭國際機場控制區機動車通行證申請表(見表九);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含具有年度審驗記錄的行駛證副證)、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單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與申請單位名稱一致);
(四)車輛正面 45 度角照片 (底色為白色,清晰看到車
輛所掛外場行駛牌照);
(五)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復印);
(七)控制區通行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甲、乙雙方有效的施工合同或者協議;
(九)甲、乙雙方單位證明。
第二十四條 申辦長期通行證的,申辦單位應當按照《青島國際機場辦理機場控制區通行證背景調查規定》對申辦人員開展背景調查,確保背景調查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認真填寫《背景調查表》。
第二十五條 施工人員申辦通行證前,應當向機場公司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機場公安分局辦證前對申辦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簽署擬辦意見;不符合要求的,退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和內容。
第二十七條 機場公安分局按照規定對申請理由、區域、工作關系和背景調查等內容逐一審核,按照安全、便捷、規范的原則,分級流轉,逐級網上審批(相關材料見表五、表六)。
人員臨時通行證、施工通行證和公務通行證受理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辦結;車輛通行證在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人員長期通行證和短期通行證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八條 機場公安分局制證部門應當嚴格根據審批意見制作、發放通行證,并及時整理歸檔。
第二十九條 機場公安分局制證部門根據通行證申請人被批準的區域,開通相應的通行證驗證系統識別和門禁系統識別權限。
第六章 通行證變更、注銷和補辦
第三十條 持證人工作崗位變動,導致通行區域、單位名稱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機場公安分局辦理變更登記,在領取新證的同時交回原證。
第三十一條 通行證到期或者使用完畢,申辦單位應當在3日內將通行證交回發證機關。
因工作變動、退休、辭退、開除等原因無需再持有通行證時,申辦單位負責及時收回通行證并交機場公安分局注銷。車輛因重新調配、報廢等原因無需再持有通行證時,申辦單位負責及時收回通行證并交機場公安分局注銷。
未按規定收回的,機場公安分局直接予以注銷。
第三十二條 機場公安分局應當對收回的通行證及時取消證件識別系統權限。
第三十三條 機場公安分局統一銷毀收回的通行證,銷毀時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四條 申請變更區域或者補辦通行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需要變更區域的填寫《青島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變更申請》(見表七);
(二)補辦通行證的提供書面遺失情況(附申辦單位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填寫《青島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補辦申請》(見表八);
(三)申辦單位提出變更區域或者補辦申請。
機場公安分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核實后辦理。
第七章 通行證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通行證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員通行證懸掛或者佩戴在胸前; 車輛通行證放置在前擋風玻璃明顯位置;
(二)愛護和妥善保管通行證;
(三)持證人員應當從工作人員專用通道出入控制區,按照規定讀卡,顯示通行信號后方可進入;
(四)進入控制區的人員、車輛應當自覺接受安全檢查;
(五)持有施工通行證的人員,僅限于在施工區域通行;
(六)遇有警衛任務時,人員應當提前避讓。
第三十六條 使用通行證禁止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涂改通行證和使用偽造、變造、涂改的通行證;
(二)轉借、冒用通行證;
(三)使用過期失效的通行證;
(四)超過授權區域范圍通行;
(五)未經同意進入跑道、滑行道、聯絡道等航空器活動區;
(六)進入與本單位生產保障無關的航空器。
第三十七條 各申辦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情況采取相應的保管措施,防止發生遺失、被盜、違規使用等情況的發生。持證人員和申辦單位應當承擔因通行證保管不善產生的后果和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機場控制區內遺失通行證的,持證人或者駕駛員應當立即向所在申辦單位和安檢部門報告,由所在申辦單位派人將其帶離控制區;在機場控制區外遺失、被盜通行證的,應當30分鐘內向申辦單位報告。
申辦單位接到本單位人員、車輛通行證遺失、被盜的報告后應當 30 分鐘內向機場公安分局制證部門口頭報告,并在 24 小時內向機場公安分局提交書面遺失、被盜情況報告。
第三十九條 機場公安分局接到申辦單位通行證遺失、被盜報告后應當予以核對,并在通行證制證系統上予以注銷,同時制作《查控通知》;機場公司安檢部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部署各通道口進行查控,通道口值守人員一旦發現被查控的通行證應當立即扣留,并立即報告機場公安分局;各申辦單位、通道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通行證遺失、被盜報失制度和查控臺賬。
第四十條 因辭職、辭退、退休等原因無法收回通行證的,申辦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機場公安分局報告。
第八章 違規行為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由機場公安分局執行,各申辦單位對于在控制區通行證申辦、使用、管理中的違規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內部行政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機場公安分局。
第四十二條 持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暫扣通行證或者收回通行證。
(一)未履行引領人全程監管職責的;
(二)跨區域通行的;
(三)擅自進入與本單位業務無關的航空器的;
(四)涂改、損毀通行證的;
(五)將通行證出借給他人使用的;
(六)與警衛車隊和航空器爭道搶行的;
(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符合背景調查規定要求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上述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持證人一年內違規兩次的,暫扣通行證,經重新接受培訓和考試合格后,再發放證件。
第四十四條 申辦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予以通報、責令整改或者暫停辦理:
(一)以申辦單位名義為非本單位人員、車輛申辦通行證的;
(二)未認真履行教育培訓職責的;
(三)未嚴格履行背景調查職責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收回通行證的;
(五)未按規定堅持一季度至少核對一次通行證退證情況的;
(六)符合變更、注銷條件未及時辦理的;
(七)未落實通行證管理制度,內部管理混亂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涂改通行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涂改的通行證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申辦通行證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證明文件申辦通行證的;
(四)冒用他人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的;
(五)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12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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