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南區、市北區、嶗山區民政局、園林和林業主管部門:
現將《浮山森林公園墳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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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民政局 ?????????????青島市園林和林業局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浮山森林公園墳墓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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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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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浮山森林公園生態環境保護,規范墳墓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浮山森林公園范圍內墳墓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墳墓是指市南區、市北區、嶗山區(以下簡稱三區)在浮山區域內經歷次整治后以及現存的墳墓。
第四條??浮山森林公園范圍內禁止新建任何形式的墳墓、祭祀等殯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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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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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三區民政部門是浮山森林公園墳墓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墳墓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其他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落實部門監管責任。
第六條??三區相關街道辦事處是浮山森林公園墳墓的管理主體,負責本轄區內墳墓管理工作。
三區相關農工商公司、合作社負責對所屬區域內經整治后的墳墓實施日常維護,確保已平除深埋區域表面平整、不留墳墓標志。
第三章?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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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三區及其相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墳墓管理臺賬及相關檔案。
第八條??三區及其浮山保護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森林公園內墳墓的日常巡查監管,及時發現、勸阻新建墳墓、恢復已平除深埋的墳墓、祭祀等違規行為。
第九條??三區及其相關街道辦事處、三區浮山保護管理機構要加強信息互通,定期向市民政局、市園林和林業局等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條??市民政局、市園林和林業局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加強對浮山森林公園墳墓相關工作的督導檢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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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墳墓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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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三區要對巡查發現及新建墳墓及時進行整治,采取遷移或平除深埋等方式處置。已經平除深埋處理的墳墓,不得重新堆建墳頭或設立標識。
第十二條??三區應對平除深埋墳墓區域采取栽植花卉苗木、爬藤地被等方式進行綠化,并維持綠化效果。
第十三條??對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墳墓有特別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文明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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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浮山森林公園內禁止焚燒、擺放、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等行為。
第十五條??提倡通過家庭追思、網上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緬懷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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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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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建造墳墓的,由民政會同園林和林業等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十七條??阻撓、干擾正常墳墓管理以及相關執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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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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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浮山森林公園范圍內的其他殯葬設施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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