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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 ? ? ? ? ?為了加強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的管理,確保空防安全,服務航空運輸生產,現將《青島市公安局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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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公安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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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公安局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的管理,確保空防安全,服務航空運輸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的申辦、使用、制發、管理。
管理、使用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控制區(以下簡稱機場控制區)是指根據安全需要在青島膠東國際機場內劃定的進出受到限制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以下簡稱控制區通行證)是指機場公安機關核發給在青島膠東國際機場內從事航空運輸保障或者經批準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或者車輛的證件,控制區通行證是人員、車輛在機場控制區內通行的專用有效證件。
本辦法所稱背景調查是指為確定有關人員是否可以單獨進入機場控制區,而對其身份、經歷、社會關系和現實表現等方面進行的調查。
本辦法所稱申辦單位是指因航空運輸和生產保障確需進入機場控制區工作,并經過備案登記取得申請辦理控制區通行證資格的單位。
第四條 機場公安機關是控制區通行證的主管部門,負責控制區通行證的審核、制發和監督管理。
機場管理機構是控制區通行證的查驗部門,負責對持有控制區通行證的人員和車輛進入機場控制區進行現場查驗。?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機場公安機關的職責:
(一)負責制定控制區通行證管理制度;
(二)負責控制區通行證的審核;
(三)負責控制區通行證的制作、發放、回收和銷毀;
(四)負責對控制區通行證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審核背景調查材料;
(六)負責組織申辦控制區通行證人員的法律知識考試;
(七)負責空防法治宣傳教育,對控制區通行證申辦單位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八)負責控制區通行證檔案管理;
(九)負責對遺失控制區通行證進行查控;
(十)負責對控制區通行證記分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負責履行控制區通行證機場公安機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機場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負責制定控制區通行證查驗制度,報送機場公安機關備案;
(二)負責組織實施控制區通行證的查驗,并對查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控制區通行證的記分管理,記分情況定期報送機場公安機關備案;
(四)負責組織機場控制區從業人員空防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五)負責機場控制區通行設施和門禁、人臉識別等信息系統的建設,并對設施、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維護;
(六)負責履行控制區通行證機場管理機構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申辦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的控制區通行證管理制度,報送機場公安機關備案;
(二)負責確定本單位控制區通行證申辦管理部門、審核負責人和辦證聯絡員;
(三)負責組織本單位控制區通行證申辦、持證人員空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負責本單位申辦人員的背景調查;
(五)負責建立和管理本單位持證人員和持證車輛的電子臺賬及檔案;
(六)負責收回控制區通行證,并及時繳回機場公安機關;
(七)負責履行控制區通行證申辦單位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持證人員和持證車輛進入機場控制區,應當遵守機場控制區和控制區通行證的管理規定,主動接受機場管理機構的查驗和檢查,規范使用控制區通行證。?
第三章? 控制區通行證的種類和標注?
第九條 控制區通行證分為人員通行證和機動車通行證。
人員通行證按照使用性質和使用期限分為長期通行證、臨時通行證、公務通行證。
機動車通行證按照機動車使用性質和使用期限分為控制區機動車牌照和機動車臨時通行證。機動車臨時通行證包括車輛臨時通行證和施工車輛通行證。
第十條 人員通行證的發放與使用。
(一)長期通行證的發放范圍為以下人員:
1.長期在機場控制區內從事民航運輸、服務保障等工作,并與用工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協議的人員;
2.駐機場聯檢單位工作人員;
3.駐機場武警中隊官兵。
長期通行證的最長有效期為3年。
(二)臨時通行證的發放范圍為以下人員:
1.臨時進入機場控制區內從事生產運輸、勤務保障、安全保衛、口岸檢查、施工維修、業務洽談、媒體拍攝、參觀訪問的人員;
2.臨時進入機場控制區接送重要乘客的人員。
臨時通行證應當在限定的時間、限定的區域在持有長期通行證人員的引領下使用。臨時通行證最長有效期為7日,使用完畢應當立即交回機場公安機關。
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的工作人員需要申辦臨時通行證的,應當經過培訓考試,臨時通行證的有效期從考試合格開始,有效期為2個月。需要辦理長期通行證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并在臨時通行證有效期內提交申請辦理長期通行證的材料。
(三)公務通行證的發放范圍為以下人員:
因執行特殊公務需要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
公務通行證應當配合有效身份證件共同使用,并且應當在限定的區域、時間內在持有長期通行證人員的引領下使用。公務通行證最長有效期限為7日,使用完畢應當立即交回機場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機動車通行證的發放與使用。
機動車通行證應當在限定的時間、指定的路線,在申辦單位工作人員引領下,在限定的區域活動。
(一)控制區機動車牌照的發放與使用,按照《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則》的規定執行。
(二)車輛臨時通行證發放與使用,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車輛臨時通行證的發放范圍:臨時進入機場控制區從事生產運輸、安全保衛、勤務保障、口岸檢查、業務洽談、媒體拍攝、參觀訪問以及接送要客等社會車輛。
車輛臨時通行證應當在限定的時間、限定的區域在持有長期通行證并具有機場控制區機動車駕駛資格的人員引領下使用。車輛臨時通行證最長有效期為7日,使用完畢應當立即交回機場公安機關。
2.施工車輛通行證的發放范圍:臨時進入機場控制區從事施工和維修作業的社會車輛。
施工車輛通行證應當在限定的時間、限定的區域在持有長期通行證并具有機場控制區機動車駕駛資格的人員引領下使用。施工車輛通行證最長有效期為3個月,使用完畢應當立即交回機場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機場控制區實行區域劃分、封閉式管理。
控制區通行證標注和區域分別為:
代碼A區: 航空器活動區,指機場內用于航空器起飛、著陸以及與此有關的地面活動區域,包括機場所有的跑道、滑行道、聯絡道和停機坪;
代碼B區: 執行國內航線的航空器;
代碼C區: 執行國際航線和港澳臺航線的航空器;
代碼D區: 國內出發候機隔離區,指在候機樓內劃定的供已經安全檢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機的區域以及登機通道、擺渡車等旅客離港區域;
代碼E區: 國內到達區,指候機樓內供國內到達旅客經過的通道和提取行李的區域;
代碼F區:國際出發候機隔離區,指在候機樓內劃定的供出境旅客通過的海關、邊檢、口岸簽證等單位聯合檢查的區域以及登機通道、擺渡車等旅客離港區域;
代碼G區:國際到達區,指候機樓內供國際入境旅客經過的通道和提取行李的區域以及供海關、邊檢、口岸簽證等單位聯合檢查的區域;
代碼H區:貨庫區,指機場內用于處理航空貨物的區域,包括貨運樓、貨庫及與此有關的區域內標定的供人員、車輛通行的區域;
代碼I區:行李分揀區,指候機樓內用于將進、出港托運行李進行分揀的區域;
代碼J區:航空器維修區,指機場內用于航空器維修的區域,包括機庫、建筑物、車間以及與此有關的區域內標定的供人員、車輛通行的場地。?
第四章? 申辦單位備案和培訓?
第十三條 申辦控制區通行證的單位,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備案。
申辦單位最多可以提名2名通行證申請簽署負責人,負責對本單位申請辦理機場控制區通行證人員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通行證簽署人的簽名字模和單位公章印鑒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備案。
申辦單位應當指定2至3名辦證聯絡員,負責本單位控制區通行證的申辦、管理等工作,辦證聯絡員的基本情況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備案。辦證聯絡員應當熟知控制區通行證管理規定和申辦流程,不符合條件的,機場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申辦單位予以更換。
與申辦單位簽訂施工、承包或者經營等合同的單位,因工作需要進入控制區的,由申辦單位到機場公安機關辦理備案后申請辦理控制區通行證。
第十四條 申辦單位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通行證申辦單位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包括:單位情況、本單位控制區通行證管理部門及辦證聯絡員、單位印模、負責人簽名字模等);
(二)地面服務協議或者施工合同、承包合同、承租協議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等;
(三)本單位控制區通行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申辦單位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機場公安機關提供書面變更材料。
第十六條 申辦單位聯絡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由機場公安機關組織的專門培訓。
第十七條 申辦單位應當組織申請辦證人員接受不少于1學時的空防安全和通行證管理使用等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培訓情況應當及時報機場公安機關備案。
申辦單位應當建立教育培訓檔案,包括培訓通知、授課內容、培訓照片、影像資料等內容。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長期通行證的人員經過培訓后,應當參加機場公安機關組織的考試。
考試成績合格的(90分以上),機場公安機關給予辦理長期通行證。經兩次考試,成績仍然不合格的,機場公安機關不予辦理長期通行證。
第十九條 申辦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對長期通行證持有人員培訓教育,確保持證人員空防安全和通行證管理使用等相關知識符合要求。
機場公安機關治安空防安全管理部門對持有長期通行證的人員空防安全和通行證管理使用等相關知識采取不定期抽查考試,考試成績不合格的,機場公安機關暫扣長期通行證。經培訓、考試合格后,發放長期通行證件。
第二十條 持有臨時通行證和公務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由持有長期通行證的引領人負責在進入機場控制區前對被引領人進行空防安全教育。?
第五章? 背景調查?
第二十一條 申辦單位應當對申請辦理控制區通行證的人員進行背景調查,對被調查人提供的背景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并對被調查人作出相應的安保評價。
經調查,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要求的,可以由申辦單位申請辦理控制區通行證。
經調查,不符合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要求的,申辦單位不得向機場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控制區通行證。
第二十二條 申辦單位應當明確負責背景調查的主管部門和責任人,并報機場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申辦單位應當制定背景調查工作制度,完善背景調查工作程序,建立完整的背景調查資料檔案,保證背景調查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四條 申辦單位向機場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長期人員通行證的,應當提交背景調查材料。
背景調查材料應當包含對申辦控制區通行證人員背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說明、總體評價以及相應的證明材料等。
機場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辦單位提交的背景調查材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申辦人員通行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
(二)無未了結的刑事訴訟;
(三)無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
(四)未參加過非法組織;
(五)身體健康,無精神病史;
(六)無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況。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人員、專機保障工作人員、貴賓室工作人員等的背景情況除符合以上六項要求外,還應當增加以下兩項要求:
(七)近三年的現實表現良好,品行端正;
(八)配偶、直系親屬和直接撫養人,無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其他犯罪受過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處罰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申辦單位應當定期對持證人員的背景調查資料進行更新,確保其符合安全要求標準。
經持續性背景調查發現其有不符合安全要求標準的,應當收回控制區通行證。
已經經過背景調查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員,其控制區通行證期限屆滿需要重新申請辦理的,申辦單位應當對其再次進行背景調查。?
第六章? 控制區通行證的申請和辦理?
第二十七條? 機場公安機關應當建設控制區通行證信息管理系統,推行網上證件辦理業務,為申辦單位辦理證件提供便捷。
第二十八條 申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向機場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控制區通行證。禁止為非本單位的人員或者車輛申請辦理控制區通行證。
第二十九條 申辦單位可以通過網絡登錄控制區通行證信息管理系統向機場公安機關提出辦理證件申請,并提報經過審核的辦證材料。
申辦單位對所提報的辦理控制區通行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條 申辦單位應當明確申請辦理控制區通行證的種類、通行區域和證件時限。
第三十一條 申辦人員通行證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提供申請辦證材料。
(一)辦理長期通行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辦單位提報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事由、申辦人員匯總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崗位證明文件或者勞動合同等;
2.控制區通行證申請表(見附件3);
3.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
4.背景調查資料;
5.培訓考核情況;
6.機場公安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境外人員申請辦理控制區通行證需要提交除前款所列項目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簽證復印件、在華務工就業許可證明或者外事部門的證明。
(二)辦理臨時通行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控制區通行證申請表(見附件4);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二條 申辦機動車通行證應當向機場公安機關提供申請辦證材料。
(一)辦理控制區機動車牌照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控制區機動車牌照申請表(見附件9);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保險有效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機動車合法來源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5.機動車左前方45度角照片(底色為白色,能夠清晰看到機動車號牌和整個箱體);
6.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申請單位證明。
(二)辦理車輛臨時通行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控制區車輛通行證申請表(見附件10);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含具有年度審驗有效記錄的行駛證副證)、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單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與申請單位名稱一致);
4.機動車左前方45度角照片;半掛車左后方45度角照片(底色為白色,能夠清晰看到機動車號牌和整個箱體);
5.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人員通行證原件及復印件;
8.申請單位證明。
(三)辦理施工車輛通行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控制區施工車輛通行證申請表(見附件11);
2.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含具有年度審驗有效記錄的行駛證副證)、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單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與申請單位名稱一致);
4.機動車左前方45度角照片;半掛車左后方45度角照片(底色為白色,能夠清晰看到機動車號牌和整個箱體);
5.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6.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人員通行證原件及復印件;
8.甲、乙雙方有效的施工合同或者協議;
9.甲、乙雙方單位證明。
第三十三條 機場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辦單位在信息管理系統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信息管理系統內退還申請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和內容。
第三十四條 機場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對符合人員臨時通行證和公務通行證辦理條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發放控制區通行證;對符合人員長期通行證辦理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考試,考試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發放控制區通行證。
對符合機動車通行證辦理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發放控制區通行證。
第三十五條 機場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嚴格根據審核、審批意見制作、發放控制區通行證,并及時整理歸檔。?
第三十六條 機場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根據控制區通行證申請人被批準的通行區域,開通相應的控制區通行證驗證系統識別和門禁系統識別權限。?
第七章? 控制區通行證的變更、注銷和補辦?
第三十七條 持證人員在機場控制區因工作崗位發生變動,需要變更控制區通行證通行區域的,應當由所在單位通過控制區通行證信息管理系統向機場公安機關提報申請變更事項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持證人員遺失控制區通行證需要補辦的,由所在單位通過控制區通行證信息管理系統向機場公安機關提報申請補辦控制區通行證的材料。
第三十九條 申辦單位申請變更通行區域或者補辦控制區通行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需要變更通行區域的填寫《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變更申請》(見附件5)(附通行證復印件);
(二)補辦控制區通行證的遺失情況(附申辦單位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填寫《青島膠東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補辦申請》(見附件6);
(三)申辦單位提出變更通行區域或者補辦控制區通行證的申請。
第四十條 機場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變更或者補辦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發放新的控制區通行證。
機場公安機關發放新的變更通行區域控制區通行證的同時,應當將原發放的控制區通行證收回。
第四十一條 控制區通行證到期或者使用完畢,申辦單位應當在3日內通過控制區通行證信息管理系統申請注銷,同時將控制區通行證交回機場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 持證人員因工作變動、退休、辭退、辭職、開除等原因應當停止使用控制區通行證的,申辦單位應當立即通過控制區通行證信息管理系統向機場公安機關申請注銷證件,并將收回的控制區通行證交回機場公安機關。
持證車輛因重新調配、報廢等原因應當停止使用控制區通行證的,申辦單位應當立即書面申請注銷證件,并將收回的控制區通行證交回機場公安機關。
申辦單位未按照規定收回被注銷的控制區通行證,機場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予以注銷,并對申辦單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
第四十三條 機場公安機關收回申請注銷的控制區通行證,應當立即取消證件識別系統權限。
第四十四條 機場公安機關應當統一銷毀收回的控制區通行證,銷毀時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并做好記錄。?
第八章? 控制區通行證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使用控制區通行證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人員通行證的,應當將控制區通行證懸掛或者佩戴在胸前;
(二)持有車輛通行證的,應當將控制區通行證放置在機動車前擋風玻璃明顯位置;
(三)持證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控制區通行證;
(四)持證人員應當從工作人員專用通道出入控制區,按照規定讀卡,顯示通行信號后方可進入;
(五)進入控制區的人員和車輛應當自覺接受安全檢查;
(六)遇有警衛任務時,人員和車輛應當提前避讓;
(七)持臨時通行證和公務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的人員,應當由持有長期人員通行證引領人全程陪同引領。
第四十六條 使用控制區通行證禁止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涂改控制區通行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涂改的控制區通行證;
(二)轉借、冒用控制區通行證;
(三)使用過期失效的控制區通行證;
(四)超過授權區域范圍通行;
(五)未經同意進入跑道、滑行道、聯絡道等航空器活動區域;
(六)進入與本單位生產保障無關的航空器;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十七條 申辦單位應當加強控制區通行證的管理,防止發生遺失、被盜或者違規使用。
因保管不善發生控制區通行證遺失或者被盜,產生嚴重安全后果的,由申辦單位和持證人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在機場控制區內遺失控制區通行證的,持證人員或者機動車駕駛員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和機場管理機構報告,由其所在單位派人將其帶離機場控制區。
在機場控制區外遺失、被盜控制區通行證的,應當立即向申辦單位報告。
申辦單位接到本單位發生人員或者車輛通行證遺失、被盜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機場公安機關發證部門報告,并在 24 小時內向機場公安機關提交控制區通行證遺失、被盜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九條 機場公安機關接到申辦單位控制區通行證遺失、被盜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核查措施,并在控制區通行證信息管理系統注銷丟失、被盜的控制區通行證,同時制作《查控通知》通報機場管理機構。
機場管理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啟動查控措施。機場工作人員發現機場公安機關通報查控的控制區通行證,應當立即予以扣留,并報告機場公安機關。
第五十條 機場公安機關、機場管理機構、申辦單位應當建立控制區通行證遺失、被盜報告記錄和查控臺賬。
第五十一條 因辭職、辭退、退休等原因無法收回控制區通行證的,申辦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控制區通行證信息管理系統或者其他方式向機場公安機關報告,機場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注銷控制區通行證及其相應權限。
第五十二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控制區通行證記分標準,確定負責記分管理的部門負責控制區通行證日常積分管理工作。
控制區通行證記分標準應當報機場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章? 違規行為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由機場公安機關執行。申辦單位應當對在控制區通行證申辦、使用、管理中的違規情況及時進行內部行政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機場公安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持證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予以通報、扣分、暫扣控制區通行證或者收回控制區通行證。
(一)未履行引領人全程監管職責的;
(二)跨區域通行的;
(三)擅自進入與本單位業務無關的航空器的;
(四)涂改、損毀控制區通行證的;
(五)將控制區通行證出借給他人使用的;
(六)與警衛車隊和航空器爭道搶行的;
(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符合背景調查規定要求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持證人員一年內發生兩次違規使用控制區通行證的,暫扣其控制區通行證,經重新培訓和考試合格后,重新發放證件。
第五十六條 申辦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予以通報、責令整改或者暫停辦理控制區通行證。
(一)以申辦單位名義為非本單位人員或者車輛申請辦理控制區通行證的;
(二)未認真履行教育培訓職責的;
(三)未嚴格履行背景調查職責的;
(四)未按規定及時收回控制區通行證的;
(五)未按規定堅持一季度至少核對一次控制區通行證退證情況的;
(六)未及時辦理符合變更、注銷條件的;
(七)未落實控制區通行證管理制度造成證件管理混亂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違法違規使用控制區通行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場公安機關是指青島市公安局機場分局。
本辦法所稱機場管理機構是指青島膠東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公安局機場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2 日。2017年1月1日公布的《青島市公安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國際機場控制區通行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