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地下水管理條例》,保障地下水質量和可持續利用,國家要求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并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加強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動態銜接。
二、適用范圍
青島市行政區域的地下水環境分區管理和分級防治工作。
三、分區方案
將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準保護區確定為地下水保護類區域;除保護區域外,結合地下水功能價值評估、地下水脆弱性評估、地下水污染源荷載評估,將地下水水質好、水量大、高脆弱性區域劃定為管控類區域。
四、劃定結果
青島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總面積509.769平方千米,占全市國土面積的4.514%。其中保護類區域共計7個,總面積15.552平方千米,占全市國土面積的0.138%;管控類區域共計90個,一級管控區8個,二級管控區82個,總面積為494.217平方千米,占全市國土面積的4.376%。
五、防控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條例》《山東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試行)》《青島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針對重點區保護類和管控類區域不同分區,從環境監測、風險排查、環境準入等方面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六、相關說明
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補給區依法劃定、調整、撤銷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保護類區域范圍相應調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每年動態更新;《青島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劃定方案》作為全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的依據,根據實施具體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