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強化環境影響評價源頭預防作用,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改革的通知》(環環評〔2024〕65號)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優化調整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環字〔2024〕195 號)要求,現調整青島市局、分局兩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的職責分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列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市級2025年本)》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管理。
二、生態環境部、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審批目錄以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項目所在地的生態環境分局審批管理。
三、根據省、市有關賦權規定,西海岸新區分局、高新區分局分別在西海岸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管轄范圍內行使青島市本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不含建設地點跨區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并根據省、市有關要求及時調整。
四、各生態環境分局根據管理職責劃分,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的名義對外實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的,按照現行分級審批規定,向生態環境部門報批重大變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對其環評文件的審批行為和程序合法性、審批結果合規性負責。根據權責一致原則,審批單位違法、違規審批的,將按照監督問責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的,超越法定職權或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的,依法撤銷許可。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青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管理職責劃分的通知》(青環發〔2022〕47號)同時廢止。上級相關文件內容調整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青島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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