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派出分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
經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將《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鄉規劃許可變更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8月17日
青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城鄉規劃許可變更管理規定
?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范城鄉規劃許可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審批流程再造,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尚未取得竣工規劃核實文件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變更,適用本規定。
二、變更內容和程序
規劃條件和選址意見書變更
1.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變更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條件中強制性內容的,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不得批準,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程序先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
2.選址意見書變更內容涉及發改部門審批內容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先取得發改部門同意變更意見。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變更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變更內容涉及選址意見書的,應當按程序先變更選址意見書。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變更內容涉及規劃條件的,應當按程序變更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變更
1.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規劃許可內容的,調整變更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涉及變更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先按程序變更規劃條件、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調整、變更內容依法需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查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取得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同意。
3.變更內容可能影響相鄰關系、公共利益,或者與較大范圍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進行社會公示;涉及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修改的,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
4.對項目中已經預售或銷售、安置的建筑物單體平、立面等的變更,建設單位應取得購房業主或安置業主的書面同意意見;對已經預售項目中的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共用設施等涉及總平面布局的變更,建設單位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已預售、銷售部分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購房合同或拆遷協議明確約定可以變更的除外)。對項目中未預售或銷售的建、構筑物單體平、立面等的變更,應采取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無需辦理規劃變更手續的情形
1.對規劃許可附圖進行建筑角點坐標修正或增加建筑間距標注,但不涉及改變規劃許可實質性內容的;
2.建筑高度、建筑位置、間距退讓、小區道路、車位位置、綠化布局及外立面等,因施工誤差或施工需要的矯正、微調且不違反法定強制性規范要求的;
3.分割或調整建筑內部平面,但不改變建筑外立面或外形,不影響規劃條件有關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面積、日照等強制性指標的落實,符合消防和結構安全,且不涉及相關利害關系人的;
4.因設計和施工誤差造成實際建筑面積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一致但未超出我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確定的竣工規劃核實允許誤差范圍的;
5.因消防審查、施工圖審查對建筑平面設計進行變更,但不涉及總平面圖、建筑立面、規劃指標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調整的。
三、有關要求
(一)許可證書的內容和形式
規劃變更許可文件應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并在原許可證書上注明本次變更的文號和時間。變更附圖內容應當與規劃變更許可文件載明的內容一致,對局部變更的應當予以明確標注并加蓋審批章(不涉及變更內容的圖紙不需加蓋審批章)。對本規定明確無需辦理規劃變更手續情形的,規劃部門應在竣工規劃核實時,對建筑內部現狀與批準圖紙變化情況進行核實確認。
(二)做好變更信息共享
進一步做好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信息共享工作。在核發規劃變更文書許可后,將發文信息(紙質件掃描版)通過金宏網或審批平臺發送至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并于每月5日前移交規劃變更許可文書復印件及附圖紙質材料(如遇法定節假日可以順延)。
(三)加強規劃許可后的監管
加強規劃許可后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未經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及時告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并移交有關違法建設線索。原則上不得將規劃變更作為違法建設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改正措施。
?本規定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