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為切實保障繳存人權益,更好滿足住房消費需求,加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現決定調整《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青住金發〔2025〕6號)中關于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繳存認定標準的部分內容。
一、調整欠繳認定標準
將“在申貸時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且不得欠繳。申請人申貸時點在當月20日以后,單位前一個月住房公積金未繳存入賬的,視為欠繳。”調整為:“在申貸時點,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且不得欠繳。自申貸時點所屬月份起,未繳存入賬的住房公積金不超過2個月(含2個月)的,視為正常繳存;未繳存入賬的住房公積金超過2個月的,視為欠繳。”
二、調整單位整體逾期補繳情形下的認定標準
將“單位存在整體逾期補繳住房公積金行為,且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視為正常繳存:一是一次性補繳3個月以內(含3個月)住房公積金,二是補繳行為發生在自最初欠繳月份次月起3個月以內(含3個月)。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逾期補繳及非單位整體逾期補繳(個人或部分人員補繳)的,視為非正常繳存。”調整為:“借款申請人在申貸時點近6個月內,單位存在整體逾期補繳住房公積金行為,一次性補繳6個月以內(含6個月)住房公積金,且補繳行為發生在自最初欠繳月份次月起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視為正常繳存,繳存金額納入賬戶余額計算范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逾期補繳及非單位整體逾期補繳(個人或部分人員補繳)的,視為非正常繳存。”
三、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仍按《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明確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青住金發〔2025〕6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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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