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出臺背景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借款人離異或者死亡抵押物承受人申請變更借款主體有關受理標準的指導意見》(青住金規〔2018〕9號)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且部分規定與當前業務實際不相適應。為防范和化解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更好滿足群眾辦事需求,需調整完善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主體變更與抵押物產權共有人變更業務。
二、政策主要內容
(一)針對借款主體變更業務,補充了協議離婚情形下的業務受理標準
借款人離異、死亡,抵押物權屬發生轉移時,原則上應要求抵押物承受人及時結清貸款。若抵押物承受人按要求無力一次性結清貸款,則應按以下標準受理抵押物承受人提出的借款主體變更申請:
1.借款人協議離婚的,離婚協議需明確約定房屋產權及債務歸屬,抵押物承受人應為承接還款義務人,自愿承接還款義務且具備中心認可的還款能力。
2.法院判決或裁定離婚的,抵押物承受人應為承接還款義務人,自愿承接還款義務且具備中心認可的還款能力。
3.借款人死亡的,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還款義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心認可的還款能力,相關當事人能夠配合申請人辦理借款主體變更手續的,可予受理變更申請。
4.借款人離異、死亡,抵押物承受人自愿承接還款義務但不具備中心認可的還款能力的,應要求申請人追加一連帶責任擔保人,擔保人既可為自然人,也可為具有擔保資質的法人機構;擔保人為自然人的,原則上應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否則,應要求原借款人或申請人一次性結清貸款。
(二)明確抵押物產權共有人變更的受理標準
貸款期間,因離婚、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變更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物的產權共有人,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無法一次性結清貸款的,可由借款人、原產權共有人、擬變更的新產權共有人共同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對于因死亡或法院強制執行的,原產權共有人無法提出申請的,由借款人、擬變更的新產權共有人攜帶相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三、業務申請材料
針對不同情形,需提供對應的證明材料:
(一)借款主體變更
1.協議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印章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未對房屋產權及債務歸屬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或離婚后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協議內容進行變更的,應補充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產權及債務歸屬的公證書。
2.經法院判決離婚的,應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
3.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明和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產權及債務歸屬,且該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證書。
(二)抵押物產權共有人變更
1.協議離婚的,應提供離婚證、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印章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未對房屋產權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或離婚后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協議內容進行變更的,應補充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公證書。
2.經法院判決離婚的,應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
3.抵押物產權共有人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證明和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產權歸屬,且該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證書。
4.共有產權住房回購產權的,應提供回購協議、收款收據和不動產權證。
四、業務辦理渠道
(一)線上申請渠道
申請人可通過青島住房公積金官網網上營業廳、“青島公積金”微信公眾號智慧網廳、“愛山東”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端(“愛山東”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寶小程序)等渠道,線上進行借款主體變更或產權共有人變更業務預申請。預申請通過后,相關當事人攜帶變更所需證明材料原件前往申貸時的住房公積金營業大廳辦理。
(二)線下辦理渠道
申請人與相關當事人持變更所需證明材料原件,前往申貸時的住房公積金營業大廳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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