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度市非煤礦山專委會辦公室、萊西市非煤礦山專委會辦公室,市非煤礦山專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地方政府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監督檢查的意見》《青島市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調處置機制》等規定,結合我市非煤礦山實際,市非煤礦山專委會辦公室制定了《青島市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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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月30日
青島市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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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其判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評估判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文件規定,制定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如下。
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
(一)組織排查。各有關? 區(市)、單位和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內、本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范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及時報告
1.各安全監管部門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通過重大事故隱患信息直報系統上報,并填寫《重大事故隱患登記表》(附件1)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和非煤礦山專業委員會辦公室。
2.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通過重大事故隱患信息系統上報,并報告屬地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填寫《重大事故隱患登記表》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和非煤礦山專業委員會辦公室。
(三)核準認定。各安全監管部門按照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上報、檢查中發現和群眾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核查認定,判定是否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一)各級各部門依法依規、按程序抓好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安全監管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管控措施。能立即整改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對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相關決定或需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發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相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二)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指導、協調和日常監督、檢查,重要時段要加大頻次。督促責任單位嚴格落實治理方案,協調解決責任單位依靠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跟蹤掌握隱患治理情況,并將協調、檢查、督查情況記錄在案。
(三)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堅持“誰造成隱患、誰負責治理”的原則。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是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三、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一)掛牌情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遵循屬地管理、部門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掛牌督辦情形包括:
1.危害程度高、整改難度大、整改時間長,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方能排除的;
2.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
3.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分類分級
1.分類掛牌是指按照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的類別,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和掛牌督辦本職責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
2.分級掛牌是指按照隱患所屬的區域,區(市)負責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的監督管理和掛牌督辦;市級負責國家、省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和經研究確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三)掛牌督辦。經核查符合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情形的,掛牌單位應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明確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整治要求、整改期限、治理責任單位、督辦責任單位等要素。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時限一般為15日到180日,最長不得超過1年。
(四)整改落實
1.治理責任單位是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安排人員值守,嚴防治理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2.督辦責任單位是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的督辦主體,依據屬地管理或“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原則確定,負責督促檢查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協調解決治理責任單位依靠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工作。
四、重大事故隱患調查
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應當按照《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礦安〔2021〕49號)規定,組織調查。查明重大隱患情況及其產生的經過、原因,認定責任,提出行政處罰、問責建議和整改措施。
五、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延期和驗收
(一)延期整改。治理責任單位必須在掛牌督辦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應當于期限屆滿前10日內向督辦責任單位提出包括延期原因、延期時間等內容的書面延期申請,經掛牌單位同意后方可順延相應期限。
(二)驗收銷號
1.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治理責任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形成包括以下內容的《評估報告》:一是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及由來、類型、所處位置、現狀及其產生原因、相關圖片資料等;二是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方法;三是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因素、程度、影響范圍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分析;四是治理措施及防范措施實施效果;五是評估結論;六是其他相關內容。
2.經評估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治理責任單位應當向督辦責任單位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案的書面核銷申請。書面核銷申請包括重大事故隱患的基本情況、治理方案、治理效果及治理情況評估報告等內容。督辦責任單位收到書面核銷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組織審查驗收。審查驗收合格的,督辦責任單位向掛牌單位申報,辦理摘牌銷號手續,恢復生產經營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審查驗收不合格的,督辦責任單位應向掛牌單位報告相關情況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繼續治理;繼續治理完成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督辦責任單位依法提請本級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六、資料歸檔
(一)各有關區(市)安委會辦公室和非煤礦山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要做好屬地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歸口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屬地排查治理情況,做好材料留存及臺賬登記等工作。留存以下資料:一是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及掛牌督辦通知回執單;二是延期批準文件;三是治理銷號文件;四是其他相關文件。
(二)重大事故隱患督辦責任單位,應按檔案管理要求,自重大事故隱患銷號或其他處置工作結束后,5日內完成檔案歸檔,形成完整閉環鏈條。
(三)治理責任單位應當針對重大事故隱患建立專門的材料檔案,保存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形成的風險評估情況、治理方案、復查驗收報告以及報送情況等各種記錄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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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重大事故隱患登記表
? ? ? ? ? 2.重大事故隱患登記臺賬(參考樣式)
? ? ? ? ? 3.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參考樣式)
? ? ? ? ? 4.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回執單
? ? ? ? ? 5.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延期申請表
? ? ? ? ? 6.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銷號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