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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現代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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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自貿片區各部委,區直單位,駐區各單位,區直屬企業
青島中德生態園各部委:
現將《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現代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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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 ? ? ? 青島中德生態園(青島
(青島前灣綜合保稅區)管委? ? ? ? ? ? 國際經濟合作區)管委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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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現代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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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青島片區發展現代金融業的總體戰略部署,為加快青島自貿片區金融業發展,打造一批有實力的金融機構集群,提升金融服務水平,提高服務效能,切實解決企業融資困難,發揮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撐和服務作用,結合區域實際,制定本扶持辦法。
一、促進金融資源集聚
(一)對在青島自貿片區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法人持牌金融機構,按實繳注冊資本的2%給予補助,最高可達1億元。
(二)對在青島自貿片區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給予最高可達500萬元的補助,具體如下:
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補助500萬元;對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一級分行,補助300萬元;對保險公司一級分公司,補助200萬元;對證券公司一級分公司,補助100萬元;對其他金融機構一級分公司,補助50萬元;對銀行支行、保險公司支公司,補助20萬元。
(三)支持設立特色金融機構
鼓勵設立科技創新、國際業務、綠色金融等特色金融機構;支持設立總部級海洋保險中心、航運保險中心、海洋保險專業部門、特色分支機構、創新實驗室等專門機構。對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特色金融機構,在本部分第(二)條對應級別補助標準的基礎上上浮10萬元。
(四)支持融資租賃機構及項目公司擴大業務規模、開展特色業務,給予最高可達5000萬元的補助,具體如下:
對首次開展經營活動的金融租賃公司按實繳資本金的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對融資租賃公司實收資本每增加1億元(含)以上的,按實繳資本金的1%給予補助,實收資本累計增加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實繳資本金的1.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對以飛機(含直升飛機等)、船舶、大型設備等為租賃物開展業務的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SPV公司,按照其單機、單船、大型設備融資金額的2%給予補助;對于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SPV公司開展的經營租賃業務,按照租金金額的1%給予補助。單個項目公司最高補助500萬元。
(五)以上獎勵自企業達到申報條件并審核通過起分3年,按照40、30、30的比例撥付到位。
二、支持金融業務發展
(一)支持地方金融組織業務發展
為企業提供融資租賃、保理服務且年度融資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不含同業拆借)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或保理公司,按提供融資金額的1%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家金融機構享受該項補助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海洋類保險產品發展
支持保險機構結合自貿片區產業情況,在貨物運輸、海事責任、船舶、船東責任等領域,積極開發具有自貿片區特色的海洋保險產品。企業投保已通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海洋保險產品,按投保年度實際保費50%的比例給予補助,單家企業年度保費補助總額最高20萬元。在保單有效期內退保不得申請補貼資金,已申請補貼資金的應予退還。
(三)支持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產品發展
1.支持企業通過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開拓國內市場,對企業向保險機構投保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的保費支出,給予30%的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對借助國內貿易信用保險進行保單融資的企業在保險機構投保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的保費支出,給予50%的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30萬元。在保單有效期內退保不得申請補貼資金,已申請補貼資金的應予退還。
2.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是以國內貿易的應收賬款為保險標的,補償企業按貿易合同約定向國內買方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且在開票期限內開具發票后,因國內買方發生商業風險導致應收賬款直接損失的保險產品。
(四)支持跨境電商貨運保險產品發展
支持保險機構結合自貿片區產業情況,積極開發跨境電商貨運保險產品。企業投保已通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報批或備案的跨境電商貨運保險產品,按投保年度實際保費50%的比例給予補助,單家企業年度保費補助總額最高20萬元。在保單有效期內退保不得申請補貼資金,已申請補貼資金的應予退還。
三、附則
(一)本政策所稱“持牌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相關機構。
(二)本政策所稱“首次開展經營活動”,指自政策施行之日起首次在青島自貿片區開展經營活動。
(三)本辦法適用于在青島自貿片區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從業人員且依法繳納社保,無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主體。
(四)本政策由青島自貿片區財政金融部負責解釋。
(五)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每年1月1日—1月31日申報可享受的補貼。政策執行期間,同一扶持對象同一項目符合上級和我區多項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如遇國家、省、市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