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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漁業主管部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省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現代化海洋牧場建設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魯政字〔2019〕12號),落實市委市政府新舊動能轉換“海洋攻勢”部署要求,不斷推進漁業轉產轉型升級發展,激發漁業發展新活力,實現漁業高質量發展,市海洋發展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青島市新漁業發展專項建設項目實施方案》(青海規〔2019〕1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海洋發展局? ? 青島市財政局
2020年4月16日
青島市新漁業發展專項建設項目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青島市第16屆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精神,統籌利用中央漁業油價補貼地方“退坡”資金,加快推進新漁業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經略海洋、鄉村振興戰略指示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海洋強省建設、實施新舊動能轉換和市委市政府推動青島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率先走在前列,打造具有國際吸引力、競爭力、影響力的海洋強市工作部署,支持發展生態良好、效益提升、產業融合、動能轉換的新漁業,將海洋牧場示范區、漁港經濟區作為重點突破方向, 統籌利用中央漁業油價補貼地方“退坡”資金加以扶持,將傳統的漁港、海洋牧場注入時尚、旅游、文化等元素,激發漁業發展新活力,加快推進漁業高質量發展。
二、發展目標
力爭到2022年,建成功能完備、管理規范的漁港經濟區和布局合理、生態優先、特色鮮明的海洋牧場示范區,形成漁業發展新動能,推動漁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三、實施內容
(一)支持方向
1.岸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主要是以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建設為中心,以岸基為依托,建設陸上綜合體驗中心,推進“礁、魚、船、岸、服”五配套,將建設海洋牧場、高端立體養殖、資源增殖、休閑漁業結合,打造現代化海洋牧場升級版。主要支持建設陸上綜合體驗中心、海洋牧場多功能平臺、監測系統等。
2.島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主要是以海洋牧場建設為中心,以島基為依托,建設島上綜合體驗中心,保護性開發海島周邊海域,統籌發展海上垂釣、旅游觀光、牧漁體驗等休閑漁業,形成保護與利用并行的新型生態漁業示范區。主要支持建設島上綜合體驗中心、海洋牧場多功能平臺、監測系統、人工魚礁建設等。
3.綜合型漁港經濟區。主要是以水產品卸港與交易中心為基礎,打造集海洋捕撈、水產品交易采購、競價拍賣、冷鏈物流、安全生產教育為一體的綜合型漁港經濟區。主要支持交易拍賣區、休閑體驗區、現代物流區、綜合管理區等建設。
4.融合型漁港經濟區。主要是完善漁港配套設施,提升綜合服務能力,拓展漁港休閑功能,打造本色突出、特色鮮明的漁人碼頭,形成布局合理、管理先進、整潔有序的融合型漁港經濟區。主要支持漁港升級改造、漁貨卸港區、卸貨交易區、休閑體驗區、綜合管理區等配套建設。
(二)建設標準
1.岸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
(1)海洋牧場多功能平臺
多功能平臺建設和管理應參照山東省《海洋牧場平臺試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要求,須具備海上管護、生態環境監測、安全救助等功能,可兼顧生態觀光、海上垂釣、高端立體養殖、牧漁體驗等功能;要求平臺設計實用美觀,各具特色,避免趨同化;主體甲板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主體結構可采用鋼質材料、玻璃鋼材料、復合材料等,建造材料環保耐用,所建成的平臺抗風等級在十二級以上;平臺須配備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使用清潔能源等;平臺應配備救生、消防、通訊、定位、視頻監控以及防漏電、防雷擊等安全設施。
(2)陸上綜合體驗中心
建筑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應建設游客接待中心、產品展示中心、休閑體驗中心等設施。游客接待中心布局科學合理,特色突出,方便實用,配備牧場導視圖、宣傳欄、電子高清顯示屏等展示條件;產品展示中心應具備展示海洋牧場產品、企業理念、經營品牌等能力。
(3)監測系統
海洋牧場示范區水下監測系統,要求技術領先,設備先進,能夠實現實時在線“可視、可測、可控”監測,實現實時監控,及時掌握海洋環境變化數據,具備人工魚礁區生物資源現狀實時觀測、環境參數適時傳輸等功能。
2.島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
(1)海洋牧場多功能平臺
多功能平臺建設和管理應參照山東省《海洋牧場平臺試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要求,須具備海上管護、生態環境監測、安全救助等功能,可兼顧生態觀光、海上垂釣、高端立體養殖、牧漁體驗等功能;要求平臺設計實用美觀,各具特色,避免趨同化;主體甲板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主體結構可采用鋼質材料、玻璃鋼材料、復合材料等,建造材料環保耐用,所建成的平臺抗風等級在十二級以上;平臺須配備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使用清潔能源等;平臺應配備救生、消防、通訊、定位、視頻監控以及防漏電、防雷擊等安全設施。
(2)島上綜合體驗中心
建筑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應建設游客接待中心、產品展示中心、休閑體驗中心等設施。游客接待中心布局科學合理,特色突出,方便實用,配備牧場導視圖、宣傳欄、電子高清顯示屏等展示條件;產品展示中心應具備展示海洋牧場產品、企業理念、經營品牌等能力。
(3)監測系統
海洋牧場示范區水下監測系統,要求技術領先,設備先進,能夠實現實時在線“可視、可測、可控”監測,實現實時監控,及時掌握海洋環境變化數據,具備人工魚礁區生物資源現狀實時觀測、環境參數適時傳輸等功能。
(4)人工魚礁
投礁量已超過3萬空方的,不再補助魚礁建造;投礁量低于3萬空方的,參照農業農村部關于“海洋捕撈漁民減船轉產和人工魚礁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試行)”標準,構件礁每空方補助不超過500元,投石礁每空方補助不超過200元。
3.綜合型漁港經濟區
漁港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漁港年漁貨卸港量在4萬噸以上,可滿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漁船停泊、避風和補給,陸域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漁用岸線長度800米以上,碼頭岸線長度不少于400米,漁港防災減災能力達到五十年一遇以上,具有吸納一定數量轉產轉業漁民能力。港區權屬明確,港區平面布局合理,功能分區設置科學,設置漁船停泊區、交易拍賣區、現代物流區、休閑體驗區、污水處理中心、綜合管理區等。具備較完善的管理制度。
(1)漁船停泊區:滿足漁船安全停泊、避風需要,漁船停放整潔有序。
(2)交易拍賣區:建設水產品價格指數發布系統、供求信息發布系統、統一電子結算平臺等。形成一個大宗的現貨、期貨(冰鮮進口、海產品)、金融資產(保險、倉單、貸款)等內容的新業態集合型交易中心。
(3)現代物流區:打造全程冷藏供應鏈,建設低溫冷庫、專用冷藏車、專業冷鏈物流、漁港發運平臺等倉儲物流服務。
(4)休閑體驗區:建立船員接待中心、海鮮超市、餐飲區、住宿區、漁業文化體驗區、休閑活動區等。
(5)綜合管理區:具備辦公服務、漁船漁港管理等場所,設有漁船漁港監控值班室、漁港進駐管理人員,漁船漁港動態監控平臺實現24小時值班,全面實現依港管船、管人、管漁獲、管安全。
(6)污水處理中心:建設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處置、轉運設施。
4.融合型漁港經濟區
漁港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漁港年漁貨卸港量在3000噸以上,可滿足100艘以上漁船停泊、避風和補給,陸域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防災減災和吸納轉產轉業漁民的能力。港區權屬明確,平面布局和功能分區設置合理,具有漁船停泊、卸貨交易、休閑體驗和綜合管理場所等,具備較完善的管理制度。
(1)漁船停泊區:滿足漁船安全停泊、避風需要,漁船停放整潔有序。
(2)卸貨交易區:交易集中,場區整潔。
(3)休閑體驗區:港區道路交通順暢,車輛停放有序,設有餐飲區、漁業文化宣傳區等內容。
(4)綜合管理區:具備辦公服務、漁船漁港管理等場所,設有漁船漁港監控值班室、漁港進駐管理人員,漁船漁港動態監控平臺實現24小時值班,全面實現依港管船、管人、管漁獲、管安全。
(5)污水處理中心:建設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處置、轉運設施。
(三)補助標準
1.岸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每個岸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按照新增投資額50%給與補助,最高補助1000萬元。
2.島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每個島基型海洋牧場示范區按照新增投資額50%給與補助,最高補助2000萬元。
3.綜合型漁港經濟區。每個綜合型漁港經濟區按照新增投資額50%給與補助,最高補助4000萬元。
4.融合型漁港經濟區。每個融合型漁港經濟區按照新增投資額50%給與補助,最高補助600萬元。
四、項目申報及驗收
(一)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為青島市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
2.項目實施單位管理規范,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資信;
3.項目實施周期在2年(含)以內;
4.符合資金投資方向;
5.項目自籌資金已落實;
6.沒有挪用和套取財政資金的不良記錄。
(二)申報單位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資金申請報告和項目實施方案(含投資概算);
2.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
3.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4.用地、用海、資金、企業資信等相關證明文件;
5.稅務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
6.資金績效目標申報表;
7.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市海洋發展局將根據部門間數據共享情況,對申報材料進行動態調整。
(三)驗收管理辦法由市海洋發展局另行制定。
五、時間安排
《青島市新漁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后一個月內,下達項目申報指南,征集項目庫;2020年6月底之后,不再接收新項目入庫。項目啟動資金到位后三個月內,啟動項目建設。
所有扶持項目需確保在2021年12月底之前建成并通過驗收。
六、保障措施
1.強化監督管理。項目具體承擔單位要設置項目資金使用明細賬,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并嚴格遵守公開采購等相關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市及各區(市)漁業、財政兩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切實加強對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得擠占、挪用專項資金,防止申報單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貼資金。
2.加大支持力度。項目所在區(市)政府要在海洋牧場岸基配套所需土地、漁港經營權屬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市區兩級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市級財政利用中央漁業油價補貼地方“退坡”資金支持新漁業發展;區(市)可結合當地財政狀況,加大對新漁業發展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利用政府投資的杠桿效應,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新漁業的發展,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良性投入機制。
3.創新經營模式。推動海洋牧場多經營主體融合發展,創新海洋牧場陸上體驗中心建設模式,同一集群區域的海洋牧場區可聯合建設陸上體驗中心;支持推進漁港產權制度改革,引入社會資本改擴建碼頭,本著誰投資誰收益、市場化管理的原則,釋放漁港經濟新動能;引導推進海域使用權流轉,實行流轉海域統一規劃經營,逐步擴大海洋牧場規模。
本方案自2020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青島市海洋發展局、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新漁業發展專項建設項目實施方案>(2019年修訂)的通知》(青海規〔2019〕1號)同時廢止。
方案由市海洋發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