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處、室:
為規范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欠繳糾紛調解工作,現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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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4日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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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及時公正解決住房公積金欠繳糾紛,提高職工維權效率,強化訴源治理,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是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行或者委托律師事務所、調解組織等第三方機構對職工與單位之間住房公積金欠繳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適用于因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而引發的職工投訴案件。
職工投訴單位未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案件,不得調解。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優先原則。將調解作為解決住房公積金欠繳糾紛的主渠道,積極促進被投訴單位和投訴職工達成調解,提高職工維權效率。
(二)自愿原則。調解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行調解,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
(三)合法原則。調解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調解組織等第三方機構調解住房公積金欠繳糾紛。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不得向單位和職工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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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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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法律事務處(以下簡稱法律事務處)在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制定調解政策;
(二)委托律師事務所開展調解;
(三)委托調解組織開展調解;
(四)指導和監督各管理處開展調解工作。
第八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負責本轄區的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職工調解申請;
(二)組織開展調解活動;
(三)協助被投訴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補繳手續;
(四)其他應當由管理處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專業律師參與調解。
律師參與住房公積金糾紛調解,應當依法依規提出法律意見,向被投訴單位和投訴職工講解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解答,促使雙方達成調解。
第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委托調解組織開展調解。
調解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開展調解,促使被投訴單位和投訴職工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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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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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管理處在受理職工投訴時,應當告知投訴職工可以選擇調解方式處理。
投訴職工接受調解的,管理處應當告知其調解時間不計入執法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投訴職工接受調解的,應當在投訴申請書中勾選調解選項。
投訴職工不接受調解的,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可以通過電話溝通、上門普法、協調會等多種方式開展調解。
投訴職工和被投訴單位雙方可以協商補繳方案,也可以由被投訴單位制定補繳方案后提交管理處,由管理處征詢投訴職工意見。
第十四條 ?管理處根據案件辦理需要提出律師參與調解的需求,由法律事務處統籌安排。
管理處應當為律師參與調解提供便利,執法人員應當與律師共同做好調解工作。
第十五條 ?經研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決定委托調解組織開展調解的,管理處將案件材料復印件移交給調解組織,并指定一名執法人員作為調解聯系人,負責協助調解組織開展調解。
第十六條 ?經調解,被投訴單位同意為投訴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的,補繳期間和補繳金額應當經被投訴職工簽字確認。
在調解期間,投訴職工申請撤銷投訴的,應當簽署撤銷投訴申請書。
第十七條 ?被投訴單位補繳完畢或者投訴職工已簽署撤銷投訴申請書的,經管理處負責人審批結案。調解材料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調解時限為三十日。案件復雜的,經管理處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十日。案件特別復雜的,經投訴職工書面申請,可以再次延長,但再次延長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九十日。
第十九條 ?涉及群體性投訴的,管理處可以協調單位所在地的區(市)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政府部門、工會等,協同做好投訴職工與被投訴單位的糾紛化解工作。
投訴同一單位的職工在十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一至兩名代表參加調解活動。
第二十條 ?在規定時限內,投訴職工和被投訴單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投訴職工明確要求終止調解的,管理處應當終止調解,并及時啟動行政執法程序。
調解材料歸入行政執法案卷。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被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被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積極參與行政復議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主持的行政爭議和解活動,促進欠繳糾紛實質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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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調解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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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做好調解案件的登記工作,完整記錄案件的調解過程、證據材料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及第三方機構開展調解時,應當客觀公正,不得做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期對調解案件抽查回訪,發現管理處弄虛作假的,依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績效考核辦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保守在調解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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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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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三日”為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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