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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局、財政局,高新區社會事務局,藍谷管理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十三五”期間中央財政支持開展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的通知》(財建〔2016〕659號)、《關于批復青島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實施方案的復函》(國海科字〔2016〕494號)精神,我市獲批第一批全國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為加強青島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專項資金管理,進一步增強項目監督管理水平,強化監督結果運用,提升財政資金績效,特制定《青島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 ? 青島市財政局
2017年5月3日
青島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海洋經濟創新發展,加快國際先進的海洋發展中心建設,根據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十三五”期間中央財政支持開展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的通知》(財建[2016]659號)、《關于批復青島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實施方案的復函》(國海科字[2016]494號)精神,加強青島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來源于中央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由國家海洋局、財政部確認的青島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項目。
本辦法所稱申報單位、協作單位,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十三五”期間中央財政支持開展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的通知》(財建[2016]659號)確定的示范項目申報主體和協作對象。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突出重點、效益優先、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考慮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重點項目發展布局,有效發揮政府投資帶動作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分工
第四條 成立青島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統籌平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擬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開展工作調研和信息發布及宣傳工作。成員單位包括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
第五條 市海洋與漁業局主要負責計劃項目管理工作。
(一)負責計劃項目申報、立項、評審、管理等工作,確定擬扶持的方向和范圍,會同市財政局發布項目征集指南;對項目進行前期實質性審查,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計劃項目通知;
(二)負責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任務書,指導計劃項目承擔單位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負責計劃項目的跟蹤管理,組織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及項目資金日常監管;
(四)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進行實地考察驗收項目;
(五)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計劃項目的資金撥付工作。
(一)根據市海洋與漁業局下達的立項計劃下達資金預算,并按程序及時撥付項目資金;
(二)根據職責分工,對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七條? 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項目資金使用單位職責:
(一)據實編報計劃項目立項申請和驗收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組織計劃項目實施,落實計劃項目自籌資金和實施條件等其它保障條件;
(三)承擔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按照要求使用項目資金;
(四)嚴格項目資金支出管理,對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
(五)負責及時提報有關項目財務決算表、決算報告等材料;
(六)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審計;
(七)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取投資補助方式支持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重點項目。
第九條 有效發揮政府投資引導作用和吸附作用,建立“財銀合作”機制,有效引導金融資本跟進投入,鼓勵和引導各類產業基金支持海洋經濟創新。
第四章 專項資金扶持領域及使用范圍
第十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區域內產業鏈協同創新項目和產業孵化集聚創新項目。
(一)產業鏈協同創新。以補短板、延鏈條、提層次為重點,鼓勵上下游企業和科研院所之間建立實質性合作關系,組成產業創新與成果轉化產業化聯合體,加強材料供應、精深加工和產品制造等各環節的緊密銜接,突破產業關鍵技術,形成優勢產品、品牌、標準和公共服務平臺,推動產業創新發展。
(二)產業孵化集聚創新。以提升海洋產業園區、孵化器等自主創新和孵化聚集能力為核心,多方面挖掘整合關聯創新資源,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協同創新和中小微科技型企業孵化,推進海洋產業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交易、成果轉移與產業信息監測、金融與資本等平臺或中介機構的專業化服務,提升服務能力,創建創新政策環境和生態,形成集群創新、集群孵化、集群發展的新模式。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持領域包括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裝備、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等三個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具體方向如下:
(一)海洋生物醫藥和功能食品
(二)海洋生物制品
(三)海洋工業原料和生物材料
(四)海洋觀測/監測/探測裝備
(五)海洋工程配套裝備
(六)海水養殖和海洋生物資源利用裝備
(七)海水利用核心材料
(八)海水利用關鍵裝備
(九)海水利用區域創新應用與工程服務
第十二條? 以投資補助方式安排的專項資金,可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支持科技成果轉化,主要包括:關鍵技術的轉化及產業化或工程化技術研發、改造優化生產工藝設備和測試條件、建設產業化生產線或工程化驗證成套裝置和試驗裝置、重點新產品應用推廣支出。
(二)支持提高創新能力建設,主要包括:購置自主創新平臺試驗及檢測儀器設備、引進高新適用技術、企業與大專院校及科研院所的產學研合作等。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廠房、實驗室等土建生產基礎設施;
(二)辦公、生活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
(三)取得土地使用權;
(四)不具備轉化條件科技成果研發費用支出;
(五)企業管理費、人員工資津貼、獎金補助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四章 專項資金支持標準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額度綜合考慮項目發展前景與重要性、產業特點及發展狀況、風險程度、區域布局等因素,按項目投資總額一定比例予以核定。除重大項目外,項目資金安排比例和額度,原則按以下標準額度執行:
(一)產業鏈協同創新類項目。財政投資原則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補助金額在1500萬元以內。
(二)產業孵化聚集創新項目。財政投資原則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補助金額在2000萬元以內。
(三)申報單位和協作單位要簽訂合作協議保障專項資金的籌措與分配。
第五章 專項資金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示范項目申報單位為青島市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協作單位為我國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企業存續期在一年以上;
(二)項目實施單位管理規范,資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
(三)申請支持的項目,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批復青島市海洋經濟創新發展示范城市實施方案的復函》要求;
(四)項目實施周期在3年(含)以內;
(五)符合專項資金投資方向;
(六)項目資金來源已落實;
(七)沒有挪用和套取財政資金的不良記錄。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二)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
(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四)技術來源及技術先進性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稅務部門提供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
(六)申報單位和協作單位之間合作協議;
(七)項目績效目標考核表;
(八)項目投資預算;
(九)立項(備案)、用地、用海、規劃、環保、資金等證明文件;
(十)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屬地化原則,由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區(市)海洋局、財政局提出申請。各區(市)海洋局、財政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經初審符合條件的資金申請報告,由各區(市)海洋局、財政局聯合行文報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
中央、省駐青單位,市屬企事業單位,項目實施單位所在地未設立區(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的單位可直接向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 市海洋與漁業局按政府采購程序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各區(市)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進行預算評審,項目評審結果通過市海洋與漁業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結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狀況、區域布局等因素,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對評審通過的項目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市財政局根據項目投資計劃下達資金預算。
第十九條 資金撥付級次原則上按照項目承擔單位的隸屬關系,即項目承擔單位為中央、省駐青單位以及市級單位的,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示范項目申報單位;示范項目申報單位為區(市)屬單位的,資金由市財政撥付至示范項目申報單位所在區(市)財政,由區(市)財政撥付至示范項目申報單位。項目申報單位與協作單位對于財政補助資金的分配按相關協議執行。
資金采取一次預算分期撥付的方式,具體分為項目啟動期、中期和驗收后三個階段,按照5:4:1的比例撥付。項目立項且專項資金下達即為啟動期,由資金管理部門按50%比例撥付;項目通過中期評估后,由資金管理部門按40%比例撥付;項目通過驗收后,由資金管理部門按撥付剩余資金。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組織實施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逐級報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項目資金由撥付單位收回,上繳市財政局。
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法人對產業鏈協同創新項目(產業孵化集聚子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負總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運營等,配合做好對財政資金使用的稽察、檢查和審計工作,并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及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區(市)海洋與漁業局、區(市)財政局與項目申報單位簽訂專項資金使用協議。專項資金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法律責任,確定嚴重違約事項及項目資金追回等有關內容。
申報單位在申報材料、專項資金使用協議中明確提出項目完成后應達到的績效指標,經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審定后作為實施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嚴格按審查合格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及相關任務。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應隨時上報。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對確需變更的項目,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項目總投資調整。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得調整,確有特殊原因需調整的,在保證完成本項目總體任務指標前提下,可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調整申請,逐級上報至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審批。
(二)項目法人、生產工藝、實施地點等變更。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法人、項目協作單位、項目實施地點、項目有關技術指標因特殊原因需變更的,在完成項目立項(備案)、用地、環評等變更手續情況及產業鏈協同創新協作單位(產業孵化集聚子項目)不減少情況下,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審批。
(三)項目實施期延期問題。項目實施期應嚴格按照資金申請報告規定期限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限結束前三個月提出延期驗收申請,逐級上報至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審批,申請延期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中期評估機制。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組織中期驗收,根據中期評估情況調查確定后續扶持措施。中期評估具體要求根據驗收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五條 建立項目評估咨詢和驗收制度。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加強項目管理,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咨詢、驗收評價和績效考核的技術支撐,加強項目管理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完善項目管理體系。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工后,區(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區(市)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初驗收,市海洋與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總驗收。項目驗收以項目申報文件及資金申請報告確定的內容和考核指標為依據。項目申報單位負責組織項目驗收材料。項目驗收主要內容有:按申報材料及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為內容的項目實施情況;科技成果應用或知識產權保護及運用情況;資金到位及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等。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具體要求根據驗收管理辦法實施,驗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各區(市)海洋與漁業局和各區(市)財政局每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聯合向市海洋與漁業局和市財政局提報包括項目進度、資金使用、存在問題及處理措施和建議內容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建立督導檢查及專項資金績效考評機制。各區(市)每年3月底前完成對項目的督導檢查,總結上年實施方案進展情況、年度任務目標完成情況,上報下階段工作任務目標和資金籌集方案。市海洋與漁業局和市財政局每年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安排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加強資金使用監管,確保資金使用安全。發現以下行為,將嚴肅處理。
(一)對于虛假申報材料等騙取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取消今后3年市財政專項資金的申請資格,并列入青島市信用負面清單。對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存在審核把關不嚴、擅自超出政策規定范圍分配資金,甚至協助企業騙取財政資金等違反規定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項目指標或停止建設的,停止或收回撥付專項資金。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