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公安局,各金融監管支局:
為進一步推進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工作,推動當事人自撤現場,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青島市公安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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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公安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
???????????????????????????????????2025年1月27日
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工作,積極推動當事人自撤現場,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減少交通延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輕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在道路上發生的沒有人員傷亡、僅造成車輛損失,且車輛可以移動的交通事故。
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實際情況的變化,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可以調整前款規定的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每日7時至19時發生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條 ?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當事人依據本辦法,適用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
(二)相互查驗駕駛證、行駛證和保險情況,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交通事故現場和碰撞部位等進行拍照,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三)向各自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報案,通過保險公司在線平臺和服務網點辦理,或者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互聯網事故在線快速處理系統自行協商、在線辦理,保險公司不再派員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
(四)需要確定責任的,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互聯網事故在線快速處理系統上傳事故信息在線快速處理。
第五條 ?保險公司通過在線平臺和服務網點查驗現場照片、駕駛證、行駛證、保險等憑證,辦理保險理賠事宜。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二)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
(三)機動車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四)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六)駕駛人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有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七)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八)駕駛人有故意行為的;
(九)駕駛人逃逸或者離開事故現場的;
(十)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十一)駕駛人涉嫌利用機動車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
(十二)事故現場不具備拍攝條件的;
(十三)依照有關規定應當保護現場并報警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自行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七條??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保險公司接到當事人報警或者報案的,應當告知、引導當事人按照本辦法實施快速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執勤執法或者視頻監控發現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通過現場、電話等方式告知、引導當事人按照本辦法實施快速處理。
第八條 ?當事人拍攝的現場照片,應當清晰、真實、有效,客觀反映基本事實,包括機動車類型、號牌號碼、事故形態、道路標線等信息以及碰撞部位、外表受損、交通事故現場周圍參照物等。
第九條 ?在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論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條 ?對應當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在現場取證后,應當責令其撤離現場,引導當事人按照本辦法實施快速處理或者依法處理。
應當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交通警察應當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一并處罰。
第十一條 ?適用本辦法處理的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該方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他方當事人無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均承擔事故責任。
第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當事人無過錯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一)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追尾);
(二)在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
(三)遇綠燈亮時,轉彎機動車未讓被放行的直行機動車先行的;
(四)遇紅燈亮時,右轉彎機動車未讓被放行的機動車先行的;
(五)遇紅燈亮時繼續通行的;
(六)在可以左轉彎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左轉彎的機動車的;
(七)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未按照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機動車先行的;
(八)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機動車先行的;
(九)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未讓左轉彎的機動車先行的;
(十)準備進入環行路口的機動車未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十一)在可以掉頭的地點掉頭時,未讓正常行駛機動車先行的;
(十二)在可以掉頭的地點,超越前方同車道正在掉頭的機動車的;
(十三)在禁止掉頭的地點掉頭的;
(十四)逆向行駛的;
(十五)與對面駛來的機動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十六)超越前方正在超車的機動車的;
(十七)未按照導向車道行駛;
(十八)未按照規定倒車的;
(十九)溜車的;
(二十)開關車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一)裝載的貨物遺灑、飄散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十二)其他單方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十三條 ?因一方當事人未按照約定配合處理的,另一方可申請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先行賠付,并配合保險公司依法行使代位求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保險公司財產損失核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評估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交通事故車輛的維修,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或者投保人自主選擇維修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指定維修單位。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加強事故風險監控。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發現有詐保、騙賠等行為的立即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青島市公安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6日。2019年12月30日《青島市公安局?青島銀保監局關于印發<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的通知》(青公規〔2019〕4號)同時廢止。青島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