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直企業:
《青島市市直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已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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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資委 ???????
2024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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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直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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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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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國企建設,加強市直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持續推動企業提升依法合規經營水平,依法維護出資人和企業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市直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青島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根據市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直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法律糾紛案件是指市直企業及其權屬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境內外訴訟、仲裁等案件(以下簡稱案件)。
第四條??市直企業應當持續加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機制,明確責任主體,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積極主動維權,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第五條??市國資委負責指導市直企業案件管理工作,加強對案件處理、報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企業完善案件管理。
市國資委加強與市各級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等有關單位的協調配合,采取重大案件通報協調、信息分享、政策會商等方式,推動市直企業案件依法合規公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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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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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市直企業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加強對案件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案件管理作為法治國企建設的重要內容,定期聽取報告,強化機構、人員、經費等保障。
第七條??市直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法務管理機構完善工作機制,指導權屬企業加強案件管理。
第八條??市直企業法務管理機構負責擬訂案件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案件應對,選聘和管理法律服務中介機構,注重發揮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作用,強化重點環節管控,及時掌控案件處理進程,對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提出完善建議,推動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市直企業業務和職能部門應當及時與法務管理機構溝通可能引發案件的有關情況,配合開展證據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論證、案件執行等工作,針對案件反映的管理問題完善相關制度,改進工作機制,推動以案促管。
第十條??市直企業應當加大案件管理人才選拔培養力度,配備與案件管理需求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力量,持續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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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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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市直企業應當結合實際健全案件管理相關制度,建立統一管理、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專人跟進的案件管理體系,明確集團公司與權屬企業、業務部門與法務管理機構的案件管理職責要求和任務分工、管控措施、監督問責等內容,對案件進行全過程管理。
第十二條??市直企業應當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將法律糾紛風險排查與合規風險識別評估相結合,每半年在本企業開展至少一次法律糾紛風險排查,建立風險臺賬,分類制定防控策略,完善應對預案,有效防范案件風險。
第十三條??市直企業應當健全案件應對處理機制,發生案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全面調查了解案情,做好法律分析、證據收集、財產保全等工作,主動研判、制定、動態優化應對策略,規范參加庭審活動,加強輿情監測處置。
市直企業應當結合國際化經營實際,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管理機制,加大涉外案件處理力度,切實維護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市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歷史遺留案件處理機制,加大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力度,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動態跟蹤進展情況,積極采取有力措施,推動案件加快解決。
第十四條??市直企業應當堅持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通過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方式妥善處理案件。在合同條款中,注重提高工作效率,重視使用仲裁、調解等方式。同一市直企業權屬企業之間發生法律糾紛,可以通過內部調解等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市直企業應當建立案件考核評價機制,對處理完畢的案件及時進行總結分析,深入分析發案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查找經營管理薄弱環節,通過法律意見書、建議函等形式提出改進措施,針對典型性和普遍性案件進行通報,及時進行預警提示,切實采取防控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市直企業應當將案件管理情況作為合規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對各部門和權屬企業的考核評價。
第十六條??市直企業應當大力推進案件管理和合規管理的信息化一體建設,加強數據統計分析,實現案件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做到與國資大數據在線監管系統連接貫通,動態跟蹤進展情況。
第十七條??市直企業應當每年對案件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和研究分析,納入企業年度法治工作總結報告,并于1月底前報送市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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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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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市直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結合實際從嚴制定本企業及所屬企業的重大案件標準,建立重大案件管理臺賬,確立主要負責人統一負責,總法律顧問牽頭組織,法務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有關方面全力配合的案件應對機制。
第十九條 ?符合以下標準之一的案件,市直企業應當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應訴通知書等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資大數據在線監管系統報市國資委。
(一)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涉案金額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含)或者等值外幣以上,其他公司涉案金額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含)或者等值外幣以上;
(二)涉案金額達到市直企業上一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絕對值10%以上,且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金額超過15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其他公司金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
(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經研判,存在重大國有資產損失風險的案件(含案件勝訴后預計無法執行的情況);
(六)其他涉及市直企業重大權益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十條??市直企業報送重大案件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案由、涉案金額、主要事實、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等基本案情;
(二)爭議焦點、結果預判等法律分析意見,包括對企業已經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已采取的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條??報市國資委的重大案件有重大進展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報市國資委的重大案件處理完畢、取得生效法律文書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資大數據在線監管系統向市國資委報送結案情況,應當包括案件發生原因、處理過程、總結的經驗教訓以及據此制定的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市直企業應當建立重大案件督辦機制,加強對權屬企業重大案件管理的專業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主體責任,妥善處理案件,依法維護權益。
第二十三條??市直企業之間發生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報市國資委指導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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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介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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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市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管理制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聘請、使用和管理,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市直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對法律服務中介機構的指導監督,及時掌握進展情況,切實強化對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綜合研判外聘律師意見建議,審慎確定訴訟或仲裁策略,嚴格落實保密管理等各項要求。
第二十六條??市直企業應當建立法律服務中介機構評價機制,根據專業能力、服務質量、工作效果、資信狀況等進行動態管理,對不能勝任的及時調整。
第二十七條??市直企業應當明確法律服務中介機構代理的范圍及權限,嚴控特別授權代理。
市直企業及權屬企業案件處理使用風險代理的,應綜合考慮案件難易程度、涉案金額等,明晰風險責任,合理確定費用,由市直企業依據制度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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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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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市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激勵機制,明確條件和標準,對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部門、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市直企業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相關部門或者個人在經營管理中存在違規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開展責任追究;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第三十條??市直企業對有關人員在案件管理過程中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等不正確履職情形,給企業造成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按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市國資委加強對市直企業案件管理情況的考核,對市直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報告有關情況的,予以通報;對因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損失的,可以約談相關企業并責令整改;對因違規行為引發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發群體事件造成重大社會負面影響的,根據有關規定在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扣減相應分值,并對相關人員開展責任追究;對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或者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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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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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各區(市)國資監管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指導所出資企業加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3日起施行。《市管國有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青國資委〔2006〕1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