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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海洋與漁業行政處罰行為,更好地體現違法情節與處罰裁量相適應,落實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保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工作實際,同時結合水產品養殖實際特點,對《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青海漁辦〔2014〕89號)中編碼為QD00HY-CF-0102、QD00HY-CF-0107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調整,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7日。
附件: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明細表
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