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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及出臺目的
根據生態環境部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要求,需進一步明確市、區(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職責,確保環評審批與管理能力相匹配。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已明確審批的項目,按其規定執行;其余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原則上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批;僅可將部分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工作授權區縣生態環境部門。基于上述要求,需對我市現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職責劃分規定予以修訂。
鑒于生態環境部對市、區(縣)兩級環評審批職責作出明確要求,現行的《青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職責劃分的通知》(青環發〔2022〕47號)已無法適配新的管理要求。為實現環評分級管理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管理能力更相匹配,提升全市環評審批質量與服務效能,根據有關法規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等文件,并結合我市實際,我局進一步優化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
二、調整內容
1.除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外,其余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原則上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審批;同時結合我市實際,保留西海岸新區分局、高新區分局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權限,其他分局不再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
2.將原由市局審批的環境污染和風險較大的報告表項目,全部下放至各分局審批,具體包括印刷電路板制造項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項目、廢機動車加工處理項目及輻射類項目。
三、意義作用
調整市局、分局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管理職責,不僅是積極響應生態環境部和省生態環境廳深化環評改革號召的實際行動,也是深入貫徹國家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必要舉措,有利于激發企業市場活力,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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