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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海洋與漁業局,局屬各處室、單位:
《青島市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經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第6次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
2017年6月14日
青島市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青島市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養護文昌魚資源及其所在的自然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青島市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生產經營、旅游觀光、航行錨泊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管理辦法并有保護本區域海洋環境、生物資源和自然風貌的義務。
第三條 本規定中所指保護區由海域及其底土組成,總面積61.81 km2,包括以下四點連線所封閉的區域:
1.N 35°57'00",E 120°20'15";
2.N 36°01'00",E 120°20'15";
3.N 36°01'00",E 120°25'49";
4.N 35°57'00",E 120°25'49"。
第四條 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為保護區的行政主管部門,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為保護區的管理機構。
保護區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和水生動植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保護區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制定保護區總體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保護區自然資源及環境的調查監測和科學研究;
(五)組織開展保護區生態修復工作;
(六)開展文昌魚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編制保護區總體規劃,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保護區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保護區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更改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
第六條? 在保護區內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應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批準后實施。在保護區內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根據自然環境、文昌魚資源狀況和保護管理工作需要,本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核心區總面積13.41 km2,包括以下四點連線所封閉的區域:
1.N 35°58'54",E 120°21'06";
2.N 36°00'12",E 120°21'06";
3.N 36°00'12",E 120°24'49";
4.N 35°58'54",E 120°24'49"。
緩沖區總面積23.99km2,包括以下四點連線所封閉的區域(不包括核心區面積):
1.N 35°57'45",E 120°20'25";
2.N 36°00'30",E 120°20'25";
3.N 36°00'30",E 120°25'19";
4.N 35°57'45",E 120°25'19"。
實驗區總面積24.41 km2,包括以下四點連線所封閉的區域(不包括核心區、緩沖區面積):
1.N 35°57'00",E 120°20'15";
2.N 36°01'00",E 120°20'15";
3.N 36°01'00",E 120°25'49";
4.N 35°57'00",E 120°25'49"。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八條? 本保護區的核心區實行封閉式保護, 未經批準,禁止任何人進入和一切可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活動。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活動的,應事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批準后實施。
禁止在緩沖區內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可進行科學研究觀測活動。
實驗區為保護區最外域部分,可以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拍攝影片、垂釣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景觀的生產設施。
第九條? 經批準進入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旅游、垂釣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三)不得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不得妨礙保護區的管理工作,不得干擾管理人員的業務活動。
第十條 在保護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傾倒廢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二)投擲爆炸物品;
(三)未經許可捕撈、采集文昌魚;
(四)擅自移動、搬遷和損壞保護區設施和標志物;
(五)擅自設置建筑物及其他永久性設施;
(六)挖取海砂;
(七)電魚及底拖網捕撈。
(八)其他直接或間接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海洋生物資源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在保護區內從事科研和教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將取得的成果(包括圖表、照片、錄像、資料、論文等)副本或影印件交保護區管理機構存檔,標本的采集應按保護區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二)未經批準進入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準在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保護區造成損失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規給予處罰以外,由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妨礙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保護區重大破壞或污染事故,引起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保護區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