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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相關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十三五”期間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管理及漁業資源養護,結合當前管理實際,制定了《青島市加強漁船管控實施漁業資源管理暫行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
2019年1月16日
青島市加強漁船管控實施漁業資源管理暫行方案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加強漁船管控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方案〉的通知》(魯海漁〔2017〕168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十三五”期間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管理及漁業資源養護,結合當前管理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生態優先,推進漁業轉方式調結構,進一步完善國內海洋漁船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加強海洋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產出控制“雙向”漁業資源管理基本制度,努力提升海洋漁業管理水平,促進海洋漁業資源科學養護和合理利用,實現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海洋捕撈漁船“雙控”目標。“十三五”期間,利用國家減船轉產優惠政策,力爭全市壓減國內海洋捕撈漁船567艘/19585.7千瓦(全市國內海洋捕撈漁船壓減指標見附件1)。
(二)海洋捕撈總產量控制目標。到2020年,全市國內海洋捕撈總產量壓減至19.91萬噸以內,與2015年相比沿海區市減幅均不得低于23.6%(全市海洋捕撈產量分市控制指標見附件2)。通過控制國內海洋捕撈產量,加強國內海洋捕撈產出管理,逐步實現國內海洋捕撈總產量與海洋漁業資源承載能力相協調。
到2020年,全市年增殖放流數量達到10億單位。“十三五”期間全市規劃建設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10處。初步建成現代化的漁業資源監測統計體系,基本構建完成漁業資源投入與產出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三、工作措施
(一)強化漁船管理
1.嚴格捕撈許可管理制度
(1)嚴格漁船審批。加強漁船建造、檢驗、登記、捕撈許可證審核發放及購置、報廢拆解等環節管理。所有漁船必須納入全國漁船數據庫統一管理,通過全國漁政指揮管理系統統一受理申請、審核審批及制發漁業船舶證書。嚴禁審批制造“雙船底拖網、帆張網、三角虎網”作業漁船。
(2)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按規定執行海洋捕撈許可證審批權限和小型漁船“三證合一”管理辦法,推行“一窗受理”服務,統一辦理漁船檢驗、登記、捕撈許可證書。
(3)加強捕撈許可準入管理。強化漁船屬地管理,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漁船登記和捕撈許可證申請應在漁船所有人戶籍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進行。嚴禁異地掛靠和異地注冊公司從事國內海洋捕撈生產,嚴禁在內陸地區登記注冊國內海洋漁船。建立漁業行業禁入制度,發生重大漁業安全、涉外及違法案件的,對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社會服務機構及企業生產經營者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業禁入。
2.加強漁船建造管理
(1)加強漁業船舶建造監管。落實漁船建造分級管理制度,完善24米以下鋼質(玻璃鋼)漁船以及木質漁船建造監管措施,建立漁船建造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加強對漁船建造過程巡查,積極配合省級主管部門做好漁船修造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實時監控漁船建造情況。強化漁船報廢拆解環節監管,實施漁船定點船廠拆解,加強拆解現場管控。對違規建造漁船企業依法查處,停止受理其漁船建造申請。
(2)加強漁船用柴油機型譜和標識管理,防止隨意標注柴油機型號和標定功率。
(3)推進海洋漁船標準化進程,提高漁船裝備現代化水平。積極引導漁民更新建造標準化漁船,養殖漁船和漁業輔助船應按照省級管理部門公布的標準船型建造。捕撈輔助船數量應與捕撈漁船數量及漁船生產特點相匹配,養殖漁船數量和功率應與養殖面積相匹配。
3.推行海洋捕撈漁船分級分區管理
(1)推行分區管理制度。非拖網大中型漁船因傳統作業習慣到禁漁區線內側作業的,須逐級報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農業部備案,重新核發捕撈許可證,其余海洋大中型漁船不得到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以下簡稱“禁漁區線”)內側作業。除報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批準的作業漁船外,不得跨海區作業;海洋小型漁船應在禁漁區線內側作業,不得跨省管轄水域作業。
(2)加強漁船交易管理。嚴格執行區域內漁船動態平衡制度,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漁船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不能通過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轉換。海洋大中型漁船不得跨海區買賣,海洋小型漁船不得跨省買賣。
(3)嚴格作業區域監管。加強捕撈許可證作業場所核定和漁船檢驗證書載明的準許航行與作業區域的銜接管理,因船舶技術狀況達不到原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場所安全要求的,不得降低航行與作業區域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4.統籌推進減船轉產工作,促進漁業轉方式調結構
(1)加大減船力度。2015-2019年度全市壓減海洋捕撈漁船567艘,總功率1.9萬千瓦。優先支持壓減老舊、木質漁船,特別是雙船底拖網、帆張網、三角虎網等對漁業資源破壞性較大作業方式的漁船。對符合條件的壓減漁船予以補貼。
(2)積極推進漁民轉產。引導捕撈漁民因地制宜發展生態健康水產養殖和水產品流通加工、休閑漁業等漁業二、三產業及其他非漁產業。加強培訓教育,提高漁民素質和生產技能,拓寬漁民創業就業渠道。
(3)大力發展休閑漁業。發揮漁業休閑娛樂功能,推進漁業與旅游業融合發展。加大休閑漁業公益性設施建設的扶持力度,發展休閑漁業合作組織和行業協會,健全休閑漁業標準化服務體系。利用島礁、港灣、沙灘、灘涂等自然資源以及漁村、漁港等人文資源,結合養殖基地、海洋牧場建設和增殖放流等漁業生產活動,實施多元化的精品休閑漁業項目,打造一批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休閑漁業基地、最美漁村。
5.強化執法監督,規范漁船管理秩序
(1)清理整治涉漁“三無”船舶。建立完善多部門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港口執法和海上執法聯動,規范漁船管理秩序。推進涉漁“三無”船舶治理,細化涉漁“三無”船舶認定、沒收、拆解等相關政策,組織專項執法行動,深入開展涉漁“三無”船舶專項整治,對依法沒收的涉漁“三無”船舶,按照“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則,實行定點拆解、銷毀等方式,統一集中處置。
(2)清理整治“船證不符”漁船。嚴格漁船營運檢驗和執法監管,分類制定整改措施。通過漁船更新改造等方式逐步解決“大機小標”歷史問題,達到國家規定的限制使用船齡的船證不符漁船一律強制報廢。強化漁船電子身份標識管理,構筑漁船建造全過程管理機制,從源頭上杜絕船證不符情況的發生。
(二)加強漁業資源養護
1.加強漁業資源增殖,推進海洋牧場建設
(1)科學增殖放流。根據水域生態環境、資源狀況和養護需要,合理確定增殖功能區、增殖種類及規模。建立制度化、科學化、常態化、社會化的公益性放流制度。
(2)建設海洋牧場。實施以增殖放流、人工魚礁和藻場建設為主要內容的海洋牧場建設工程,恢復漁業資源,改善海域環境。建立健全海洋牧場資金投入機制,創新海洋牧場運營方式,加大生態海洋牧場建設力度。因地制宜開展以水產品增殖為主的經濟型人工魚礁和以海洋生態與資源修復保護為主的生態型人工魚礁建設,構建集漁業增殖與生態保護功能于一體的生態海洋牧場建設模式,加快推進漁業資源修復。
2.完善漁業資源保護制度
(1)加強重要漁業資源管理。實行常態化巡航執法,加強重要漁業資源棲息繁衍場所及繁殖期、幼魚生長期等關鍵生長階段的保護,加大增殖放流海域的定期巡查力度,確保重點資源品種的生長繁衍。配合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修訂完善重要經濟魚類最小可捕標準和幼魚比例標準、完善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嚴厲查處違反幼魚比例捕撈和電(毒、炸)魚等違法行為。
(2)加強水產種質資源保護。根據要求配套并完善保護區的管理設施,保護重要水產種質資源和珍稀瀕危水生生物。保護生態多樣性和自然資源繁殖力。建立生態損害補償機制,進一步提高生態損失補償費利用率,豐富補償方式,加大生態整治修復資金投入。
(3)嚴格執行國家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完善伏季休漁管理措施,全面落實船籍港休漁制度,強化對異地塢修等漁船的有效監管,實施漁船、漁港包保責任制,利用漁船定位、漁港視頻等系統,實施漁船漁港動態監控。加大對重要漁場、出海通道、交界水域等重點區域執法檢查,加強與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邊防、海警等部門執法協作與交流,強化對漁獲物銷售、運輸、加工等下游環節的監管,維護伏季休漁管理秩序。
(4)加強漁具管理。繼續在全市組織開展違規漁具專項整治行動,取締國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漁具以及對資源破壞嚴重的“絕戶網”,嚴厲打擊小于最小網目尺寸漁具;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制造、銷售違規、禁用漁具行為的查處。
(三)創新管理體制機制
1.提升漁業行政執法能力,規范執法行為。建立完善漁業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對法定程序和環節進行跟蹤記錄,做到實時留痕。進一步統一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執法工作標準,全面規范執法程序。健全漁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推動海上漁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
2.加強源頭管理,推行依港管船。加快推進漁港認定,未經認定漁港不得接納漁船靠泊、卸貨和補給。規范漁港動態管理,完善港航管理、服務設施,提升漁港綜合服務功能,進一步鞏固港船關系,實施依港管船。實施外省市漁船停靠備案制度,指定港口集中停泊,對不服從規定的,漁港一律不得為其提供停靠、卸貨及補給服務。
3.加強漁船組織化管理。鼓勵創新捕撈業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培育壯大專業漁村、漁業合作組織、協會、各類中介服務等基層服務和管理組織,賦予其在漁船證書辦理、限額分配、涉外入漁、船員培訓、安全生產組織管理及資源費收繳、相關惠漁政策組織實施等方面一定權限,增強服務功能,充分發揮漁民群眾參與捕撈業管理的基礎作用。鼓勵漁船公司化經營、法人化管理,增強漁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漁船漁民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大中型漁船加入漁業合作組織、協會或公司管理,小型漁船納入村鎮集中管理或加入漁業基層管理組織。
4.建立漁船信用管理機制,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根據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統一部署,建立漁船信用管理制度,制定漁船信用考核標準,劃分漁業船舶信用等級。對各級船舶實行有側重點的分級管理并建立定期評估分類的動態管理機制。對信用記錄良好的行政相對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對嚴重失信行為的主體,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
5.推進漁業信息化建設,加強漁業行政執法保障。加快以漁船北斗衛星定位通信終端、AIS智能避碰儀和漁船電子身份標識優化升級為重點的漁船船載終端設備更新換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沿海各區市漁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職責分工,積極會商相關部門落實漁船管控和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工作。要對漁船控制目標、資源總量管理指標進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定實施方案,細化目標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工作責任。
(二)加大資金支持。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不斷優化支出結構,重點保障漁業資源調查評估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監測、捕撈漁民減船轉產、漁船漁具管理和限額捕撈制度實施、水生生物資源養護、漁業生產統計和信息監測、漁政執法監管等工作的推進和實施。
(三)強化監督落實。市漁業主管部門對各區(市)壓減漁船、“雙控”制度實施、總量管理、限額捕撈、伏季休漁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專項考核并定期通報,對實施情況好的區(市)在政策和資金項目上予以傾斜;要不斷完善監管體系,及時督導各區(市)加強漁業資源管控各項工作落實。
本方案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2015-2020年全市國內海洋捕撈漁船壓減指標
? ? ? ? ? 2.2015-2020年全市海洋捕撈產量分市控制指標
?附件1
|
2015-2020年全市國內海洋捕撈漁船壓減控制指標 | ||
|
漁船壓減控制指標 | ||
|
壓減捕撈漁船數量(艘) |
淘汰主機功率數(千瓦) | |
|
西海岸新區 |
155 |
3399.5 |
|
嶗山區 |
14 |
308.4 |
|
城陽區 |
213 |
7608 |
|
即墨區 |
183 |
3548.5 |
|
膠州市 |
1 |
110 |
|
市直 |
12 |
526.5 |
|
合計 |
578 |
15500.9 |
?附件2
|
2015-2020年全市海洋捕撈產量分區市控制指標 | ||||
|
單位:噸 | ||||
|
地? 區 |
2015年捕撈產量基數 |
2020年捕撈產量控制數 | ||
|
西海岸新區 |
82615 |
63100 | ||
|
嶗山區 |
50993 |
38900 | ||
|
城陽區 |
31769 |
24200 | ||
|
即墨區 |
65048 |
49700 | ||
|
膠州市 |
30239 |
23100 | ||
|
合? 計 |
260664 |
199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