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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醫療保障局,市醫療保險事業中心,各相關醫藥機構:
為持續推進醫藥價格監測工作,按照省局要求,現將《關于公布定點民營醫藥機構價格監測閾值的通知》(魯醫保發〔2025〕28號)發送給你們,請貫徹落實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作目標任務
各單位要按照省局要求,高度重視定點民營醫藥機構價格監測工作。各級價格招采部門負責指導做好定點民營醫藥機構量價比較指數相關工作;各級醫保中心負責做好協議管理、監測分析、提醒督促等具體事務性工作。各單位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按照省局要求,共同做好監測提醒分析、定期情況反饋、加強協議管理等工作,不斷推進價格監測管理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 數據接收與提醒督促。各區(市)醫保局、市醫保中心要開通轄區內相關定點醫藥機構醫藥價格監測功能,確保各機構準確、及時接收監測任務指令及數據,對觸發價格監測閾值的醫藥機構各區(市)醫保局、市醫保中心應于每月15日前進行提醒督促。
(二) 機構調價與結果反饋。相關定點醫藥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完成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療服務價格調整工作,并將《定點醫藥機構價格預警處置調價與結果反饋情況表》電子版及蓋章掃描版反饋至所屬區市醫保局、市醫保中心。
(三)問題處置與協議管理。各區(市)醫保局、市醫保中心對醫藥機構調價反饋情況進行核查,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定點醫藥機構,要會同價采等有關部門及時開展負責人約談,明確整改要求和時限;對經約談提醒后仍拒絕價格調整,或調整后仍未達到協議約定價格水平的,要依據服務協議約定給予相應處理。
(四) 情況匯總與上報。各區(市)醫保局對定點醫藥機構調價反饋情況進行審核,梳理上月價格預警處置、問題整改等工作情況,于每月8日前通過金宏向市醫保中心報送上月《定點醫藥機構價格預警處置工作報告》及《定點醫藥機構價格預警處置工作報表》。
三、相關工作要求?
(一)強化協議約束與書面承諾管理。各區(市)醫保局、市醫保中心要按照國家、省醫保定點服務協議要求,確保定點民營醫藥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落實協議承諾內容。
(二)進一步校準監測數據。各級醫保部門在價格監測過程中,如發現存在定點醫藥機構自身上傳數據錯誤、混淆計價單位等問題,應及時要求醫藥機構更新數據,保障數據真實準確。
(三)加大民營機構價格行為監管力度。各區(市)醫保局、市醫保中心要及時將觸發價格預警規則的情況反饋定點民營醫藥機構,引導其合理制定醫藥價格、及時糾正不合理價格;引導其開展自查自糾,主動將配備的藥品、醫用耗材價格與掛網價格進行比對,主動防范醫保基金使用違法違規問題。
附件:1.關于公布定點民營醫藥機構價格監測閾值的通知.doc
? ? ? ? ? ? ? ? ? ? 2.定點醫藥機構價格預警處置工作報表.xlsx
? ? ? ? ? ? ? ? ? ??3.定點醫藥機構價格預警處置調價與結果反饋情況表.xlsx
青島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10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