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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青島市園林和林業局2025年第22次黨組會審議通過、青島市財政局會簽同意,以青林規字〔2025〕1號(QDCR-2025-0200001)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實施。為更好地理解和貫徹實施《辦法》,作以下解讀。
一、《辦法》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益林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2022年3月,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各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當地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為規范青島市市級公益林劃定、保護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省關于公益林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青島市園林和林業局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采取書面征求青島市財政局和各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在反復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并對《辦法》的合理性、合法性、程序性進行了評估,經青島市園林和林業局經青島市園林和林業局、青島市財政局會簽后公布實施。
二、制定依據
《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山東省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2024年國家級公益林年度監測方案》《山東省級公益林落界技術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制定。經合法性評估,該辦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4章24條。
(一)總則(5條)。明確了制定目的和依據、市級公益林的概念;明確市級公益林以保護和修復森林生態系統為核心,以提高森林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為目標;規定市級公益林劃定應當符合本級林業發展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界定了青島市林業主管部門和區市人民政府職責分工。
(二)劃定(7條)。明確了市級公益林劃定應遵循的原則、依據和范圍;設定了保障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條款,涉及非國有林地的市級公益林,市財政給予生態補償(標準為每畝每年30元,2025年發放標準);規定了劃定成果公示期限,申報材料清單;明確了區(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劃定-區市人民政府審核-市園林和林業局核實-市人民政府批復的劃定程序;要求劃定成果納入下一年度林草濕生態綜合監測數據庫并作為市級公益林管理依據。
(三)監督管理(11條)。《辦法》規定,市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應納入當地各級林長的職責范圍,實行嚴格保護;實行“總量控制、區域穩定、動態管理、占補平衡”的管理機制;規定了市級公益林的調出補進原則,明確國有市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得調出;規定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市級公益林林地并落實森林植被恢復,市級公益林只能進行更新采伐和撫育采伐;明確了國有、集體、個人所有市級公益林的管護責任主體和監督責任主體;對經營利用、特殊情況(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災害及其他自然災害等)林木清理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建立資源管理檔案,并根據年度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每年更新數據公益林數據庫。
(四)附則(1條)。明確《辦法》的實施時間。
(五)《辦法》與《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山東省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辦法》相比較,在“總則”“劃定”“監督管理”章節基本一致。不同點一是市級公益林劃定標準、范圍、對象與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不一致,主要是因為公益林按照事權等級由高到低進行劃定。二是刪減了“調出和補進”章節,原因是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修改意見和調研意見,擬取消“增減平衡”要求,國家級公益林調出后,對“補進”不再作出硬性規定和要求。
四、執行范圍和有關期限
《辦法》執行范圍是青島市全域,公布日期是2025年9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5年10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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