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市)民政局、高新區社會事務局:
《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規范》經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5日
青島市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規范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青島市民政局提出。
本標準由青島市民政局社會事務和區劃地名處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青島市民政局、青島市市北區新希望社會工作服務中心、青島匯泉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孫禮敏、賢曉琳、宿冰村、曲樂紅、關文靜。
目錄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服務宗旨與工作原則
5 服務制度
6 服務內容與要求
7 服務方法
8 服務管理
9 質量控制
10 人員要求
11 服務保障
參考文獻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的術語和定義、服務宗旨、服務內容、服務方法、服務管理、人員要求和服務保障等。
本標準適用于面向有需要的城市困境兒童開展的日間照料服務。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適用于本文件。
《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
《關于建立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魯民〔2014〕56 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困境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7〕30號)
《關于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的通知》(青民福〔2012〕25號)
《關于印發<青島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青組〔2016〕4號)青島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青組〔2016〕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困境兒童 vulnerable children
未滿18周歲,因各種原因陷入困境的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3.2日間照料 day care
在日間為困境兒童提供的個人照料、膳食供應、康復保健、文化娛樂、教育培訓等服務。
3.3 日間照料中心 day care center
以城市社區為基礎提供日間照料服務的組織或機構。
3.4 兒童社會工作 social work with children
由專業社會工作者組織實施,面向兒童開展的個案輔導、小組工作、社區工作以及社會工作督導評估等專業性社會工作服務。
3.5 兒童中心服務 child-centered services
圍繞兒童生理、心理需求開展的以改善生活質量,滿足基本需求,提升兒童幸福感為目標的服務活動。
4服務宗旨與工作原則
4.1服務宗旨
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應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家庭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意識和能力,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類施策,精準幫扶,為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為目標。
4.2工作原則
4.2.1堅持政府主導。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的組織與實施,需要落實區市、街道鄉鎮政府主體責任,積極推動完善保障兒童權益、促進兒童發展的相關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各方資源,加快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
4.2.2 堅持家庭盡責。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應該有困境兒童父母及監護人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在強化家庭是撫養、教育、保護兒童,促進兒童發展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的基礎上,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的家庭環境。
4.2.3 堅持社會參與。積極孵化培育相關社會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動員引導廣大企業和志愿服務力量參與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困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4.2.4 堅持分類服務。針對城市不同類型困境兒童的相關需求,包括監護、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需要,提供精準服務,促進困境兒童成長和發展。
5服務制度
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應建立健全各項服務制度,各類人員工作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實行規范化、人性化、親情化服務,達到管理規范、服務完善、工作有序、關系和諧。
服務制度應包括:
5.1人員管理
5.1.1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
5.1.2 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倫理;
5.1.3 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守則。
5.2日常服務管理
5.2.1 意見簿;
5.2.2服務承諾;
5.2.3家庭探訪服務制度;
5.2.4專業社會工作服務制度;
5.2.5值班制度;
5.2.6處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5.3質量評估管理
5.3.1城市困境兒童基本情況檔案;
5.3.2城市困境兒童健康檔案;
5.3.3城市困境兒童家庭檔案;
5.3.4城市困境兒童特需服務登記簿;
5.3.5愛心服務聯系卡;
5.3.6應急救助卡;
5.3.7投訴舉報電話記錄。
6服務內容與要求
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是針對城市社區中未滿18周歲的困境兒童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文化娛樂、精神慰藉、教育培訓等服務。
6.1 咨詢服務
6.1.1 應當有必要的咨詢場所、人員、設施設備及文字圖片資料。
6.1.2 應當由專人負責解答咨詢,幫助服務對象獲取相關信息。
6.1.3 服務范圍包括解釋服務項目、服務人員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6.1.4 接待人員應如實介紹中心的管理和服務情況,如需評估的,應進行需求評估。
6.1.5 應當保留提供咨詢服務的記錄。
6.2 評估服務
6.2.1 有評估服務工作場所和工作人員,有評估服務指南或服務流程。
6.2.2 應當保留評估記錄,并裝入服務對象檔案。
6.2.3 委托第三方評估時,應當有委托服務協議,協議應當載明委托服務的內容、評估結果的確認、使用等信息。
6.3 危機干預
服務接觸過程中隨時注意困境兒童危機情況,及時提供危機干預服務。主要包括以下服務:
6.3.1 識別并評估城市困境兒童所面臨的危機,包括危機的來源、危害程度、困境兒童及監護人應對危機的能力、以往應對方式及效果等。
6.3.2 統籌制定危機干預計劃,包括需要干預的問題或行為、可采用的策略、可獲得的社會支持、危機介入小組的建立及分工、應急演練、信息溝通等。
6.3.3 及時處理最迫切的問題,特別是自殺、傷及他人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行為問題。必要時,協調其他專業力量的支援,對城市困境兒童進行身體約束或其他限制行為。
6.3.4 進行危機干預的善后工作,包括對介入對象的回訪、開展危機介入工作評估和小結、完善應急預案以預防同類危機的再發生等。
6.4 助餐服務
6.4.1 食品采購、加工、制作以及配餐過程應符合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
6.4.2 配置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冰箱、消毒柜及食品加工設備和排煙設施,保持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6.4.3 有食品存放倉庫,并符合消防和食品安全要求。
6.4.4 配置集中就餐區和服務人數相適應的餐具和設備。
6.4.5 周周有食譜,食譜不重樣,食譜上墻接受監督;合理配餐,葷素、營養搭配合理;應照顧到困境兒童民族、宗教生活習慣。
6.4.6 廚房、餐廳布局科學合理,餐具每餐消毒。
6.4.7 提供送餐服務應配有專用送餐車輛和保溫箱。
6.4.8 食品留樣應保留48小時并做好記錄備查。
6.4.9 食品加工及操作人員應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
6.5 陪伴服務
6.5.1 陪伴服務應由相關專業人員或志愿者提供。
6.5.2 應當事先由雙方協商,明確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簽定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6.5.3 陪伴服務應當根據服務內容,做好困境兒童的安全預案,并隨時保持與監護人的聯絡溝通。
6.5.4 應當保留陪伴服務的工作記錄。
6.6 心理慰藉服務
6.6.1 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環境適應、情緒疏導、心理支持。
6.6.2 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場所和工作人員。
6.6.3 服務宜由一年及以上兒童服務經驗的社會工作者或心理咨詢師開展。
6.6.4 進行心理疏導、心理咨詢等服務,應得到服務對象或監護人的同意,并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6.6.5 應當保留相關服務記錄。
6.7 康復保健服務
6.7.1 服務人員應具備必要的醫療護理和康復保健知識。
6.7.2 提供康復服務應得到城市困境兒童監護人以及本人的同意,并在專業人員指導下進行。
6.7.3 康復訓練應進行評估,由康復醫師提出康復方案并指導康復訓練。
6.7.4 康復過程中,應注意觀察城市困境兒童的身體適應情況,防止損傷。
6.7.5 應當有康復保健的安全措施,康復設備安全有效,有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范及保修保養記錄。
6.7.6 建立健全服務對象康復檔案并詳細記錄康復服務的過程及評估效果。
6.7.7 定期開展社區義診和健康講座活動。
6.8 文化娛樂服務
6.8.1 應根據服務對象需求制定文化娛樂活動計劃,提供的服務項目應符合城市困境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
6.8.2 定期組織開展文藝演出活動及城市困境兒童文體興趣小組活動,組織城市困境兒童文化娛樂活動宜由專業人員指導并組織實施。
6.8.3 活動場所應保持潔凈、衛生、安全。
6.8.4 組織城市困境兒童群體性活動,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事件處置預案。
6.8.5 組織城市困境兒童文化娛樂活動應當進行策劃并做好服務記錄工作。
6.9 教育培訓服務
6.9.1 應當有必要的教育培訓設施設備和場地。
6.9.2 有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6.9.3 配備適當的教育培訓專(兼)職人員。
6.9.4 培訓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安全要求。
6.9.5 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范圍應適合服務對象的接受能力并尊重困境兒童的意愿。
6.9.6 教育培訓宜通過舉辦課業輔導、知識講座、面對面解答問題、現場演示、觀看視頻等兒童易于接受的形式進行宣講。
6.9.7 鼓勵為城市困境兒童家庭照護者提供免費照護技能培訓,并提供輔助器具租賃服務。
6.9.8 應當保留教育培訓工作的相關記錄。
6.10 交通服務
6.10.1 有自備車輛或租賃車輛,為有需求的困境兒童提供交通服務。
6.10.2 應當有交通服務流程和收費標準。
6.10.3 提供交通服務應當由服務雙方約定服務內容、交費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和糾紛處理辦法,并得到接受服務方的確認。
6.10.4 車輛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車況良好;駕駛人員應持有效駕照。
6.10.5 委托第三方提供交通服務的,應當選擇資質合格的供方,并簽訂合同。
6.10.6 提供交通服務應當保留服務記錄。
6.11 權益保障
6.11.1 維護和保障城市困境兒童基本的生存和發展權益;
6.11.2 發現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困境兒童受虐待、遺棄、疏于照顧等權益損害事項;
6.11.3 開展社會宣傳和公眾教育,防止城市困境兒童受到歧視、侮辱和其他不公平、不合理對待;
6.11.4 協助符合條件的城市困境兒童享受社區和機構的各項支持服務,獲得困境兒童應該享受的補貼和救助等。
7服務方法
7.1基礎方法
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提供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運用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等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方法及社會工作行政、社會工作研究等間接服務方法。
7.1.1 個案工作
運用個案工作的方法和技巧,為城市困境兒童提供的一對一的咨詢輔導服務,幫助有需要的城市困境兒童解決認知、行為、心理及社交問題,滿足個別化需要。
7.1.2 小組工作
運用小組工作的專業方法和技巧,組織城市困境兒童開展的各種發展性、治療性和康樂性小組服務和活動。
7.1.3 社區工作
以城市困境兒童所在的社區為服務對象,通過發動和組織困境兒童參與集體行動,確定社區的問題與需求,動員社區資源,爭取外力協助,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或預防社會問題,調整或改善社會關系,減少社會沖突,培養自助、互助及自決的精神和能力。
7.2針對特定需要的介入方法
7.2.1 緬懷治療
工作者協助城市困境兒童及監護人緬懷過去,找回以往的正面事件和感受,從正面的角度去理解和面對過去的失敗與困擾,從而肯定自己,適應現在的生活狀況。
主要適用于幫助困境兒童緩解抑郁、壓力等問題。
7.2.2 現實辨識
工作者通過向城市困境兒童提供持續的刺激和適當的環境提示,幫助他們與現實環境接軌。
主要適用于預防和緩解困境兒童認知混亂等問題。
7.2.3 動機激發
工作者通過協助城市困境兒童接觸他人、參加群體活動,激發困境兒童對現在和未來生活的興趣。
主要適用于預防、緩解困境兒童社交能力受損、負面情緒等。
7.2.4 園藝治療
工作者組織和協助城市困境兒童參與園藝活動,接觸自然,舒緩壓力,復健心靈。
主要適用于預防和緩解困境兒童身體和精神的壓力。
7.2.5 照顧管理
工作者綜合評估城市困境兒童的需求,并計劃、統籌、監督、再評估和改進服務,實現對困境兒童持續、全面的照顧。
主要適用于需要長期照護的城市困境兒童以及監護人。
7.3 服務轉介
7.3.1 工作者對于那些立即需要幫助而機構或工作者本人無法給予必要幫助的城市困境兒童提供轉介服務,即通過一些必要的手續把服務對象介紹給其他能夠給予必要幫助的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工作者。
7.3.2 在轉介過程中,需要征得城市困境兒童監護人以及本人的同意,并說明轉介的理由,盡可能減少對困境兒童的傷害。通常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允許提供必要的轉介服務:一是服務對象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屬于本機構的服務范圍;二是服務對象生活在機構的服務區域之外。
7.3.3 當接受來自其他機構或同事的轉介,工作者在考慮服務對象的最佳利益下,應與困境兒童及其監護人和前期服務提供者了解服務關系和影響。
8服務管理
8.1 機構管理
8.1.1 應依法登記注冊,具備相應資質證書,并應當將執業證照懸掛在醒目位置。
8.1.2 應具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
8.1.3 應當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承諾、投訴電話和投訴處理程序。
8.1.4 有規范的工作制度、財務制度和服務流程;有員工培訓、考核和獎懲機制。
8.1.5 定期組織員工開展安全培訓,制定各類“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有完整的資料。
8.2 檔案管理
8.2.1 應建立城市困境兒童服務檔案,包括日間照料中心服務申請、評估資料等,記載相關服務信息。檔案保存期限為5年。
8.2.2 需要建立日間照料中心每月服務提供統計和日間照料中心困境兒童出入記錄,管控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8.2.3 接收捐贈應登記造冊,按照捐贈人的意愿使用,使用情況應當公開。
8.2.4 應當定期組織服務滿意度調查,并進行數據分析,不斷改進和提升服務。
9質量控制
9.1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
城市困境兒童日間照料中心應建立服務質量管理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9.1.1 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質量方針;
9.1.2 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質量目標;
9.1.3 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職責和權限。
9.2 服務質量過程控制
9.2.1 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過程應嚴格按照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流程和質量手冊開展服務。
9.2.2 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工作者應識別、分析對服務質量有重要影響的關鍵過程,并加以控制。
9.2.3 及時、準確、系統記錄服務情況。
9.3 督導制度
9.3.1 為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工作者提供所需的專業服務督導、行政督導和個人成長督導。
9.3.2 把督導工作納入崗位職責,建立每周例行督導會,發展專業團體督導、同輩督導制度,通過現場考核、查看記錄、面談、轉介輔導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工作制度和服務規范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給予工作者持續化的支持,協助各相關部門改進社會工作服務。
9.3.3 在獨立的領域提供咨詢服務,或使用新的介入技術或取向,應在相當的研習、訓練、咨詢或接受具備該介入技術或取向的專家督導下才可施行。
9.4 風險管理
9.4.1 風險管理制度
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風險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識別風險,確定何種風險可能會對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產生影響,量化不確定性的程度和每個風險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
控制風險,制定切實可行的風險預案和應急方案,編制多個備選的方案,并明確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對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所面臨的風險做好充分的準備;
規避風險,在既定目標不變的情況下,改變方案的實施路徑,消除特定的風險因素。
9.4.2 風險預案
工作者應在服務策劃時一并制訂風險預案,對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人員、技術、裝備、設施設備、物資、處置方法及其指揮與協調等預先做出具體安排。
9.4.3 風險應對策略
工作者應根據風險的類型及影響程度,采取以下應對策略:
回避風險:對不可控制的風險應采取回避措施,避免不必要的風險,所有的服務活動要在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減少風險:對于無法簡單回避的風險,設法減少風險。應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控制體系,及時與服務各方溝通,獲取支持、配合和理解;
轉移風險:把部分風險分散出去,可購買困境兒童意外保險及公共責任險;
接受風險: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從事服務,承擔風險。
9.5 投訴與爭議處置
9.5.1 服務機構應建立服務投訴與爭議處置制度。
9.5.2 服務機構應建立暢通的渠道,收集與服務質量相關的投訴和改進建議。
9.5.3 服務機構和工作者對收到的投訴和建議應及時予以回應和反饋。
9.5.4 服務機構和工作者根據意見和建議,采取有效措施,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
10人員要求
10.1 基本要求
10.1.1 應具備兒童社會工作服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持證上崗。
10.1.2 應信守兒童社會工作服務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熟悉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程序和規范要求。
10.1.3 應具有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狀況證明及語言表達能力。
10.2 管理人員要求
10.2.1 了解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困境兒童救助與保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10.2.2 掌握困境兒童日間照料管理、服務的有關專業知識及專業技術。
10.2.3 負責人應在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二年以上兒童社會工作工作經歷。
10.2.4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過相關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10.2.5 負責人每年至少應參加一次以上兒童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管理培訓活動。
10.3 專業社會工作者要求
10.3.1 獲得國家頒發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具備國家承認的社會工作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
10.3.2 困境兒童日間照料社會工作者在開展具體工作中,應遵守以下要求:
掌握涉及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
具備開展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所需的基本知識;
接受社會工作專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專業服務能力;
推動多學科合作,與其他專業人士相互尊重、共享信息并有效溝通。
10.4 服務督導要求
10.4.1 實施服務督導工作機制,督導需要具備的基本資質為:獲得中級以上社工師資格,并至少具備三年及以上的兒童社會工作實務服務經歷。
10.4.2 督導必須具備適當的知識和技能以提供督導或咨詢,但應僅限于在個人知識與能力范圍內提供督導與咨詢。
10.4.3 社會工作者在擔任督導時,對于受督導者的表現應予以公正與尊重的評估。督導不應該和受督導者發生雙重或多重關系,以避免對受督導者產生潛在傷害的危險。
10.5 康復護理人員要求
10.5.1 應具備與服務工作相適應的崗位技能。
10.5.2 熱愛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工作,有較好的職業素養。
10.5.3 有合格的健康證明,無精神病史和各類傳染病。
10.6 志愿者要求
10.6.1 熱愛公益事業,具有一定的困境兒童日間照料護理常識和溝通技巧。
10.6.2 有較強的奉獻精神和責任意識,有可以自主支配的志愿服務時間。
10.6.3 具有與年齡相適應的志愿服務能力。
11服務保障
11.1 服務場地
11.1.1 提供與服務需求相匹配的服務場地。
11.1.2 服務場地應保持環境整潔,家具物品擺放整齊,定期清洗,室內無異味,地面無水漬。
11.1.3 室內溫度適宜,應當通風良好,日光照時間不少于2小時。
11.1.4 電器等設施設備處于運行良好狀態。
11.1.5 應配置夏季降溫和冬季取暖設施,冬季不低于18度,夏季不高于28度。
11.1.6 應嚴格按照消防與安全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標識完整準確,出入通道平坦、方便輪椅通行,配有夜間照明和標識,室內外無障礙,保證救護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能就近停靠救援。
11.2服務設施
11.2.1 開展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的服務中心應具有必要的個案工作室、小組工作室、多功能活動室等。
11.2.2 根據工作需要,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中心應該建立活動室、閱覽室、榮譽室、檔案室、會議室、工作人員辦公室等服務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室外活動場地,配齊設備器材和日常用品,設置醒目標識和引導標志。
11.2.3 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中心應該做好綠化、美化、凈化、亮化工作,創造和諧舒適、美觀大方、氛圍濃厚的服務環境。
11.3信息化建設
11.3.1 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中心應將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相關信息納入信息化系統建設或規劃;
11.3.2 運用信息技術,工作者對困境兒童及監護人、志愿者及社會工作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信息進行系統化的管理;
11.3.3 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中心應建立困境兒童數據庫,定期開展服務數據統計分析,并用于服務成效評價及社會工作研究與相關決策;
11.3.4 工作者應做好困境兒童日間照料服務信息保密工作,維護城市困境兒童及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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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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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人事部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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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MZ/T 058-2014)
[9]《關于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的通知》(青民福〔2012〕25號)
[10]《關于印發<青島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青組〔2016〕4號)青島市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
[11]《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青組〔2016〕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